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老股金持有者健在的,由本人进行登记确认;委托他人登记的,应由登记人持委托书及登记人身份证、老股金持有者身份证进行登记。
(4)老股金持有者已经亡故的,应由其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委托一名代表持委托书、本人身份证及全体法定顺序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四)成员身份界定
成员身份界定主要任务是确定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下列人员应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现成员:
(1)世居农业人口,即第一轮土地承包之前已经在本村落户的农户及其衍生农业人口,不含空挂户;
(2)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有关异地搬迁政策迁入的政策性移民;
(3)在户口迁出村未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自迁入现户口所在村后参加了集体生产劳动,或按照规定缴纳了集体积累的人;
(4)户口迁出本村时已合法取得、现在仍然持有本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现户口所在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业户口人员;
(5)已办理农转非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初级士官以下现役军人;
(6)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土地确权后、未曾参加集体资产处置的随征地农转非人员;
(7)1997年全国统一实行高校收费改革以后考学( 2000年\双??立以后毕业),毕业后未能实现稳定就业、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8)已转为小城镇户口、没有充分享受城镇居民待遇,未办理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手续的人员;
(9)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
(10)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或者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2、下列人员不界定为改革基准日经济合作社成员:
(1)参加过集体劳动的插队知青、驻村干部;
(2)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通过农转非成为国家公职人员的;
(3)参加过集体劳动、户口迁出本市的;
(4)参加过集体劳动、已经亡故的。
3、对下列人员进行适当经济补偿: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五)工作程序
1、分别成立人员及劳龄登记确认组、老股金登记确认组、忆评组、身份界定组,制定工作实施办法和人员及劳龄登记表,老股金登记表;
2、在媒体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有或现有成员居住密集的区域发布公告,及通过亲友等途径,要求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人员及劳龄和老股金登记;
3、对符合本集体经济合作社资产处置条件的人员进行登记;
4、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劳龄、老股金等情况进行核实,界定成员身份;
5、第一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初步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核实,有异议并拿出确凿的证据的,经确认后进行修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6、第二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核实结果,要求全体人员进行确认,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7、将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的核实结果,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审核确认;
8、第三榜公布劳龄、老股金和成员身份界定等情况的最终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
(六)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开展以上工作。
六、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
清产核资是指以清产核资基准日为标准对经济合作社所属资产的数量、质量、价值量进行的清查与核实以及对其债务和权益的确认。
(一)清产核资的主体
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作为工作主体,通过社员代表大会成立清产核资小组,清产核资小组由村两委班子及合作社管委会、监委会成员,财务人员,社员代表等组成。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以组(队)为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
(二)清产核资的基本原则
客观的原则,全面完整的原则,真实准确的原则,公开透明的原则。
(三)确定清查时间和范围
清产核资原则上以改革基准日为清查时点,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资产。
(四)制定工作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