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精华笔记- - 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6)

2019-04-09 14:27

目前,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热点是劳动分红、员工持股计划、年薪制、股票期权等。 【能力要求】

一、企业薪酬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明确企业的薪酬政策与目标。(二)工作岗位分析与评价。(三)不同地区、行业和不同类型企业的薪酬。(四)企业工资制度结构的确定。(五)设定工资等级与工资标准。(六)工资制度的贯彻和实施。

工作岗位分析与评价是制定科学合理的工资制度的前提和依据。其目标在于明确每个岗位的相对价值。 工资结构线越陡,各等级之间工资差距越大,表示企业对于贡献价值不同的岗位,采用的是拉大企业工资差距的薪酬策略。

工资制度的贯彻实施:1、建立工作标准与工资的计算方式。2、建立员工绩效管理体系,对全员进行工作业绩的动态考评。3、通过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薪酬即或鞭策员工对企业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

在执行工资制度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薪酬的调整和薪酬总水平的控制问题。 我国企业工资制度的主要特点是:级别多、级差小、水平底 二、企业奖金的分配

确定企业奖金总额应本着保证股东回报的原则,一般来说,非关键岗位重保障,中高档管理岗位重激励。 某员工奖金=企业实际效益状况×(某员工的工资标准÷企业所有员工工资标准之和)×(某员工的考

核分数÷所有员工考核分数之和)

第二节 员工工资的统计分析 第一单元 工资形式和计算方法

一、工资形式

(一)工资形式的含义

工资形式是指劳动计量和工资支付的方法。工资形式的关键,是以何种方式准确地反映和计量员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提供最终支付工资的劳动数量依据。工资形式主要体现劳动者实际支出的劳动量或实际取得的劳动成果的差别。 (二)工资形式的内容

1、劳动计量。反映劳动者的劳动数量。

2、工资支付。全部工资既包括按劳分配的工资,也包括非按劳分配的工资,前者带有变动工资成本的性质,对劳动者有明显的刺激性;后者带有准固定成本的性质,具有福利性。 (三)选择工资形式的原则

1、选择的具体工资形式要与岗位的特点相吻合。 2、员工收入与本人的工作效率直接成正比关系。 3、计划简明易懂,便于计算。 4、工资的发放要及时。

5、工资实施计划一经制订出来,就应当比较稳定。 二、工资形式的种类 (一)计时工资制 具体形式: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

优点:1、其基础是按照一定质量劳动的直接持续时间支付工资。有两点鼓励作用,一是能够鼓励和促进劳

动者从物质上关心自己业务技术水平的提高,二是能够鼓励和促使员工提高出勤率。

2、简单易行、适应性强、适用范围广。 缺点:1、劳动的强度不能准确反映。

2、难以准确反映其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

3、就同等的各个劳动者来说,对激励劳动者的积极性不利。 (二)计件工资制 优点和缺点P249

计件工资制的组成:1、工作物等级。2、劳动定额。3、计件单价。 工作物等级又称“工作等级”,它是计算计件单价的基础。劳动定额是工作物等级关键。计件单价是完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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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产品或作业的单位产量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单价是否合理,主要取决于工作等级和劳动定额确定得是否合理。

具体形式:直接无限计件工资制、直接有限计件工资制、累计计件工资制、超额计件工资制、包工工资制、

提成工资制、间接计件工资制、综合计件工资制。

(三)奖金 1、奖金的概念

奖金是给予付出超额劳动的劳动者的现金奖励。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由于劳动者提供了超额的劳动,叫生产性奖金或工资性奖励;二是创造发明奖或合理化建议等。 2、奖金的特点: 1、单一性2、灵活性3、及时性4、政治荣誉性、 (四)津贴和补贴 一般来说,将生产性质的补偿称作“津贴”,而生活支出方面的补偿称作“补贴”。 特点:补偿性、单一性、灵活性 三、国家有关规定 (一)工资支付

支付形式: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对象: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期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底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项目: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用、抚养费、赡养费、法律规定的其他代扣费用。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底于当地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每月制度工日数为20.917天。

第二单元 工资总额与平均工资的统计分析

工资统计主要包括工资总额和平均工资两项指标。岗位评价的结果是确定岗位工资的基本依据。

第四节 福利费用管理 第一单元 社会保险缴费办法

一、员工福利

广义福利是指支付工资、奖金之外,企业员工的所有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在内。狭义的福利是指在工资、奖金以及保险之外,企业员工享受的其他待遇。

法定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法定带薪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工资性津贴、工资总额外补贴项目。 非经济性福利包括:咨询性服务、保护性服务、工作环境保护。 二、员工福利的作用

1、吸引优秀员工。 2、提高员工的士气。 3、降低员工的辞职率。 4、激励员工。 5、凝聚员工。 6、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

我过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安置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在就业等方面。其中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养老保险的特点:1、有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符合养老条件的人,可向社会保险部门领取养老金。2、养老保险费用一般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面和个人三方面负担。养老保险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实行现代化、专门化、社会化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养老保险构成:1、基本养老保险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3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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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特点:1、普遍性2、强制性3、互济性。失业保险来源:1、失业保险费。2、财政补贴3、基金利息4、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测算的出发点:1、保持收支基本平衡。2、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3、员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 第一节 劳动关系调整与确立 第一单元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

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所发生的关系。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就业或雇佣而产生的关系。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即劳动给付与工资的交换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

(二)劳动关系具有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相结合的特点。 (三)劳动关系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

劳动是劳动关系的基础,也是他的实质和内容,劳动关系以劳动力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劳动关系是人们各种社会关系中最为普遍的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他与劳动关系最主要的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

(一)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现实形态。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双务关系。 (四)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的现实基础,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能力要求】

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依据调节手段的不同,主要分为七种:1、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2、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3、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4、民主管理制度的调整;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的调整;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7、国家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由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 #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更重要P290

企业内部劳动规则以企业为制定的主体,以企业公开、正式的行政文件为代表形式,只在本企业范围内适用。企业内部劳动规则所调整的行为是作为劳动过程组成部分的用工行为和劳动行为,是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特点:1、群众性2、自治性3、非强制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贯彻自愿原则,既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的代表三方组成,是劳动关系协调中贯彻“三方原则”在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具体表现。劳动争议仲裁是兼有司法性特征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其基本特点是对劳动关系的社会性调整。

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具有保证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

第二单元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劳动合同的含义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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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项协议的含义

专项协议,是劳动关系当事人为明确劳动关系中特定权利义务,在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契约。

三、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签定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在事实上为用人单位提供有偿劳动的一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劳动保护待遇损失和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等。 四、劳动合同的特点

1、劳动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自然人,即劳动者。另一方是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合同主体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3、劳动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4、劳动合同属于法定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手续方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五、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法定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的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社会保险。 6、劳动纪律。 7、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8、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分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工作内容即承当何种工作或职务,包括工种和岗位、工作地点和场所。 (二)约定条款 1、试用期限 2、保守商业秘密条款 3、培训 4、保密事项 5、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6、第二职业条款 7、变更、解除合同 8、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

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对于两年期以下的短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基本按照合同期限的1/2确定;半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天,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的期限之内。

七、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原则 八、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全面、亲自、协作履行原则 九、劳动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履行不明确条款的规则;2、向第三人履行的规则;3、履行约定之外劳动给付的规则。 【能力要求】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要约和承诺。2、相互协商 3、双方签约。

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向对方提出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称为要约,提出要求的一方为要约方,与之相对的一方为被要约方。被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建议并表示完全同意称为承诺。 二、法人授权书

委托代理授权为要式行为授权,代理证书是委托授权的书面形式,在劳动合同管理的实践中通常称为法人授权书。 三、无效合同

下列为无效合同:1、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合法;3、劳动合同的形式不合法;

4、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不完备;5、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四、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用人单位应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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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既未终止有未续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与管理 第一单元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应变更相关的内容。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应变更相关的内廷。 提出劳动的变更 一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要平等协商一致方能变更合同。 【能力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劳动合同的协议解除(约定解除) 应以书面提前通知对方。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经济补偿的条件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承担经济补偿责任的条件

(1)劳动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远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

成一致协议的。

补偿金的发放按照“就高不就底的原则”确定。

第一种情形还要视病情和劳动能力状况,发给一定的医疗补助费。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3、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1)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2)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三)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无须说明理由或者承当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2、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辞职) 应当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另外,第三方招用未与原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除了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的终止 (一)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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