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改制基准日前已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5、改制基准日前,被国家招工转工的劳动力;
6、在本村参加过集体劳动,改制基准日前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出本村的;
7、改制基准日前本人为本村农业户籍,但享受着国家社会保障及福利待遇的人员。
(六)下列人员不参与集体资产处置
1、空挂户;
2、插队知青;
3、文革期间的下放干部;
4、原为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子女顶替接班,其本人转为农业户口,但仍享有退休金等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
5、与本村社员结婚后,户口迁入本村的外省市人员,离异再婚的,其为外省市户口且未缴纳集体积累的再婚配偶及其配偶子女。
九、量化份额的流转
份额流转是指集体资产处置后,资产量化份额的转让、赠予、继承等内部行为及其相应权利的变更。各村要设立份额流转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制定份额流转方案和操作程序;设计份额流转申请书、协议书、承诺书;办理流转手续;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一)份额流转的基本原则
份额流转要坚持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原则;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财产权,维护合作社稳定的原则;尊重合作社成员的民主权利的原则;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份额流转的主体
份额流转的主体是指经过集体资产处置,获得资产量化份额的自然人。
(三)份额流转的方法
1、农民的个人量化份额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股权,不量化为现金。个人量化份额只有劳龄份额的,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实力有限,无力一次性支付劳龄份额的,劳龄份额可转为改制后股份合作社的债务;转为债务的,要与劳龄份额持有者签订《还款协议》,分期支
付,分期偿还的期限由各村社代会确定,但每年要支付未还款项的利息,应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
2、量化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全额一次性兑现或分期偿还的,按照量化份额面值流转,并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复利计息。
3、个人之间进行份额流转,应事先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其转、受让的价格和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一致后,双方须同时到村份额流转办公室办理转、受让手续。
(四)份额流转的时间
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的流转工作,原则上自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五)确认流转结果
流转工作完成后,应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资产处置及流转结果,表决通过股权设置方案。
十、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
完成集体资产处置和个人量化份额流转工作后,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制,建立村级股份合作社。
(一)股权设置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享有的量化份额和部分集体量化份额转为改革后设立的股份合作社的股份,股份合作社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其中,集体股比例不超过30%,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共有;集体股的收益承担本社的公共支出,用于社员的集体福利,增加集体经济的发展后劲,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个人量化份额转为个人股,属于持股人个人所有,依法享有所有权、收益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二)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
1、完成股权设置后,由合作社管委会作为集体股东与个人股东,分别以设置的股份共同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2、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研究制定《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召开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表决通过各项议事规则。董事会和监事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村两委班子同步,可连选连任。
3、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个人股份归持有者所有,享有相应的收益权。按照《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个人股份可以
依法继承,可以在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转让,但不可退股,不得向社会法人和社会个人转让。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享有的股份,可由其监护人依法行使相应的权利。本村新增人口可以通过继承、受让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增资扩股时出资认购取得股权。
(三)下设小组(队)的合作社,以存量资产量化份额为基础,量化配置集体和个人股份,建立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
(四)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后,原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终止。
十一、实施要求
(一)坚持民主决策。各村结合此指导意见和本村实际,制定本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实施细则;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由镇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民主决策程序制定补充规定。各村在工作中面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应由村党支部召集村两委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工作方案,向镇党委镇政府报告,经镇党委镇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二)落实工作责任。镇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下设办公室,负责全镇改革工作,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