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讲义(2)

2019-04-09 14:19

务员的考核、奖惩、晋升等都要考察其为人民服务的精神。西方文官制度中的公务员,可以通过自己的工会等组织同政府谈判,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利益。 2、国家公务员制度与传统的人事制度比较,也是有差别的:

(1)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科学化、法制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很大的提高。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分类管理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管理的一整套规范。它除了有总法规,还有若干个配套的单项法规及其实施细则、实施方案,从而形成一个健全的法规体系。

(2)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管理机制上比传统人事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强化。

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有竞争择优机制。在公务员考试、考核、晋升、任免等方面都体现了优胜劣汰机制,保证每个职位都有最优秀的人员来担任。

其次,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廉政勤政保障机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对公务员的义务、纪律、考核、奖励、回避等方面都加以严格约束,并通过监督来加以保障。

再次,国家公务员具有能上能下、新陈代谢机制。国家公务员制度对公务员进行考核,如不能胜任工作要免职。并实行不同职务的最高任职限制、年龄及部分职务的聘任制度。公务员在录用和调任上严格把关,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另外,还实行人员交流、竞争上岗、职位轮换、和职务聘任制,打破终身制,增强行政机关的活力。

(3)国家公务员制度在队伍优化上比传统的人事制度有新的突破。 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基础上推行的。 其次,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在人员精简基础上建立的。

(4)国家公务员制度在工资、福利、保险上比传统人事制度科学合理。公务员实行新的职级工资制,按不同的职能分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四个组成部分。

六、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对象和机关 1、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对象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对象:为各级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它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党群工作的人员。

2、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

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 :一是指中央,为国务院办公厅各部委、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及其派出机构;国务院直属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所设立的办事机构;上述机构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二是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等。

思考问题:

1、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涵义? 2、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3、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4、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哪些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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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的法规:1、《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993年) 2、《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1993年)

第二章、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

本章的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以下内容: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 明确公务员义务权利的目的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 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本章教学重点:讲清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教学要点:

公务员的身份一经确立,就与国家产生了一定的义务和权利关系。 一、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概述 (一) 公务员义务与权利概念

1、国家公务员义务:所谓公务员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国家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所应该履行的某种责任。

国家公务员义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依据公务员履行义务的期间不同,可以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公务员推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前者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推出公务员系统时整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后者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前者是公务员义务的主体;后者是前者的延续。依据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前者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义务,占公务员义务的绝大部分;后者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一定行为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内容不同,还可分为政治要求和服务规则。 2、国家公务员权利:所谓国家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并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者抑制某种行为。 国家公务员权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依据权力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1)公务员以本人身份取得的权利。 (2)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

(3)公务员的权利受到侵犯时的权利。

(二)明确公务员义务权利的目的

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权力是伴随着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而产生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以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而且,只有当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参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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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员的录取考试,并被录取,或者行政机关以外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调入行政机关,加入公务员系统后,才产生具体的公务员法律关系。

国家公务员义务、权力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管理的基本依据和重要内容。用法律的形式对公务员义务、权力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国家法律保证其实现,对于国家行政权力的行使和国家公务的有效执行,对于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制化管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政府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对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权力作出法律规定,明确国家与公务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确立国家公务员的身份资格和法律地位,使其行为有章可循,是我国公务员法制化管理的标志。

2、有利于国家行政的良性运行。一方面,使国家公务有效运行,国家就必须通过法律授予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所必需的权力,从而消除执行公务可能会遇到的不必要的障碍。另一方面,国家公务员掌握了一定的权利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作用和国家公务员个人素质等方面的原因,国家公务员可能出现偏离权利宗旨的行为,造成滥用权力,侵犯国家和公民的利益,这样就需要为国家公务员的权利运用提供规则,并对其加以义务上的约束。如果国家公务员不遵守权力运行规则,不履行所承担的义务,就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受到法律的惩处。

3、有利于增强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依法享有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而且,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构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国家公务员法律意识的培养,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从而有利于推动国家的法制建设。

4、有利于发挥人民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监督作用。 (三)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特点

1、与职务相关联性。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与其职务有着直接的联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规定的,国家公务员职务的消失,其义务权利也随之消失。

2、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国家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相互依存、互为对应。例如,国家公务员活的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利,同时又不得滥用职权谋取私利;执行公务要有职有权,同时又要依法行政等等。(2)国家公务员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科学化,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以促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等事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的现代化建设。

3、平等性。国家公务员不分民族、性别、所在党派、所服务的行政机关,一律平等地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

4、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广泛性。表现在:(1)就权利的主体而言,凡进入国家公务员系统的,都可享有法律赋予国家公务员的权利;(2)就权利的范围而言,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工作和身份保障诸方面;(3)我国公务员享有十分充分的政治权力,可以参加宪法规定的政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在宪法范围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5、国家公务员权利的真实性。

表现在:(1)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实现有充分的经济条件保障;(2)关于国家公务员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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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是从我国的实际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3)国家公务员权利的事是具有法律保障和政治保障。

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西方国家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1、忠于政府,忠于职守 。对擅离职守者,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但公务员可以抵制与拒绝执行危害国家利益的命令。 3、遵守法纪,公正廉洁。

4、严守职业秘密。要求公务员在工作期间严守中立,在业余时间对政治、哲学和宗教等问题发表意见时要有所克制,在日常生活中与待人接物上也要克制自己的言行。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着眼于对国家公务员行为的规范,立足于国家行政事务的有效执行,服务于政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主要内容是: 1、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

2、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 西方国家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西方国家一般向有一些基本权利: 1、身份保障权;

2、结社权,公务员可以依法成立或者参加社会团体,并参与其社会活动; 3、领取法定工资和享受合理报酬的权利;

4、休息权,公务员有权获得正当的休息时间,包括带薪休假、病假、产假、哺乳假、受教育假; 5、辞职权; 6、申诉权。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我国国家公务员的权利是广泛的:

1、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行使这项权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所谓法定事由,是指国家公务员的行为确实触犯了国家法律或者公务员的纪律,构成了被依法免职、将职、辞退或行政处分的法律事实。所谓法定程序,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公务员被免职、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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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辞退、处分所必须经过的全部法律过程。

确定国家公务员这一身份保障权具有重要的意义:(1)保证国家公务员职业的相对稳定。(2)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有可能因为触犯某些个人或者集团的利益而受到打击和迫害,甚至会受到非法免职、将职、辞职、辞退或者处分,明确身份保障权就能促使国家公务员大胆负责、公正无私地执行公务。

2、有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国家要求公务员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就应该给公务员相应的权力。

这种权利保障一般被称为职权的保障。职权是保证国家公务员正常执行公务的最基本权力,使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时才享有的,是其执行国家公务,完成自身职责的必要条件和保障。

3、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的权利。

所谓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是指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应享有的工资及各种津贴,在生于、年老、疾病、伤残、死亡时的保险,在生活困难、探亲、取暖、焦炭、年休假等方面的福利,这是国家公务员在经济方面的权利。是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

4、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主要包括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两个方面的内容。政治理论培训要求国家公务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的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使其自觉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方针,坚持依法办事。业务知识培训主要包括行政管理知识以及业务工作有关的专业技术、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国家公务员的业务能力和人工作水平。

5、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就是要针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提出批评和建设性意见,这是国家公务员责任心的体现,主动性的表现,有利于激发国家公务员的创造性,调动其积极性,改进政府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国家公务员既可以向本部门或有隶属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以向其他部门或无理数关系的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既可就与自己工作、权益有关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也可针对行政机关的工作程序、工作内容、领导人的工作方式和作风等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即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其他合理的形式,在适当时候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权利,是指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包括行政处分、被降职、被辞退的决定等)不服时,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议,同事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控告权利,是指公务员对与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有权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申诉控告既是国家公务员的一项权利,又是其实现自身权利的保障,有利于纠正行政机关及其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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