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职权配置-2019年文档资料(4)

2019-04-09 11:43

诉人如果发现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与公诉请求相悖时,有权要求休庭或延期审理,法庭应当准许。法庭辩论终结后,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被告方作最后陈述,法院当庭宣判或延期宣判。被告方也可要求延期审理,是否准许由审判长或合议庭决定。

5.抗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XX院认为法院判决、裁定有错误时,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应当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限内提出抗诉。被告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对生效裁判经审查认为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6.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分配在一定意义上涉及价值考量。为了提高程序效益和体现实体、程序正义,就必须将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做合理分配。一般而言,应根据双方当事人距离证据的远近、接近证据的难易以及收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确定分配方案,将证明责任加在占有或接近信息资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信息的当事人身上{14}。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中,检察机关需要证明被告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在审理中如果被告对检察机关的诉讼主张提出不同理由时,被告应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

7.诉讼费用。同样是因为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起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应一律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和上诉费。如果XX院诉讼主张得不到判决支持,鉴定费和勘验费由检察机关以办案经费列支;因举证而支付的费用由原告和被告方各自承担;法院在审理阶段支付的费用由法院以办案经费列支。

8.诉讼时效。不应当受一般诉讼时效的限制。一是因为检察机关对此类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事实发生具有非亲历性,二是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参与诉讼程序设计

1.案件来源。有群众举报、政府移交、社会团体移送、法院通知、XX院自行发现等途径。

2.参与方式。检察机关提出参与诉讼或由法院通知要求参加诉讼。

3.庭审活动。鉴于此种情形下有原告被告参与诉讼,检察机关参与是基于此类案件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保障正常的诉讼程序,XX院出庭人员主要介入如下活动:法庭调查结束后,XX院出庭人员可以就自己掌握的证据向法庭出示,并在法庭审判长主持下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法庭辩论结束后,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阐述最后意见,应由出庭检察人员发表意见。

4.裁判后果承担。由原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检察机关虽参与诉讼但不是具体权利义务人,因而不应承担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

5.抗诉。检察机关参与的民事诉讼,一审裁判可以提出上诉程序抗诉,生效裁判可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抗诉案件中XX院仍是参与诉讼,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仍为案件当事人。 (三)提出抗诉程序设计

1.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一是除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裁判可以依职权启动抗诉程序外,其余案件应当由诉讼当事人申请抗诉方可启动抗诉程序。二是由做出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三是检察机关可以调阅卷宗、调查取证及参与其他抗诉活动。

2.提起诉讼上诉程序的抗诉。一是提出抗诉的须在一审裁判做出后至判决生效之前提出。二是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与被抗诉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与承担诉讼义务。

3.参与诉讼上诉程序的抗诉。一审裁判做出后至判决生效前,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况下,XX院可以提出抗诉。 4.二审程序。XX院决定抗诉时,应制作民事抗诉书,通过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同时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级XX院,上级院认为抗诉不当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同时通知下级XX院。二审法院接到抗诉书后,应当开庭审理,由同级XX院派员出庭支持抗诉。二审法院在全面查清事实,核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改判或维持原判,此判决即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限制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行使,如规定对诉前保全裁定、先予执行裁定、破产还债程序裁定,再审法院作出维持原裁判的裁决的抗诉等裁定,法院不受理。 ②赵钢:《正确处理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的当事人关系》,《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③蔡彦敏:《从规范到运作――论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

④杨立新:《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发展前瞻》和《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研究》,杨立新民法网;参见何勤华主编:《检察制度》,冈田朝太郎等口授,郑言笔述,蒋士宜编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江伟、段厚省:《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现代法学》2000年第5期。

⑤郑文海:《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思考》,《河南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⑥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8年第4期,第48页。

⑦此组数字,分别引自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最高人民XX院工作报告》。 ⑧杨立新:《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司法公正》,《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50页;高建民:《民行检察制度的立法借鉴》,《检察日报》2000年7月5日。

⑨参见《法国民事诉讼法典》第425条、第426条、第429条。

⑩参见《法国民法典》第488条、第490条、第493条。 {11}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141页。

{12}杨立新:《民事行政检察教程》,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第70―71页。

{13}邵世星等:《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职权配置与设计》,《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14}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6、503页。 (E-mail:hcj20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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