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先秦伦理思想与古希腊伦理思想
一、先秦伦理思想: (一)先秦伦理思想的内涵
中国古代伦理学说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并非历史的偶然,而是有其社会和思想根源的。首先,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大变革时期,即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时期,在这个大变革时期,阶级分化和阶级斗争是异常的复杂而激烈。不同的阶级、阶层和政治派别的代言人,面对复杂的社会局势,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与重新的评估,并根据本阶级和本阶层的现实需要,提出了不尽相同的价值标准和处事原则,彼此间展开了异常激烈的争论,并从理论上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深入的论证。这样一来,各种伦理学说便逐渐形成。其次,伦理学说的形成又是与哲学的发展分不开的。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古代哲学形成和发展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哲学家不仅考察自然界,探求人类本身,同时在探讨的基础之上,对人类社会作出了这样那样的解释。正由于此,人类的理论思维能力不断提高,哲学也因此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哲学的发展,提高了人们观察和分析道德现象的能力,先秦伦理思想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开始逐步形成。 这一时期,代表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产生及发展的主要有四大流派;以“仁”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儒家,以“义”为最高道德准则的墨家,以“道”为最高道德准则的道家,以“法”为最高道德准则的法家。 1、儒家的创始人是孔子,作为进步力量的温和派,面对礼崩乐坏、天下动乱的形势,他提出了一个以“仁”为核心的思想道德体系,以
“仁”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认为道德生活是高于一切的。他以“人道”为中心,以人道改铸天道,又将天道投射到人间,进而推导出行仁为天命之使然,行“仁”是必须的,它不应杂夹任何功利目的,故在义利之间,孔子主张以义制利。从这个前提出发,孔子提出了处理人与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准则,即“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以及“克己复礼为仁”等等。也正基于此,孔子非常注重修身,这也成为了整个儒家基本的价值目标。从“仁”的原则出发,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施政主张,以期对残民暴政有所改革。这些思想可以说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孔子之后,儒家主要分为两大支派,一支是孟子学派,一支是荀子学派。针对当时诸候争霸的社会历史时局,他们将思想的目光投射到人的自身,立足于善论”和“性恶论”的主张,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仁政”和“隆礼重法”的施政主张。可以说孟荀的理论对中国古人,深入探讨人的本性,以期能为这个混乱不堪的动荡社会提供一个因应人性切实可行的救世良方。他们分别提出了“性代思想文化的发展产生了十分巨大的影响。他们不仅共同地完备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同时也共同奠定了中国历代儒家在人性问题上善恶双重设计的理论格局。此外,他们还探讨了道德修养并共同强调了义的原则,进一步将儒家的修养论和义利观推向完备。儒家的上述思想,将中国古代的道德反思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可以说,为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墨家以义为最高道德准则。墨家的创始人墨翟,是从儒家分化出来
的反对派。墨翟早年曾接受过儒家的教育,他关于“义”的思想也受到了儒家“仁学”的影响。墨子和孔孟一样,把仁义作为人们行为的最高道德准则。他认为,行仁义不仅是圣人的品德,也是统治者治国的最高原则。但墨子所说的“义”与儒家有所不同,他对“义”作了新的解释,并赋予了独立的内容。在早期墨家的言论中,“义”的基本含义就被确定为“兼爱”,以后一直延续下来。所以,当时就有“孔子贵仁,墨翟贵义”的说法。墨子认为,“兼相爱,交相利”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准则,同时也是国与国之间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做到“兼爱”,就必须“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视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墨子·兼爱中》)。也就是说,“兼爱”,就是把别人、家、身当作自己的国、家、身一样看待,同等地爱护。如果大家都做到了这一点,天下也就太平了。不过,在具体言义的时候,墨子又将义与利对应。在墨子看来,义与不义要看利与不利,这就使得墨子的贵义论彰显出了一些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色彩。但其由义所推导出来的利绝非是自利,而是更多的表现为一种利他主义。在贵义原则的指导之下,墨子指出了“兼爱”、“非攻”、“尚贤”、“尚同”、“节用”、“互利”等主张。早期墨家因提倡“兼爱”而闻名于世,它同儒家一样,并列为当时的显学。后期墨家主要致力于对自然科学理论和逻辑学的研究,形成了著名的“墨辨”。不过,他们对墨子的思想作了一定的发展,如他们将墨子的“兼爱”思想和义利合一思想进一步发展为泛爱主义和利他主义。
3.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学派,把“道”作为最高的伦理道德原则。
道家是儒墨两家的反对派,他们对孔墨张扬的伦理道德持否定的态度,老子也讲道德,但其所讲的“道”和“德”的内容,与儒家的说法并不相同,其所讲之道指世界的本原,其本性自然无为,而“德”是对“道”的禀得,是道的内化与具体化,即“德”就是“得道”或因道而成就的“德”。也就是说,道家既讲道,也讲德,只不过其所讲之德非儒墨所讲之德。在老子看来,“道”的本质是“无为”,这种“无为”,既是治国的原则,也是人和万物的本性,是世间一切事物的根本准则,伦理道德要受无为原则的支配。老子称这种无为、无欲的品德为自然。所谓“道法自然”,说的就是对“道”的一种自觉遵循,是一种崇尚无知、无欲、无为的德性。依据这种道德观,老子批判了儒家的“仁学”、“天命论”、“义利观”、“人性论”、“道德修养论”和“治国方略”等道德学说,成为了先秦时期影响很大的一个学派。老子之后,道家分为老庄学派和黄老学派。庄子将老子的无为主义进一步推向了极端虚无主义,黄老学派则逐步与法家思想合流,被称为“黄老刑名之学”。
4.先秦法家把法作为最基本的价值原则。前期法家分为两大派:以商鞅为代表的晋秦法家和以齐国的慎到等人为代表的齐法家。《管子》一书就属于齐法家的代表著作。齐法家认为,礼义廉耻是支撑一个国家的四根柱子,人们董得礼、义、廉、耻,国家的政令,法令才能畅通。不然的话,国家就要倾覆。因此,齐法家主张“德法并举”、“义利并重”。这与晋秦法家“唯法为治”、“重利轻义”是不同的。然而,齐法家所讲的礼,与儒家是有区别的。儒家所讲之礼更多的是
一种内心的,由仁义而衍生的道德自觉,而齐法家则把“礼”看做是一种外在的规范形式,是一种“法度”。所以,“礼”既可用道德教化来维持,也可以用“法”的手段来实现,这就为后期法家把“礼”的规范法律化,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后期法家的代表韩非,综合了荀子和前期法家的学说,成为了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提出以“法”代“礼”,以“利”代“德”,用法律的强制代替道德的教化,用“尚力”的原则取代了“仁义”的说教,走上了片面强调法治的道路。不过,法家在战国时期所取得的成就也是其他学派所无法相比的,他对人性与法治之间所作的探讨也是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的。特别是,汉代中期,法家思想融入到儒家思想之中以后,对儒家思想的完善和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都起到了巨大的影响。
诸子百家之中除了上述四大流派之外,影响较大的还有农家、名家、兵家、阴阳家等。这些不同的流派,也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理论和观点,对中国古代伦理思想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二)先秦伦理思想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
道德作为一种文化,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总是离不开自然条件。自然条件一方面通过对社会经济状况的作用,间接地影响伦理道德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又直接影响一个民族的某些道德观念和心理意识。可以说,不同的自然环境和地理条件对伦理道德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很显然,中国独特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对先秦伦理思想的产生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从社会经济结构看,不同的经济类型往往产生不同的文化类型,经济类型的变化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推动着文化的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