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2)

2019-04-08 20:34

附件3: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建设部110文》、《乐山市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三条 本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公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 本临时公约的解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 本临时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午后蓝山 ; 座落位置 乐山市中心城区斑竹湾村6组 ; 物业类型 商住综合楼 ; 建筑面积 34185.85㎡ 。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斑竹湾6组 ; 南至 大件规划道路 ; 西至 核西物院(585所)道路 ; 北至 斑竹湾6组 。 第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等)、主体结构,公共门厅、走廊通道、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

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池井、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未销售的物业 ; 2、 x ; 3、 x ; 4、 x 。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位于 3幢1单元1楼架空层两侧 ,建筑面积 约110 平方米,该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置,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间内无偿使用。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

第九条 业主对物业的自有部分享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业主应按照有利于物业外貌保持、安全方便等原则,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气、排污、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一条 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应交纳装修管理服务费以 0.02元/平方米/天的标准计算,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 2.00元/平方米,以及装修成品保护费 1000 元/户,装修验收完毕后三个月内退还成品保护费。

业主应当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

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上午 8:30至12:00 下午14:00至18:00 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

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第十五条 业主应按房屋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位置的,应按物业管理企业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六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儿童应在大人陪同下乘坐电梯。 运送货物应使用载货电梯。

拆除、损坏电梯设备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如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处违章搭建、私设摊点;

4、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5、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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