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海淀区清产核资结果报审汇总表》,由镇改制办公室和改制村结合实际,制定明细表,便于对清产核资结果的汇总和审核。
(五)主要清查项目
1、账内资产清查。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内项目的价值。主要清查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存货、应收和预付款项、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
2、账外财产清查。账外财产是属于集体所有但暂时未在账面反映的所有者资产,参照现行财务制度及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确认账外财产的价值。已建成的房屋及建筑物按照建造价反映资产价值;不构成固定资产的账外资产及其他账外资产,均按照账内资产盘盈处理。
3、土地清查。对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面积及使用情况进行清查核实,采用实际丈量的方式,逐块测量并登记制作片面图形。
(六)汇总清产核资结果并作出清产核资报告
汇总结果要按照《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调整、冲销内部投资和内部往来,确定所有者权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清查结果和担保、抵押、质押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张榜公布并确认清产核资结果
清产核资结果要三榜定案,三榜累计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三榜公布后,报镇、区两级审核,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填写决议书。
七、制订改革方案
各村结合本指导意见,研究制定符合本村实际的资产处置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具体方案,改革方案应包括改革的形式、资产处置、量化股份人员身份界定、股权设置、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建设等。改制方案经镇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由村社代会表决通过。改制方案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市、区关于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
八、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资产处置的内容包括原始入社股金(老股金)处置、特殊群体补贴和可量化资产的处置。下辖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村集体,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采取分组(队)的方式进行集体资产处置。
(一)原始入社股金处置
原始入社股金又称老股金,属于持股人所有。资产处置时,各村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老股金退偿标准,一般对每个老股权持有人按照老股金16—20倍进行一次性现金退偿。集体经济组织实力有限,无力进行一次性退偿的,经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也可以不进行老股权的现金退偿,统一分摊量化到成员个人。
(二)特殊群体补贴政策
1、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政策随家属转为城镇居民户口、当前仍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人员;
2、曾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又不宜和普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平等权益的人员;
3、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其他人员。
以上人员补贴标准,各村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确定。
(三)可量化资产的处置
退偿老股金及特殊群体补贴之后的净资产数额为可量化资产,量化为集体资产份额和个人资产量化份额。
1、集体资产量化份额。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30%。用于集体经济组织补缴和欠缴的费用、一些必要的社会性支出和不可预见问题的处理,以及用于处置遗留问题等。
2、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将扣除集体资产量化份额之后的可量化资产作为“个人量化资产”,并将其全部量化给个人,量化比例为可量化资产的70%。“个人量化资产”按照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和劳龄份额的方法和比例进行量化。
(四)个人资产量化份额结构
1、个人资产量化份额分为基本份额、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劳龄份额。基本份额,量化对象为改制基准日被确定为拥有村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人平均量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有合作社社员身份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本人基本份额的50%;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从基本份额中提取;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的人员,因各种原因致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失效的,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收回并入集体量化份额。劳龄份额,量化对象为改革基准日被认定为拥有有效劳龄的人员,量化方法为按劳龄年度平均量化。
2、量化比例。各村改革基准日资产结构不同,量化比例要区别对待。
(1)未征地转居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以土地形式存在,可量化资产主要是劳动积累产生的资产,应主要按劳龄进行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45%,劳龄份额55%。改制时点后新发生的土地补偿款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再次合理量化。
(2)全征全转的村。这类村的资产主要来源于土地等自然资源被征占而衍生的资产,应主要按成员量化。量化份额一般为,基本份额(含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份额)80%,劳龄份额20%。
(五)资产处置的特殊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参加基本份额量化,只参加劳龄份额量化。
1、政策性农转非劳动力;
2、改制基准日前已经亡故的;
3、改制基准日前户口迁出本村的(不包括征地转非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