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 名】: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 【副 题 名】:
Regulation for economic benefit analysis calculation and evaluation of existing flood control projects 【起草单位】:
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 【标 准 号】:
SL 206-98 【代替标准】: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批准 【发布日期】:
1998-03-11 【实施日期】:
1998-05-1 【标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批准文号】:
水科技[1998]95号 【批准文件】:
中华人共和国水利部关于批准发布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的通知
水科技[1998]95号
根据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计划,由水利部水利管理司主持,
以水利管理司、长江水利委员会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已成防洪工程
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经审查批准为水利行业标准,并
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SL206-98。
本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
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主持部门,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一日
【全 文】:
前 言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依据国家
计划委员会、建设部1993年4月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
与参数》(计投资[1993]530号文)、水利部1994年3月发布的《水
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和《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
规定》(SL01-97)规定的原则、方法,结合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
分析计算及评价的特点编制。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已成防洪工程防洪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内容、原则和方法;
--当年(或一次)洪水的洪灾损失和防洪经济效益的计算原则和方;
--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假定无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还原的计算方法;
--投入费用的分析计算和经济评价的方法;
--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方法及其中单个防
洪工程经济效益的分配原则; --防洪效益综合分析的内容和方法。
本规范解释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管理司、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长
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邱忠恩 谭培伦 谈昌莉 彭登模 赵义
1 总 则
1.0.1 为了适应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的需要, 统一分析计算及评价的原则和方法,正确反映已成防洪工程实际 产生的经济效益和作用,特制定本规范。
注:本规范除特指外,“已成防洪工程”指已经投入运行的单 项防洪工程(堤防、蓄滞洪区、水库工程、水闸工程、河道整治工 程等)或一个流域(地区)由各类工程组成的防洪工程体系。 1.0.2 本规范主要适用于已成防洪工程某洪水年或一段时期实际 产生的经济效益的分析计算及评价。
1.0.3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应根据本工程在 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实际发生的洪水和实际投入的费用进行。 1.0.4 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必须十分重 视基本资料的调查、搜集整理、综合分析和合理性检查。引用调 查、搜集的社会经济资料时,应分析其历史背景,并根据各时期 的社会经济状况和价格水平进行调整、换算。
1.0.5 进行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时,除应符合 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2.0.1 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采用实际发生年法,按假 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洪灾损失与有本防洪工程情况 下实际的洪灾损失的差值计算。
2.0.2 已成防洪工程产生的经济效益应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和间 接经济效益;因兴建防洪工程给国民经济带来的负效益亦应进行 分析计算。
2.0.3 直接经济效益与间接经济效益计算应在洪灾损失基本资 料调查与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洪灾损失基本资料调查分析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 2.0.4 有本防洪工程的实际直接洪灾损失,应只计入本工程保护 范围内那些确因堤防决口、计划分洪或无堤地区因洪水位超过地 面高程所造成的淹没损失。
直接洪灾损失的实物指标应根据洪水发生年的实际洪水情况 调查分析确定;对过去发生的洪灾损失应逐年根据洪灾统计资料, 参照水文资料进行核实后确定。
当年洪灾的报灾资料,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表格, 在对主要受灾地区进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并附洪灾范 围示意图及计算依据。洪灾损失数字应经过有关部门核实。 直接洪灾损失可按以下方法计算:
1 如具有实际洪灾损失实物量数据,将其乘以计算标准年相 应实物的单价求得;
2 如仅有洪灾淹没农田亩数或受灾人口数,将其乘以计算标 准年价格水平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求得。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农村 可采用亩均指标(元/亩)表示,城镇可采用人均指标(元/人)表 示。
2.0.5 假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可能造成的直接洪灾损失,应首 先通过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洪水还原分析计算,将已受到防洪 工程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实测水文数据,还原到无本防洪工程 调控或分洪溃口影响的水文数据,据以分析确定各致灾洪水年洪 水淹没范围,调查计算各致灾洪水年的淹没损失。当洪水淹没范 围大,普查洪灾损失工作量很大时,直接洪灾损失可以采用各致 灾洪水年淹没耕地或人口数,乘以对应年份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 求得。不同淹没区不同情况下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应根据淹没水 深、淹没历时、转移条件等因素分析确定。
确定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洪水淹没范围及淹没耕地和受淹人 口数,应结合本工程保护范围内河段堤防标准及被保护地区重要 性,按有计划分洪的原则,先运用低标准堤段和洪灾损失小的地 区计算。
洪水还原计算的方法见附录B。
2.0.6 有、无本防洪工程情况下的间接洪灾损失可根据典型调查 资料按其相当于直接洪灾损失的比例计算。
2.0.7 借用邻近地区的洪灾单位综合损失指标计算本地区防洪 工程经济效益时,应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2.0.8 计算非调查年份的防洪经济效益,采用某调查年份的单位 综合损失指标时,应进行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和价格水平的换 算:
1 洪灾淹没损失实物指标应以洪灾损失增长率为依据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