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7、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我市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卫生、公共安宁以及公共安全。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保修事宜,双方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二十一条 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物业专有部份维修养护责任,但其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财产及其他
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 本区域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相关业主可以提请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该幢建筑物内的全体业主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该幢建筑物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用享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养护费用按照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占该物业管理区域全部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 按相关政策执行 ,交纳方
式为 按相关政策执行,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因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未批准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影响物业的大、中型维修或更新改造的,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物业所有权因买卖、交换、继承、赠予等原因发生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原业主名下的专项维修资金归物业继承人所有。
第五章 物业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同意由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中代行业主大会的以下职责:
1、 制定业主临时公约;
2、 选项聘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3、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4、 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
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区域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以下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管理,公共秩序维护,车辆停放管理,档案资料管理,装修管理,公共经营等等。
第二十九条 为了保证管理有效,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 根据本公约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以有效形式督促业主
和使用人遵守;
2、采取批评、规劝、公示、警告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欠交物业服务费业主停止特约服务,直至履行交费义务。
第三十条 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
1、 因物业本身固有的瑕疵造成的损害;
2、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
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
4、 因非物业管理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
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行业标准和政府指导价格,双方约定收费标准如下(按建筑面积计算): 1、住宅物业:暂按1.00 元/月/平方米收取; 2、商业物业:2.00 元/月/平方米 3、其他物业: / 元/月/平方米
第三十二条 生活和商业用电、用水收取标准按业主实际用量×(市场现行价格+分摊损耗)进行收取。
第三十三条 业主应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亏损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共用的专项设备如:电梯、消防、二次供水、
排污系统等运行的能源消耗、维修、年检等应独立计算,合理向业主分摊计收。
第三十五条 业主同意自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从交房之日起计,按半年交纳一次,各业主应在半期满当月5日内交纳下一个半年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三十六条 关于停车场的约定:
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地下车位:每日 10.00元,每月50.00 元 露天车位:每日 10.00元,每月50.00 元 摩托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电瓶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三轮车: 每日 5.00 元,每月 15.00 元 自行车: 每日 3.00 元,每月 10.00 元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其他相关费用: 1、 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 2、 车库车位租金;
3、 生活垃圾清运费:6元/月/户(代政府收取) 4、 装修管理费。
第六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