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1 资料收集
(1)土地利用数据库(2010年度更新);
(2)新一轮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2006—2020);
(3)耕地地力调查资料; (4)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 (5)耕地承包经营登记资料;
(6)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有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依法占用耕地、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资料;
(7)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位臵、照片资料; (8)其它相关资料。 4.1.1.2 资料检查 (1)合法性检查
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土地利用数据库等是否为验收合格的成果。
(2)时效性检查
检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是否为新一轮修编成果,土地利用数据库是否为2010年度更新成果。
(3)一致性检查
检查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层是否一致;
检查耕地地力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坐标系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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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坐标系统是否一致。
4.1.1.3 资料处理
若土地利用数据库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层不一致,要对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保护图层进行修改,使其与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基本农田保护图层保持一致。
若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坐标系统与耕地地力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坐标系统不一致,应以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坐标系统为准,对耕地地力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的坐标系统进行转换。
4.1.2 制作外业调查工作底图
从土地利用数据库中提取耕地(含可调整耕地)图斑,并将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的基本农田保护界线、线状地物添加到耕地图斑中,对耕地图斑重新造区、编号、标注基本农田。
外业调查工作底图,包括行政界线、权属界线、地类界线、基本农田保护界线、线状地物、地类符号、注记、图名、图例等,见附图1。
4.1.3 基本农田标志牌与界桩建设
每个基本农田保护区原则上设立一个标志牌,尽可能设立在居民点或交通要道。没有建立基本农田标志牌,或建立了部分基本农田标志牌,但达不到要求的,应补充建设。
在城市、建制镇、乡政府、人口集中的村庄等区块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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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基本农田保护界线拐点处埋设界桩。界桩以城市、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地等区块为单位,从1开始依顺序独立进行编号。
基本农田标志牌与界桩式样见国土资源部《基本农田标识使用手册》。
4.2 外业调查
对所有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一般耕地、可调整耕地)的保护责任人、土地质量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界桩等进行外业调查,填写耕地保护责任调查表(见附表1)、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登记表(见附表2)、界桩调查登记表(见附表3)。
4.2.1 调查单元划分
保护责任人、土地质量调查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基本农田保护界线、地类界线、线状地物、权属界线等封闭的耕地图斑为调查单元。分割后的耕地图斑原则上不小于0.9亩,原有的地类图斑不能合并,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不能合并。
当以上述原则分割后的耕地图斑面积还比较大的,应以影像图上明显的地形地物为界,将一个耕地图斑划分为几个图斑。
4.2.2 调查单元编号
按座落的行政村为单位进行顺序编号,并保证编号的唯一性。补编图斑编号时,在已编最大图斑编号后续编,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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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不能有字母、“-”等非法字符。
4.2.3 耕地保护责任调查
耕地保护责任人调查到农户,由村长、村民小组组长现场确认,调查人员现场登记。调查完成后,由村长签字、盖村委会公章确认。
一个耕地图斑内可以有多个保护责任人,一个保护责任人的名字可以在多个耕地图斑内出现。
外业调查的农户承包耕地面积与农户承包责任书上的面积一致。
4.2.4 耕地质量调查
耕地地力等级资料由农业部门提供。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由国土部门提供。
4.2.5 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和界桩调查
实地量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的坐标位臵,在调查底图上进行标注,并拍摄标志牌照片。拍摄的照片能清晰反映标志牌的文字、图形等特征。
实地量测基本农田保护界桩的坐标位臵,并在调查底图上进行标注。
4.3 基本农田调整划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确实需要调整的、或实地发现划定的基本农田不是耕地的,报省厅规划处批准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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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小于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4.4 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
根据划定的基本农田,分别由县市与乡镇、乡镇与村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基本农田的范围、面积、地块,保护措施,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奖励与处罚等。
4.5 数据库建设
湖南省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使用中地公司开发的MapGIS K9基本农田建库系统。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更新后的土地利用数据库(2010年度)的基础上,根据《规程》、《标准》的要求,升级已有数据库,完善相关图层和属性结构,形成基本农田数据库。
4.5.1 图层建立
行政区、行政区界线、地类图斑、线状地物、零星地物沿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属性结构与《标准》一致。
4.5.1.1 基本农田保护图斑
基本农田保护图斑图层包括基本农田图斑、一般耕地图斑和可调整耕地图斑。
基本农田保护图斑编号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乡级行政区划代码(3位)+村代码(3位)+保护片顺序码(4位顺序号)+基本农田图斑号(4位顺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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