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典城置业有限公司(4)

2019-04-08 20:34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除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当面送达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相关通告外,在公告栏张贴通告连续 7 天后,即视为已向每位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送达相关通告。

第三十九条 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

第四十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一条 因破旧、地震、火灾、风灾、水灾或其他重大变故致使建筑物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时,经业主大会决议,可以拆除或重建。

第四十二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拆除、重建、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

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侵害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第八条、第二十条条规定的,业主可向房地产行政部门投诉,还可向乐山市仲裁委员长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以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应按 1 %的标准支付违纳金,业主未按规定交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应按 X支付违纳金。拖欠费用达三个月以上的,经催缴无效,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的授权,向违约业主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在建筑物中能够单独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独立空间或区域,包括该空间或区域内为实现房屋使用功能而设置的相关管线设施。本临时公

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的场所、空间、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应提前 30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要求物业买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五十条 本临时公约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各执一份。

第五十一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建设单位: 年 月 日

业主: 年 月 日

物业管理公司: 年 月 日

承诺书

本人为 (物业名称及具体位置,以下称该物业)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 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以下称“本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交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继续有效。

承诺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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