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2019年文档资料(3)

2019-04-09 11:43

利益的案件,具体包括:国有资产流失等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环境污染等公害案件,垄断等侵害公众利益的案件,败坏社会公序良俗的案件,其他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等。 2.参与诉讼权。(1)对于有原告且案件涉及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社会风俗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提出要求或应法院通知比照西方国家从当事人诉讼地位参与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检察机关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身份关系诉讼。案件范围包括:一是婚姻案件中的婚姻无效、婚姻撤销以及离婚撤销之诉,二是收养关系案件中的收养无效、收养撤销以及解除收养的撤销之诉,三是亲子关系中的子女认领之诉以及生父母确定之诉等。上述案件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可以应当事人、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要求及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3.抗诉权。(1)扩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范围。法院做出的所有生效判决、裁定,以及法院认可的调解协议,都应当纳入抗诉监督的范围。但对民事调解的监督限于如下情况: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伤社会风化、侵害他人利益等。这是因为尽管调解是诉讼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但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也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2)增加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和参与诉讼案件的上诉程序的抗诉。完整的抗诉权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不但要把法院做出

的全部生效判决、裁定都置于监督之下,而且检察机关应当具有对法院做出的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案件的一审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权利,以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使裁判中的错误及时得到纠正。

(三)检察监督保障性职权配置

1.调卷权。审判案卷较为集中地反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因此,对审判案卷的审查是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的基础条件和主要工作途径。从这一意义上说,调阅审判案卷的权力是检察监督权的派生权力。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办理抗诉案件,不能调阅审判案卷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检察机关也可以从审判机关“借阅”案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判机关则提出检察机关只能到审判机关指定的地点查阅审判卷宗,且有的地方规定不能复制摘抄。由于案件审查办理的复杂性,XX院承办人员有时不能在短时间内对相关证据做出准确判断,而且有的证据还需要提交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甄别判断。因而,仅靠阅卷是无法保证审查质量的。建议由立法机关做出规定或由“两高”共同做出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调(借)阅案卷权。即明确规定:人民XX院对已立案审查的案件,可以凭相关手续向人民法院调(借)案卷,人民XX院应当在调(借)案卷一定期限内将案卷归还人民法院{13}。

2.调查取证权。除办理XX院提请抗诉案件外,XX院的诉讼

主要是监督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因此同样应遵守民事诉讼法律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检察机关一般不主动调取证据。但是为了保证监督行为有效,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调查取证:一是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因客观情形无法举证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没有取证的;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核实而没有调查核实,可能导致错误判决的;三是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四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的。在办理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时,由于案件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检察机关此时是以国家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承担举证责任,因而此时为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拥有更多的调查取证权。 3.提出相关建议权。(1)纠正违法权。对于审判过程中较轻的违法行为,可提出纠正违法建议。(2)更换办案人员权。下列情况可以要求更换办案人员:一是有证据证明办案人员应当回避,但当事人没有提出、办案人员亦不自行回避的;二是审理再审案件不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三是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其他违反程序法规定的行为,经检察机关建议,仍不改正的。(3)中止执行权。一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检察机关抗诉的案件,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从受理申诉案件,经过审查、提起抗诉,再到法院再审,要经过很长时间。等到提起抗诉时再由法院裁定中止,可能会造成无法执行回转等情

况。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建议法院中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4)建议惩戒或弹劾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对于违法行为较重,经检察机关建议仍然不予以纠正或改进的,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惩戒建议权。对担任一定职务的审判人员,有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行为,继续担任这一职务将有损国家利益、危害法制权威的,检察机关有权建议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并给以相应的惩戒。 四、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程序设计 (一)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设计

1.案件来源。(1)群众举报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检察机关应对群众反映的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线索认真审查,注意发现可以或应当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渠道进行司法遏制的情况,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2)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转办。(3)上级XX院交办。(4)检察机关自行发现。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发现有应当要求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时,应当主动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却又无人起诉的案件提起民事公诉。

2.立案调查。立案后开始诉前调查,通过询问当事人、证人,搜集书证、物证和有关证据,进行勘验、检查、鉴定等,查明案件事实。对易灭失的物证可以扣押提取。对违法行为人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可先予扣押或查封,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因为是公益诉讼,XX院申请保全不必提供担保,如果保全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解决。被调查人应如实向

检察机关提供所掌握的情况和证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基于国家公诉权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同于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不能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和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相比,当事人只能申请法院勘验、鉴定,而检察机关在起诉前就有权勘验现场,提请法定部门鉴定,以便决定是否起诉,但勘验结果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判决依据,须经法庭调查核实,当庭质证后才能确定。

3.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对诉前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和实体审查。程序性审查一般从以下方面进行: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诉讼参与人的诉讼主体身份是否合法,证据调取过程是否合法,涉及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的手续是否完备,证据是否随案移送。然后转入实体审查,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诉讼请求是否合理、详尽等。

4.一审程序。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的案件,法院应直接受理立案,不得不予受理或以裁定驳回起诉。由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相对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且比较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由于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诉讼,自己不是实体权利的承担者,因而检查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宜适用调解程序。除此之外,庭审程序与一般诉讼程序相同,出庭检察人员并不因为自己是XX院提起的诉讼而享有特权,由出庭检察人员宣读起诉书,听取被告方答辩,然后举证质证,展开法庭辩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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