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烈推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毕业论文设计(4)

2019-04-09 15:30

告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客观的审计报告,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第二,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有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与中介机构勾结提供虚假报告,则要从重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4.1.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从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方面入手。在企业内部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会计核算程序,为提供客观会计信息奠定基础。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导致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实的危害性,无论是影响范围还是严重程度上都远远超出了企业自身的披露。 4.1.5提高投资者素质

一方面需要通过培训、理论交流等途径提高投资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另一方面,企业也有责任提供更易于理解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对各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分析,二者相结合才能达到最大限度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使其成为真正的投资者。

4.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4.2.1加快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不规范股利政策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层没有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负责,而这又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可以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不规范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础。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4月29 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由于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事,在国务院和党中央的领导下,必然会在改革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扩大成果。 4.2.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受聘

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我国在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 日前,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 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当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政策出台后,对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保障措施,独立董事行政环境建设和建立合理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上还存在很多问题,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并未真正发挥作

用。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应立法进一步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是在制定股利政策中的作用。 4.2.3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优化股利政策

第一,应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严密的可行性研究,合理选择其筹资方式,从而做出正确的股利政策选择。第二,研究公司的最佳资本结构,合理确定权益资金数额。第三,分析公司收益的稳定性,积极壮大主营业务,保持其持续的扩张能力,制定相应的股利政策。第四,密切注意股市变化,根据股市情况确定相应的股利政策。 4.2.4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筹资渠道

融资渠道的拓宽需要国家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公司自身努力等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政府应通过颁布法规、税收优惠、引进外资等途径给企业创造更多的资金筹集渠道,引导租赁融资、公司债券融资、补偿融资等方式。

4.3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国有股的代表权缺位和中小股东的股东无法有效行使表决权,使得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同时,我国证券市场又没有一个完善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样,对上市公司而言又缺乏一个有

效的外部布}l约。所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股东的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在国外发达国家的成熟证券市场上,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破产、解散、收购和退出证券交易所交易(即下市)等。上市公司退出可以是主动的战略行为,但更多的表现为因经营不善而造成被动的结果。建立上市公司退出机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不仅是完善公司外部治理环境的重要条件,而且是股东能够行使“用脚投票”权利的主要依据。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够更多地关注自身股票价格的市场表现,可以对企业管理层产生有效的约束和激励作用,促使上市公司更加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促进市场运行的透明、公平和高效,从而实现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出机制由于地方政府或母公司的保护等多种原因而一直无法有效实施,使得亏损甚至严重资不抵债的丘市公司迟迟不能退出证券市场,其经营者不仅没有因搞垮上市公司而受到惩罚反而利用退出机制失灵的弱点

继续损害股东利益。在利益的考虑,从而忽视对股利政策的重视。所以,应该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退出机制,约束经营者的行为,使股东的利益得到保证。

4.4规范上市公司行为

4.4.1对股票股利的规范

针对有些公司不考虑公司的股本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好的再投资项目,而将利润留存,任意发放股票股利的现象,笔者认为应对送股的公司要求其在年度报表中披露转作股本的可分配利润的用途和投资方向等方面的信息,这样既可以让投资者自身对送股公司的股利分配行为进行评价,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也可规范送股公司的行为,督促其能

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使其行为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4.4.2对现金股利的规范

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有利于投资者对股票市场持有正确的态度,即通过投资股票获取现金股利收入的方式得到投资回报,从而纠正我国股市过度投机的倾向,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对于实行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应规定最低的派现比例,这样一方面由于因进行分红派现需要真实的利润保证,而减少上市公司做假账、虚增利润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派现可为股市注入一部分的新增资金,有利于完善股市自身的造血功能。

4.4.3对不分配的限制

由于上市公司的不分配现象越来越来普遍,使得广大的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真正做到让上市公司及时分配,证券监管部

门现阶段应首先规范股利分配行为,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分红时间,限制公司通过过分保留盈余进行内部筹资,当公司每股未分配利润达到一定金额后,必须向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否则国家将对其课以一定程度的税负,从而促使企业积极利用其他渠道(如银行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增强资金成本对企业的约束力。 4.4.4对股票回购的规范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除非公司因减少其注册资本的目的或者谋求与持有本

公司股票的企业合并,不得回购发行在外的股票。而实际上放宽对股票回购的限制,可以使上市在没有良好的投资项目、难以维持稳定的股利政策时,通过股票回购的形式减少流通股,将以前年度扩张过大的股本重新收缩,提高每股所占的份额,继而提高股价。这样投资者也得到了实际好处。

对上市公司而言,将稀释过快的每股收益加以浓缩,这样便于减轻经营者的压力,有益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因此,只要监控得当,允许以前年度积累盈余较多、现金充足且股本过度扩张的上市公司利用股票回购来发放股利,也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证券监管当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在年报上披露回购的股数、回购价格的基础上,在证券监管当局的严格监督下实施回购。

5 结 语

由于股利政策的制定要受很多因素的影响,而且因素之间往往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其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用定量分析方法来分析,所以,股利政策的制定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对具体企业的具体环境进行定性分析,以实现各种利益关系的均衡。不过,由于各个公司的规模、面临的环境、所处的行业都不同,实在无法找到一个放之四海皆能使用的股利政策。“公司永远需要股利政策,但没有永远的股利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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