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制(2)

2019-04-09 15:41

施。

(八)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的质量事故,并及时处理,减少损失,并保护好现场,参与事故的调查,组织落实整改措施。

(九)加强对分包队伍的质量管理,及时沟通检查、督促、指导,使其纳入架子队队长部质量保证体系之中。

(十)狠抓质量意识教育,组织各类质量培训,保证质量目标、质量措施的完成和落实,培养一批高素质的职工队伍。

第十七条 架子队副队长质量职责

(一)协助架子队队长组织制定具体措施,确保本项目部全体人员理解和贯彻执行。

(二)协助架子队队长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配齐所需资源,落实质量责任制,保证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督促、检查、指导各业务部门的工作。

第十八条 架子队技术负责人质量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贯彻执行工区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负责编制质量保证措施、技术交底、创优规划、质量改进措施,做到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负责组织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技术交底,层层传达至每个作业人员,并监督检查作业时的执行情况。

(四)参加员工质量教育培训工作,结合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内容。

(五)按施工项目相关的要求内容,做好各项施工协议的起草工作,并办理好相关的协议和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

(六)负责组织阶段性质量验收,对出现的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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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组织做好各施工阶段的内业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编制并移交竣工文件。

(八)负责本项目的科技创新、项目创优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九)及时进行工程技术总结,提出书面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 架子队质量管理(检查)人员质量职责 (一)监督、检查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组织参与各项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落实,对本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

(三)参加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并按规定参加签证。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监督落实。

(四)参与对员工的各种质量教育工作,并对员工在作业过程中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不按技术交底施工等作业行为。

(五)参与各项质量检查工作,坚持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并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对问题较为普遍和严重的,要及时下达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监督整改情况的落实。

(六)做好对分包队伍的质量监督与检查,减少不合格品的发生,确保施工质量。

(七)及时报告本项目出现的质量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并认真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条 架子队劳资管理人员质量职责

(一)负责组织参与对员工的质量教育,组织对劳务分包人员的质量、技能教育培训。

(二)对劳务分包队伍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使用的分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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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上级劳务分包管理要求的规定,必须是在合格分包队伍名录内的队伍,否则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录用。

(三)按人力资源配备计划,提供相关资源,并将相关资料报项目技术、安质、物管部门,以便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架子队物资管理人员质量职责 (一)负责物资采购、贮存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收集物资材质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材料。 (三)履行物资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架子队设备管理人员质量职责

(一)负责设备的进出场协调、进场检验,日常使用中的监督检查、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可靠性和环保要求。

(二)负责设备操作者的培训考核,并建立档案。 (三)负责向上级归口管理部门提报报表。 第二十三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质量职责

(一)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三)特殊工种人员要按照各类作业指导文件的要求定期对工具、备品进行检查和保养,发现异常要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解决,同时做好各种设备的交接班记录和日常保养记录。

(四)特殊工种人员在操作前要对设备、工具备品及现场环境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开始操作。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工区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工区全面的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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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是工区质量工作的决策机构,决定工区质量工作方针、政策,研究工区在质量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对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工区质量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主任:工区长 党工委书记 副主任:总工程师

委员:工程管理部部长、安全质量监察部部长、物资设备部部长、成本部长、财务部部长。

第二十六条 架子队质量管理领导组的组成: 组长:架子队队长

副组长:架子队副队长 技术负责人

组员:安质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物资(设备)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工区质量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质监察部。 第三十一条 工区安质监察部是工区的质量监察管理机构,负责工程质量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架子队队长部质量检查部是架子队队长部的质量监察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为使质量监察管理机构能有效运行,必须配备足够的质量监察管理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稳定。质量监察人员有越级反映情况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标准,认真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六章 质量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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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工程质量责任制

(一)工区长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

(二)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主要技术责任。

(三)架子队队长和技术负责人对承建的工程质量负主要责任。

(四)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有关领导由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应责任。

(五)架子队队长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工程质量岗位责任制。

(六)工程质量实行架子队队长负责制。分包单位的质量职责由合同关系明确,总包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终身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一)架子队队长、副队长(主管施工、质量)、技术负责人、技术人员、质量人员、领工员、工班长,物资采购供应人员按其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二)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都要按照国家、地方,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给以追溯处罚。

(三)项目部在组织工程实施中,应认真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人员登记表”作为对质量责任进行追溯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六条 质量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一)质量检查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二)需要办理质量检查证的人员,经工区同意后,填写“质量检查证申请表”一式两份,通过工区行文,报集团工区质量监督管理处,由质量监督管理处向股份工区申办“质量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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