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方法、操作与案例(6)

2019-04-09 14:34

(3)两费统一计征价:杉原木600元/ m3;杉综合:300元/m3 (4)增值税计征价:杉原木750元/ m3 ;杉综合:550元/ m3 (5)木材生产经营成本(含短运、设计、检尺等):140元/m3 (6)地租:新林价的30%得杉原木48元/m3;杉综合33.6元/m3 (7)木材生产经营利润:杉原木15元/ m3;杉综合12元/ m3 (8)林业投资收益率:6%

(9)出材率:杉原木出材率为25%;杉综合出材率为45% (10)育林费:按统一计征价的12%计 (11)维简费:按统一计征价的8%计 (12)木材检疫费:按统一计征价的0.2%计 (13)销售费用:10元/ m3

(14)管理费用:按销售收入的5%计

(15)不可预见费:杉原木18元/ m3,杉综合15元/ m3 (16)增值税:以起征价的6%计

(17)城建税、教育附加合计:以增值税的8%计

解:预测主伐时蓄积量M=mn×Mu/Mn=135×300/150=270 m3

主伐时杉原木纯收入A1=W-C-F-D=900-140-600×20.2%-48-15-10-900×5%-18-750×6%× (1+0.08) =454.2元/m3

主伐时杉综合材纯收入A2=W-C-F-D=750-140-300×20.2%-33.6-12-10-750×5%-15-550×6%× (1+0.08) =405.7元/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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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至主伐期间的营林管护成本合计

T?V(1?i)u?n?1i?1?i?u?n???90?(1?0.06)?12

=755元/hm(26?14)0.06?(1?0.06)(26?14)由此可计算其总评估值为

E=S×M×(f1×A1+f2×A2)/1.06(26-14) -S×T=10×270×(0.25×454.2+0.45×405.7)/1.06(26-14) -10×755=389821元 故该杉木中龄林评估值为389821元

六、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估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中,重置成本法是按现时的工价及生产水平,重新营造一块与被评估森林资源资产相类似的资产所需的成本费用,作为被评估资源资产的评估值。其计算公式为:

En?K?Ct(1?i)n?t?1 (5-8)

t?1n式中:En——n年生林木资源资产评估值;

Ct——第t年的以现行工价及生产水平为标准的生产成本(年初投入); i——投资收益率; n——林分的年龄; K——林分质量调整系数。

在用材林经营过程中,造林成本的投入在短期内得不到回报,营林成本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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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投入,所营造的林分在不断生长,林分的蓄积在积累增加,资产的价值在升高。用材林的经营中,在其主伐以前长达一二十年以至数十年的时间内,森林经营仅有少量的间伐收入,其收入远低于投入,直到主伐时才一次性得到回报。

根据用材林的经营特点,其重置成本法与一般资产的重置成本法有三大区别:

1、森林资源资产的重置成本法必须按投资收益率计算复利

在用材林经营中其资产的建造期长达数十年,在这期间经营基本上没有收益(或仅有少量收益),只有不断地支出。资金占用的时间很长,资金的占用必然要求支付资金的占用费——利息。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长期的资金占用必须计算复利。

2、用材林资产的重置成本法不存在成新率的问题

用材林的经营过程中,资产的使用仅形成资本的累积,使用过程中没有收益或很少收益,资产的价值一直增加,要到主伐时才一次性收回。因此,在用材林的重置成本法中一般不存在着用材林资产的折旧问题,也就不存在成新率。

3、用材林资产重置成本法中的调整系数

用材林的林分的质量差异较大,其重置成本是指社会平均劳动的平均重置值。其林分的质量是以当地平均的生产水平为标准。但各块林分由于经营管理水平的不同,与平均水平的林分存在差异,因此,各块林分的价值必须用林分质量调整系数进行调整。

在森林经营中经济林经营的状况又与用材林不同,经济林在营造成林进入盛产期后,其每年均有一定的产出,而且存在着经济寿命期。因此,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又与用材林资产评估,以及一般资产评估不同。其主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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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是:

1、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必须扣除年度的收益

经济林进入始产期后,开始少量产出其经济林产品并逐年增加,其当年的投入成本已不完全是投资成本,而包含了部分经营成本。经营成本形成了经济林产品,产生了经济收益。在重置成本中扣除经营成本,即将当年的收益(Au)作为经营成本扣除。其公式

En?K?(Ct?At)(1?i)n?t?1

t?1n (5-9)

2、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法必须确定重置期限(营造的年限) 经济林进入盛产期后,开始大量产出其经济林产品,其年度的收入大大超出年度的成本投入,但在这个阶段前,成本投入很多,收益很少,甚至没有收益。因此这一阶段前可以认为是该项资产的营造期(即重置期)。其重置成本的计算最多仅能计算至营造期末,达到重置成本的最高值作为重置全价,年龄继续增加,公式重置成本将下降。由于经济林营造期也长达数年,因此,其重置成本的计算也要计算复利。

3、经济林资源资产评估中的重置成本存在着成新率问题

由于在盛产期中经济林有较高的产出,过了盛产期其产量就明显下降,以至收不抵支。它存在着经营寿命问题。因此,经济林资源资产存在着各种类似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可以也应当测算其成新率,其成新率计算公式为: 成新率=l-已收获的年限÷盛产期的年限 (5-10)

在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中,重置成本法主要适用于幼龄林阶段资产的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评估的关键是确定林分质量调整系数和功能性贬值调整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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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林分质量调整系数通常由株数调整系数、树高调整系数和蓄积量调整系数综合构成。

①株数调整系数K1

株数保存率是衡量林分造林质量的重要指标:

株数保存率(r)=林地实有保存株数/造林设计株数

(5-12)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在幼龄林(未成林造林地幼树)的评估中,当r≥85%,K1=1;当r<85%,K1=r。

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在未成林造林地中,如果保留株数少于40%,一般认为造林失败,必须重造,而且重造的成本并不比初次造林成本低,因此,在未成林造林地中当r≤40%时,K1=0。

在幼龄林阶段中后期,林分一般已郁闭,如果株数少于40%,但林木的分布均匀,有成林希望,这时K1不能等于零,可以等于r,也可以根据最终的保留株数和现实株数的比值综合确定。 ②树高调整系数K2

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规定:

现实幼龄林林分平均树高 (5-13) 树高系数?hr??同年度参照林分标准平均树高确定树高调整系数的关键在于寻找合适的参照林分的平均树高。通用的做法

是选择适合评估地区的各树种幼龄树高平均生长过程表,拟合树高平均生长方程,测算评估年度的平均树高作为参照林分的标准平均树高。若无法得到合适的生长过程,可采用各地进行造林验收时使用的各年龄参照林分的标准平均树高,也可采用评估资产所在地区或近邻地区的世界银行项目的速生丰产林各年龄平均树高的测定值拟合的方程来预测评估年度的平均树高(但重置成本应以世界银行项目的速生丰产林的投资标准)。评估实际操作中,由于林分质量参差不齐,也由于人工抚育措施的不同,例如以壮苗或挖大穴施肥等导致在幼龄时的树高大于标准平均树高,这时应用平均造林成本进行重置成本计算时,其成本就要大大高于重置造林成本,则其调整系数应该大大高于1,而根据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的研究成果表明,这种幼龄林因经营措施造成的超高状况,并不会对将来的蓄积量收获产生等比例的促进作用。因而,不能简单地将hr作为K2的取值,为此应进行必要的调整;当树高低于标准平均树高则K2=hr。

③蓄积量调整系数K3

对于已郁闭成林的幼龄林,尤其是对年龄较大或处于幼龄末期的幼龄林林分,其调查中已有一定的蓄积量,对于将来而言,其影响因素已由考虑其是否郁闭成林逐渐向具有多少的蓄积量转变。同时由于林分质量、木材市场价格及市场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影响,还要考虑幼龄林评估价值与中龄林的评估价值平稳过渡。故对于处于幼龄林末期的林分引进蓄积量调整系数予以调整,其调整系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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