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类 43 个案例裁判观点(4)

2019-04-08 22:35

贷款不能作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投资。基于该融资产生的负债亦非合作开发房地产一方单方面负债,应属于项目负债。

29 .案件判决生效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当事人以此主张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予支持|第 52 辑

案情摘要

2006年,友谊公司与国方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友谊公司将某地块(国有划拨)转让给国方公司。合同签订后国方公司按约支付了转让款。后友谊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合同无效,要求国方公司返还土地。一审判决合同无效,友谊公司返还转让款和利息,国方公司返还土地。二审维持。

判决生效后,友谊公司完成了划拨土地出让手续,国方公司提出再审,要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法院处理

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而在判决后,划拨土地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当事人以划拨土地已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为由,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申请再审的,不应支持。

30 .建设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第 53 辑

案情摘要

2004年8月,美兰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大华公司承建美兰公司开发的大厦。因大华公司原因工程未能完成,美兰公司发函终止了合同,美兰公司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465万元。本案工程因未招投标而无效。美兰公司起诉,要求大华公司赔偿逾期交房向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465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驳回美兰公司诉请。二审认定大华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施工过程中亦有不足,酌定承担美兰公司支付违约金的30%。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责任,如果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已经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该损失发生,且该损失与承包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赔偿责任赔偿范围。根据承包方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中的过错程度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程度,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31 .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同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条件的合同效力|第 56 辑

案情摘要

王某与李某共同出资购买某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房屋由王某出租,但是签约主体均为李某。后李某未与王某商量,将房屋转让给童某,童某支付了全部转让款。王某诉至法院,主张李某与童某签订的合同无效。

法院处理

驳回王某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卖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房屋,不属于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关于共有物处分的规定的情形。如买受人是善意,且约定的对价合理,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他共有人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

32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共有人其他约定的条件的,买受人请求强制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第 57 辑

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刘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刘某购买李某名下住房一套。同年11月,刘某将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监管人担保公司。后李某妻子陈某以其是共有人、李某未经其同意出售房屋为由不同意办理变更登记。刘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陈某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法院处理

陈某是共有人,驳回刘某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出卖人出卖登记在其名下的共有房屋不符合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或者共有人约定的条件,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情况下,买受人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卖该共有房屋,并表示不予协助办理该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应驳回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请。

33 .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第 58 辑

案情摘要

2011年7月,郑某与安华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郑某购买安华公司开发的某小区4套房屋,总价4960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回购合同,约定安华公司回购郑某所购房产,一个月内回购价格5060万元,两个月内回购5160万元,三个月内回购5260万元,以此类推。合同签订后,郑某分三次支付了5000万元,汇款凭证注明购房款,安华公司出具的收据为“今借到郑某4960万元”的借条。2013年,郑某与吴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郑某向吴某借款6000万元,安华公司向郑某借款4960万元,郑某将全部权利转移给吴某。上述协议签订后,郑某向安华公司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2013年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安华公司支付4960万元及利息。安华公司认为与郑某是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关系。

法院处理

双方是借贷关系非商品房买卖合同,安华公司向吴某支付4960万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者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

34 .合同无效,工程尚未竣工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同意并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第 59 辑

案情摘要

2009年6月丽都公司与隆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隆达公司承建丽都公司花城小区。合同签订后,隆达公司于2009年6月21日开始施工,因工程无手续,主管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经协商后隆达公司退场,将已建工程部分移交给丽都公司。隆达公司起诉要求丽都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经鉴定按照定额计算,

造价190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已经完成的工程款为130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又未经验收,应当按定额计算为1900万元,扣除已经支付的800万元,判决丽都公司支付1100万元及利息。二审认为虽然合同无效但应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依鉴定工程款为1300万元,改判丽都公司支付500万元工程款及利息。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尚未验收且未经验收,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同意支付并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的,一般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35 .如何理解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第 60 辑

案情摘要

2006年3月10日,仁和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暂定价格25036万元。中天公司依合同内容进行了招投标,同年5月10日中天公司向仁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工程按约竣工后交付发包人。仁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经鉴定工程成本为377307703元,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仁和公司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依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无效,应按定额结算工程款。

法院处理

招标前签订合同无效,但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约定按固定单价结算,一方请求对工程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付的个别成本,投标人以中标合同价格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为由,主张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合同约定价格条款无效的,不予支持。

36 .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的,不属于物权确认争议|第 61 辑

案情摘要

陈某与张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一套,张某收取房款后将房屋交付陈某,陈某租赁给谢某,但是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后因债务纠纷,债权人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归还37万元,强制执行中法院查封了上述房产,陈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系房产所有权人,解除查封措施。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陈某未实际占有房产,驳回其诉请。二审认为陈某已通过租赁方式占有房产,判决解除查封,但驳回要求确认所有权的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确认物权以存在物权所有权争议为前提。买卖合同尚未履行完结,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的物权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

37 .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公法义务,由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在该合同不存在无效法定情形时,应当依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第 62 辑

案情摘要

甲公司欲将其商场拆除后重建,重建后商场与乙公司大厦外墙相连,依照政府规划,商场与大厦之间应当保留通道,该通道位于甲公司商场范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乙公司在其大厦内设计通道,甲公司按照建成后的实际占用面积,给乙方补偿。因甲公司未按约支付补偿,乙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甲公司将法定义务转移给乙公司、并由甲公司给乙公司补偿的约定无效。二审认为双方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约定有效。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签订合同将一方当事人依公法规定承担的义务,约定由另一方当事人实际承担,该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应依合同约定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

38 .如何区分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清理条款与“名为合作实为借贷”合同|第 62 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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