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成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及评价规范(2)

2019-04-09 12:56

洪灾损失增长率宜根据各防洪保护区经济发展情况分时段确定; 2 价格水平一般可以物价上涨指数为依据换算; 3 所采用的单位综合损失指标宜考虑受淹没程度的因素。 2.0.9 计算某洪水年(或某一次洪水)防洪经济效益宜采用当年 价格水平。计算洪水系列内总防洪经济效益时,宜将各洪水年按 当年价格水平计算的经济效益按较近期的某一不变价格水平换算 后再相加。

2.0.10 已成防洪工程在运行期内的多年平均防洪经济效益可按 算术平均法计算。

2.0.11 已成防洪工程在实际运行期内遭遇特大洪水,应对该特 大洪水年防洪工程取得的防洪经济效益进行较详细的分析计算。 3 费 用 分 析 计 算

3.0.1 已成防洪工程的费用应包括建设期和运行期内各年实际 投入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年运行费和流动资金。

1 固定资产投资应包括由国家(中央与地方)、集体、个人以 各种方式投入工程的全部费用。除建设期投资外,还应包括工程 运行期进行加固和改、扩建的投资。

2 年运行费应包括防洪工程在运行期内各年所支出的职工 工资及福利费、防汛抢险费、工程维护费、材料、燃料及动力费、 管理费及其他直接费用。

3 流动资金应包括防洪工程维持正常运行购买燃料、材料、 备品、备件和支付职工工资及防汛物资储备等所需的周转资金。

3.0.2 已成防洪工程的费用应按各年实际投入的费用分析确定; 当缺实际资料,采用类似工程资料估算本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年 运行费和流动资金时,应分析、论证其合理性。

3.0.3 进行防洪工程经济评价时,应对已投入工程的各项费用按 拟定的计算标准年的价格水平进行调整计算。

1 固定资产一般应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估算。对中小型防洪 工程,当资料不全时,可作简化调整计算。

2 年运行费用宜按该工程的实际年运行费和工程正常运行 需要的年运行费两种情况计算。实际年运行费可以采用物价指数 法将各年实际年运行费换算成计算标准年价格水平的费用,亦可 将实际年运行费占原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乘以换算后的固定资产 投资求得。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的年运行费用可参考水利部颁布的 水利工程年运行费率标准计算。

3.0.4 具有综合利用效益的防洪工程,其投资和年运行费应在防 洪与其他受益部门之间进行分摊。进行已成防洪工程防洪部分经 济评价时,只计入防洪部分应分摊的投资和年运行费。投资费用 分摊可采用下述方法:

1 按防洪与其他受益部门占用的实物量指标(如库容等)的 比例分摊。

2 按防洪与其他受益部门获得经济效益的比例分摊; 3 按适合本工程情况的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分摊。 4 经 济 评 价

4.0.1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以国民经济评价为主,同时,也 应对工程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分析。

4.0.2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对应 一致的原则,计算工程的直接经济效益和直接费用及间接经济效 益和间接费用,并防止遗漏和避免重复。

4.0.3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应采用计及资金时间价值的动态 分析方法,辅以静态分析。并对工程实际经济指标与设计(预测) 经济指标进行对比,分析其偏离的情况及其产生的原因,总结经 验教训。

4.0.4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采用的费用和效益值应是经过价 格水平换算后按同一计算标准年价格水平计算的数值。计算标准 年可根据不同情况选定:

1 对工程建设时已作过全面经济评价的工程,计算标准年一 般可采用建设前进行经济评价所采用的价格水平年;

2 对工程建设时未做过全面经济评价的工程,计算标准年一 般可选择在工程运行期内较近期的某一代表年份。 4.0.5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可采用以下计算参数:

1 社会折现率。应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社会折现率12%;同 时采用7%进行计算,供评价参考。

2 计算价格。宜采用影子价格。当测算影子价格有困难时, 可采用国内市场价格。

3 计算期。包括实际建设期(含运行初期)和实际运行期。

4 计算基准年和基准点。资金时间价值的计算基准年宜选在 计算期第一年,并以第一年年初作为折现计算的基准点。投入的 费用和产出的效益均按年末发生和结算。

4.0.6 已成防洪工程国民经济评价应计算经济内部收益率、经济 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等国民经济评价指标,并根据国家规定 标准判别其经济合理性。

国民经济评价指标按水利部1994年颁布的(SL72-94)《水 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的方法和公式计算。

4.0.7 进行已成防洪工程财务分析应调查研究本工程在运行期 内各年实际的运行费用情况及存在问题,按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 出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及运行费来源的建议。 4.0.8 已成防洪工程经济评价除分析计算上述经济指标和财务 费用外,必要时还应分析水文现象的随机性和计算期长短对国民 经济评价指标的影响,合理评价其经济合理性。 5 流域(地区)防洪工程体系 经济效益分析计算

5.0.1 流域(含地区,下同)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计算应根据已 出现的洪水系列,计算流域内的防洪工程系统实际产生的经济效 益及相应投入的费用,评价本流域防洪工程的作用及其经济合理 性。

5.0.2 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范围应包括本流 域内已建成防洪工程的各受益地区,重点分析计算兴建防洪工程

前防洪标准较低、洪灾频繁且严重、兴建防洪工程后防洪标准有 较大提高的地区。

5.0.3 流域防洪工程体系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计算期,应包括计 算起始年至运行期末的年数。计算起始年可根据流域内防洪工程 建设情况和防洪效益分析计算的要求确定,一般可取1949年,亦 可取本流域大规模防洪工程开始建设的某年。运行期末年可根据 流域防洪工程经济效益分析计算的目的要求选定。当年发生致灾 洪水时,亦可对该年的防洪经济效益单独进行分析计算。 5.0.4 流域防洪工程体系计算起点的防洪能力,应根据历史水文 资料及防洪工程状况和洪灾损失调查及有关统计资料考证确定, 划分出致灾与不致灾的水文参数。

5.0.5 对流域内的洪灾统计资料,应根据水文资料、分洪溃口的 具体位置、溃口水量及可能淹没范围核实。对当年的报灾资料应 按2.0.4条要求进行核实。实际受淹面积中既有洪灾又有涝灾时, 应进行合理的划分。

5.0.6 假定无本防洪工程体系情况下流域洪灾损失计算可参照 2.0.5 条要求进行。简化计算时可按假定无本防洪工程体系时可 能被淹没的面积乘相应年单位综合损失指标计算。

5.0.7 对于多沙河流,在计算无本防洪工程体系情况下的可能受 淹面积时,除应考虑一般的漫堤决口受淹外,还应考虑大洪水时 因河床冲淤急剧变化造成的险工处渍堤决口,即大溜顶冲堤身形 成横河造成的决口洪水淹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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