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人身权主要包括( )。 A. 命健康权 B. 人格权 C. 身份权 D. 财产权
38.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 )。 A.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B. 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 C.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D.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案例分析
(一)甲和乙是好朋友,二人住同一个宿舍,甲因故出差,临行前将自己的一台电脑委托给乙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甲给乙写信,称其又购置电脑一台,家中的可以适当价格卖掉。乙的好友丙得知此消息后,找到乙,表示想买下这台电脑,但又不愿多出钱。丙对乙说,你可以给甲写封信,告诉他电脑出了毛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乙思前想后,按照丙的意思给甲写了信,甲某回信说如果真是坏了,可降低价格卖掉。于是乙就以200元的低价将电脑卖给了丙。甲回来后,一次偶然机会知道了买卖电脑的真相,非常生气,要求丙返还,发现电脑已被丙损坏。问:
1、甲某可找谁承担相应责任?为什么?
2、如果本案中甲只是将电脑放在乙处代为保管,并未写信,乙擅自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根据我国民法相关规定,此买卖民事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甲享有怎样的权利?
(二)李华为了方便上班,借住了父母的两居室房子。王明读大三了,准备考研,其父于李华商量能否租一间给王明,李华表示同意,并且约定租期一年,租金共为2000元(不包水电),期满付款:发生纠纷,以仲裁为解决方式。 为了表示诚意,王明父亲支付了保证金400元。半年后,租金上涨,李华以父母
不同意为由,要求王明搬出,遭到王明父亲的拒绝,并表示若中断出住,将不付租金。为此,李华跟换了房间钥匙,使王明不能租住,并且以没有支付半年租金与水电费为借口,不仅不返还400保证金,还扣留了王明的手提电脑一部。一怒之下,到法院起诉了李华,要求李华继续履约。于此同时,王明也起诉了李华,要求返还其手提电脑。请问
(1)李华于王明父亲签订的租房合同有效么?为什么? (2)李华不返还保证金,扣留电脑的行为合法么?为什么? (3)王明父亲能起诉李华么?为什么?
(三)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造成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要求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阻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21岁的林枫是南昌某高校大四学生,明年将参加工作。目前,林枫在一家单位试用,但是4个月过去了,现在的单位仍然没有给她转正。
林枫感到茫然,“现在单位的录用员工到底要试用多久啊?”
(五)45岁的龚先生是某公司的聘用人员,已在该公司工作十多年。一直以来,公司和他签的劳动合同都是一年期的。今年年初,龚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却不再与他续约。情急之下,龚先生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继续聘用他或给付经济补偿金。法院是如何审理此案的?
(六)张某系天津某大学在校学生。2010年6月,张某经学校推荐到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实习,具体从事住宅楼装修的辅助性工作,实习期为半年。同年8月,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不慎受伤,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张某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后经劳动部门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认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应依法享受工伤待遇,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认定工伤,并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张某系在校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故驳回了张某的仲裁申请。无奈之下,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张某基于学校的安排到该装饰公司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某与该装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张某在实习单位虽然是因实习受伤,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该装饰公司向张某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56000元。
(七)原告张小玲,自幼深得其外祖母王氏的疼爱。1992年夏天,张小玲在外祖母王氏家居住。王氏对张说:你好好学习,我给你1万元,将来上大学用。其后王氏以张小玲的名义在银行为张小玲存上1万元,并告知张小玲,她给张小玲将钱存上。张听后十分高兴,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母王荣。
1996年10月王氏去世。其时,张小玲未满10周岁。王一明兄妹三人在分遗产时,王荣提出,其母为张小玲存入银行的1万元存款应归张小玲,不能作为遗产;而王一明与王一民主张,该存款也为遗产,应由他们继承。由于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王荣遂代理张小玲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存款为张小玲所有,让王一明、王一民将存款返还给张小玲。二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确认该存款为遗产,由其继承。
(八)聋哑人是否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原告某赵是个聋哑人,且是个文盲。2003年11月12日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2008年9月1日赵某的父亲认为赵某的婚姻不幸福,隧以赵某是聋哑人,且是个文盲,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刘某的婚姻关系。 问:原告赵某父亲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九)张甲夫妇其子张乙,与其妻子王某、女儿张丙,因意外事故全部死亡。但是无法确定其各自死亡时间,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乙夫妇有20万遗产,
但没有发现遗嘱。张乙的妻子王某没有父母,只有一弟弟丁某,现丁某找到张甲夫妇要求继承其姐姐的遗产,张甲夫妇不同意,因此诉讼到法院。
1.问:张乙夫妇与其子的死亡顺序是什么?为什么? 2.问:丁某是否可以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什么? 3.问:张乙夫妇的遗产应该由谁继承?为什么?
(十)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30. √
二、单项选择题
1. A 2 . D 3. C 4. B 5. C 6. C 7. D 8. B 9. A 10. B 11. A 12. A 13. B 14. A 15. B 16. C 17. C 18. C 19. B 20. C 21. A 22. A 23. B 24. C 25. B 26. A 27. A 28. C 29. A 30. A 31. A 32. B 33. A 34. C 35. 36. A 37. D 38. C 39. A 40. A 41. C 42. B 43. A 44. A 45. D 46. B 47. A
【拓展题解析】
第39题: 本题考核送达方式、缺席判决与中止诉讼的相关知识点。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因此,A项正确。 第40题:在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对于免责事由以及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是由加害人来承担的,而对于排污的事实和受损的事实,则应该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是A.
第41题:本题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确定答案。第一,张某对李某及其父亲的人身侵害不是同一个诉讼标的,虽然侵权主体都是一样的,但是被害人是不同的,实际上客体是两个行为,因此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只能是普通的共同诉讼;第二,题干中已经明确“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合并审理”,因此一定是普通共同诉讼,因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不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法院就可以自行合并审理。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