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必须经过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的检查,首先检查外观,按照采购计划核对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并查验合格证书等验证是否合格。
(三)需进行复试的材料必须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抽取样品,及时送检,所代表的材料数量必须与进场数量一致。
(四)物资管理人员要标识材料的名称、产地、品种和规格,并对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
(五)材料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存储场地地面要硬面化。 (六)要对材料采取防雨、防寒、防潮和防晒等措施。 (七)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八)未经检验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已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按不合格品处臵办法进行处臵。
(九)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第五十七条 机械设备质量控制要求
(一)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组织配备机械设备。 (二)架子队队长部必须设机械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三)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建立机械设备台帐。 (四)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必须向监理工程师报验。 (五)特种机械设备必须经过具备资质的检定、检测部门进行检验和鉴定。
(六)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要确保状态良好,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特种机械设备和大型机械设备的操作者要持证上岗,并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检(维)修要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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械设备检(维)修记录。
(七)现场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
(八)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
第五十八条 工序控制要求
(一)施工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二)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三)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及时处臵。
(四)隐蔽工程、指定部位和分项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检验认可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否则,严禁转序。
(五)需在施工过程中检测施工质量和相关数据时,技术人员必须进行指导。
第五十九条 特殊过程控制要求
(一)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指定的特殊过程,应设臵工序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二)对特殊过程的控制,应按特殊过程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第九章 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控制
第六十条 质量控制要求
(一)单位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按编制竣工资料的要求收集、整理质量记录。
(二)对查出的施工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处理。
(三)架子队队长部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合同要求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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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工程竣工文件,并应做好工程移交准备。
(四)在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应对建筑产品采取防护措施。
(五)工程交工后,架子队队长部应编制符合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撤场计划。
第六十一条 项目施工质量持续改进
(一)架子队队长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状况,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二)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三)架子队队长部对不合格品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控制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臵而转入下道工序。
2、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臵。
3、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不合格品处臵应根据不合格品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5、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并应保存记录。
6、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架子队队长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对影响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品控制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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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项目施工质量的检查与验证
(一)架子队队长部应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
(二)架子队队长应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十章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质量检查人员在开工前检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施工承包合同已签订,有关开工许可证照已办理。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能满足开工需要。 (三)施工调查及复测已完成。
(四)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作已按规定执行,并有记录。 (五)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审批。
(六)采用“四新技术”之前,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教育培训。
(七)教育培训情况。
(八)工地试验室是否符合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建监?1996?488号)及其它相关行业的要求。
(九)复工工程亦应按照上述各项要求进行检查。
第六十四条 质量检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施工测量放线精度满足规范要求。
(二)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组织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合同。
(三)变更设计履行审批程序。
(四)工程日志等施工原始记录填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签认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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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得到落实。
(六)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等按规定检验、试验合格,设备有产品合格证,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认。
(七)严格执行班组“三检制”(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并留有发现问题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记录。
第六十五条 隐蔽工程检查
(一)工程在隐蔽前必须经质量监察工程师或质量检查员的检查后,再上报监理工程师。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不得隐蔽。
(二)隐蔽工程检查证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填写,签认齐全。 (三)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经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
第十一章 质量检验评定
第六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评定按照相关行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要求执行。
第六十七条 质量评定应按规定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当工程由多个分包单位施工时,总包单位应对质量检验评定负总责。
第六十八条 经评定不合格的检验批必须经过重新处理。 第六十九条 质量监察工程师和质量检查员对内部验工计价负责审查签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验工计价: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构成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者。
(二)由于施工错误或处理质量事故而增加的工作量。 (三)缺少隐蔽工程检查证或未经检查签证而隐蔽者。 (四)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缺少应有的试验鉴定资料或出厂合格证,原材料未经试验鉴定确认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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