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比不分配股利现象表现得更明显,更具有波动性。根据表2,我们可以把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为四个阶段:1.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急剧上升阶段。从1993年至1994年,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阶段。在该阶段,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量从28家上升到107家,相应的比例也从16.18%上升到38.63%。2.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下降阶段。1994年至1996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在出现较小幅度滑坡后急剧下降。在1996年,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只有19.74%,仅略高于1993年的分配水平。
3.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升温阶段。从1996年至2000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从1997年开始,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20%,2000年更是高达50.65%。4.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减少阶段。2000年至2001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稍有下降,但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总体来看,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是在迂回中上升。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阶段性特征。不分配和现金股利之所以会出现阶段性的特征,与在2000年底和2001
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将分红派现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必要条件的政策有关。2000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必须满足近三年现金分红条件的规定。2001年5月证监会又发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3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关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由于上市公司的再筹资行为制约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因此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再融资的资格而响应了政策规定,使不分配和现金股利呈现阶段性的特征,但是无
论它们怎么变化,2000年是其转折点。
3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3.1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盈利不分配现象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盈利不分配现象。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有盈利却不分配” 的情况,但是这种上市公司很少,只是极个别现象。如 S 山东铝(证券代码是 600205)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每股收益是1.55元,净资产收益率是25.68%,收益指标很高,业绩可谓优良,但却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并且该上市公司不分配没有说明原因,仅仅只交代了一句“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分析, 可以发现“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出现, 不分红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实行的股利政策。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 股票市场波动较大, 并且市盈率较高, 投资风险相当大, 采取不分配政策剥夺了投资者获取资本收益的权利。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是导致派现高峰出现的最主要原因。但也有资料研究表明,2000年之后的派现高峰并不完全由政策变化所致,其中也有管理层的理性思考。
3.2不具备派现能力的公司热衷分红
与分红不积极的公司相对立的是, 一些上市公司热衷分红,甚至存在恶性分红的情况。如果对各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大股东若是自然人或民营企业, 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分红派现。我国有些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偏高, 甚至有恶性分红的嫌疑。在这些高额派现的公司中, 往往大股东高度集中, 并绝对控股。
3.3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一些异常现象
3.3.1上市公司盈利而不派现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应遵循“有利则分,无利不分”的原则。一些本年度亏损或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进行分配,这点不难理解,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当年有一定的盈利却也“捂紧口袋”不分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2000年的五粮液的分红事件了。2000年五粮液年报每股收益高达1.6元,经营业绩在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中可以说是“鹤立鸡群”,号称中国股市第一绩优股。而且2000年度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高达12.9亿元,每股平均为2.7元,是每股收益的1.69倍。累积未分配利润更是高达13.57亿元。该公司的财务结构也相当稳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都很出色,表明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很强。然而就是这样一家业绩优良、现金充裕的公司,却以资产置换面临大额资金支付的压力为由,提出了不分配的预案。实际上,即使该公司拿出5亿多元进行资产置换,剩下的现金按4.8亿总股本计算,每股派发一元现金股利仍然绰绰有余。更何况公司每股高达25元的配股方案即将在2001年上半年实施,届时还将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入(10配2,配股价为25元的配股方案在2001年2月16日正式实施,“五粮液”因此筹得24亿巨资)。因此以资产置换为由不进行分配是没有道理的。尽管中小投资者委托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建议公司修改此不分配预案,但这种努力并没有奏效,公司仍维持原来的分配方案不变。这种结果除了说明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之外,很难再做出别的解释。而该公司所谓的资产置换其实是为了和公司最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股权交易,用于购买“五粮液”事实上的发起人或前身“五粮液酒厂”所属的几个酿酒车间。通过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现金通过关联交易流向了大股东——宜宾国资局。每年我国都有相
当大比例的上市公司没有做任何形式的股利分配,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投资者树立信心。这也难怪很多中小散户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一些投机信息。投资者主要通过二级市场的“低买高卖”交易来搏取股票价差,很难有长期投资的观念。
3.3.2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和融资派现
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一向都吝于分红,但是自1999年起,许多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采取以现金股利为主的股利政策,派现的上市公司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高派现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以2004年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为例,该年度派发现金股利超过0.3元股的公司有55家,其中有数家上市公司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这些公司通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股利;同时有11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小于所发放的现金股利,要通过筹资或者投资活动甚至历史资金来支付高额的现金股利。在这55家高现金股利的公司当中更有14家公司于成立当年就发放了如此高额的现金股利。这已经形成恶性派现。在我国这种恶性派现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现总额大于或等于当年净收益。有些公司为了满足高派现的要求,不惜动力用以前年度积累的净收益来进行派现。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派现总额大于公司当年现金流量净额,这类公司要进行高派现,必然要实行融资派现,包括举债、配股、增发新股等等。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经过上述研究分析,作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更规
范,分配股利尤其是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增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在中国的证券
市场上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并
不是万灵丹,并不能彻底解决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仍有一些老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我们仍然有必要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来规范全流通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4.1优化证券市场环境
4.1.1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第一,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
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报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这种制度有助于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推行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股东表决回避制度是指在股东会投票表决中,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放弃投票权,由其他非关联方股东进行投票表决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治理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异常频繁而采取的现实选择。 4.1.2政府减少干预并加强监管
政府应调整对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从对市场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向加强监管力度和依靠经济、法律手段来间接干预,力求按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办事。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具有自主决定股利分配方案的权力,政府机构无权干预,但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自律能力很差。在股利分配行为严重不规范的情况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限制不分配现象,对无视规则而破坏市场秩序的公司 及时进行查处和惩治。 4.1.3提高中介机构独立性
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使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