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额)广东2010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说明及计算规则(6)

2019-04-08 21:16

第一章 说 明

4.1.1 炉窑砌筑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4.1.2 在计算工程量时,不扣除下列情况构成的体积: 1 小于25mm的膨胀缝所占的体积。 2 断面积小于0.02m2的孔洞。

3 断面积小于0.06m2、长度(或深度)不超过1m的孔洞。 4 炉门喇叭口的斜坡。 5 墙根交叉处的小斜坡。

4.1.3 凡由异、特型耐火砖(或制品)拼砌而成的孔洞,或异、特型耐火砖本身所带的孔洞均应扣除其体积。 第二章 专 业 炉

4.2.1 凡设计要求采用母砖加工成子砖组装成结合砖的高炉与热风炉各部位,其砌体材料工程量按加工后实体积计算,其加工损失量按大样图计算。 4.2.2 高炉内吊盘工程量,按炉内最大直径处计算。 4.2.3 高炉炭捣压下量按45%计算。

4.2.4 热风炉一般耐火喷涂回弹率按45%计算,球顶和联络管按55%计算。 4.2.5 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原则上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以m3计算。

4.2.6 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4.2.7 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以m3计算。

4.2.8 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 4.2.9 电炉熔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4.2.10 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4.2.11 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成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4.2.12 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4.2.13 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设计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4.2.14 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

4.2.15 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心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4.2.16 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以及侧部炭块之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4.2.17 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胚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重量。

4.2.18 阳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 4.2.19 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工程量计算包括磷酸浸渍。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4.2.20 玻璃熔窑工程量计算中,应严格区分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施工方法的项目。

干砌项目为: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4.2.21 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

4.2.22 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刚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4.2.23 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计算。

4.2.24 石油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时均不扣除。

4.2.25 石油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可按20mm计算,也可按设计要求计算。 4.2.26 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4.2.27 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示包括备品的材料表重量计算。 第三章 一般工业炉窑

4.3.1 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有关规定执行。

4.3.2 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3以下)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V=W×S/R÷P

式中V --工程量(m3); W --耐火砖单量;

S --复杂部位设计需用耐火砖块数;

P --每m3砌体净用量中耐火砖所占体积; R --定额取定容重。

4.3.3 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Φ1m以上、Φ1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如采用隔热耐火砖作内衬时,不必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4.3.4 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可根据岔口造型,按表4.3.4增加工程量。

表4.3.4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

编号 1 2 3 4 5 6 7

管道直径 (mm)

1000以下 0.10 0.20 0.06 0.18 0.20 0.40 0.12×节数 1000以上 0.18 0.36 0.08 0.44 0.36 0.72 0.16×节数 注:①如烟道岔口增加工程量为管道相应项目的1/2; ②异径管道可按大直径计算。 图4.3.4 变径管规格示意图 图中 D--变径管大口直径; d --变径管小口直径; δ--衬砖厚度; L --变径管长度。

第四章 不定型耐火材料

4.4.1 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喷涂接触面积以m2计算。人工涂抹不定形耐火材料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涂抹面积m2计算。耐火(隔热)浇注料制品预制、预制块安装的工程

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m3计算。所有炉窑分部位及造型,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喷涂回弹率(包括修型损失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VO =P×(1+K)

式中 V0--定额消耗量; P --定额净用量; K --定额回弹率。

4.4.2 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

4.4.3 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具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4.4.4 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铺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

4.4.5 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量,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4.4.6 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型钢模板外),已按\摊入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章 辅 助 工 程

4.5.1 抹灰、涂抹料涂抹、贴挂高温(隔热)板(毡)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2计算。 填料充填、灌浆、叠砌耐火纤维模块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缠石棉绳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炉窑金具件制作、安装的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算。 4.5.2选砖。

凡属要求达到特类、Ⅰ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4.5.3 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Ⅰ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Ⅱ类砌体: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注:磨砖面积折算为: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4.5.4 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备以下两条 : 1 设计上有要求。

2 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4.5.5 预砌筑。

1 球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 弧形顶: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 烧嘴砖: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 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 格子砖: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第五册 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说 明

5.0.1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五册《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

工程》(以下简称本定额)包括静置设备制作工程、静置设备安装工程、设备压力试验与设

备清洗、钝化、脱脂、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金属油罐制作安装、球形罐组对安装、气

柜制作安装、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综合辅助项目、铝制、铸铁及非金属设备安装工程

等内容,适用于新建、扩建项目的安装工程。

5.0.2 本定额主要依据的标准、规范有:

5.O.2.1 《钢制压力容器》GBl50-98;

5.O.2.2 《钢制塔式容器》JB4710-2005;

5.0.2.3 《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JB4707-2000;

5.0.2.4 《现场设备、工艺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

5.0.2.5 《石油化工钢制塔类容器现场焊接施工工艺标准》SH3542-92;

5.O.2.6 《钢制焊接常压设备技术条件》JB2885-82;

5.0.2.7 《钢制管壳式换热器》GBl51-89;

5.0.2.8 《浮头式换热器和冷凝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 14-92;

5.0.2.9 《U型管式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7-92;

5.0.2.10 《固定管板换热器型式与基本参数》JB/T4715-92;

5.0.2.11 《钢制球形储罐》GBl2337-1998;

5.0.2.12 《球形储罐工程施工工艺标准》SHJ512-90;

5.O.2.13 《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98;

5.0.2.14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Jl28-90;

5.0.2.15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5.0.2.16 《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05-83;

5.0.2.17 《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GYD-205-2000;

5.0.2.18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

工程量计算规则

第一章 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5.1.1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 m3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计算。

5.1.2 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净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5.1.3 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5.1.4 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

5.1.5 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区别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1.6 设备法兰制作,区别设计压力、公称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5.1.7 地脚螺栓制作,区别螺栓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个计算。 第二章 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5.2.1 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计算。

5.2.2 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5.2.3 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组装。

5.2.4 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5.2.5 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5.2.6 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计算。

5.2.7 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5.2.8 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体、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5.2.9 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

5.2.10 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层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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