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未按变更设计程序办理变更设计或手续不全者。
第十二章 奖 励
第七十条 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激励约束机制,奖优罚劣。对获得优质工程的项目、季度项目质量考评优秀和年度评比前三名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对在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章 处 罚
第七十一条 有以下情节的责任人按照质量一般事故进行处罚:
(一)不按照或擅自改变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创优规划进行组织施工的,有可能造成后果的。
(二)将处于待检验、检验后结果未确定、检验不合格状态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用于工程上的。
(三)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擅自进行工程隐蔽的。 第七十二条 有以下情节的责任人给予200-500元处罚。 (一)未对原材料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以及产品名称、规格和产地进行标识的。
(二)未对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设备的存储采取防雨、防寒、防潮和防晒等措施的。
(三)未对分项工程进行评定擅自转序或评定不真实的。 (四)岗位质量职责未得到落实的。
第七十三条 有以下情节的作业人员给予50-200元处罚。 (一)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执行操作规程。 (二)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执行技术交底。
(三)从事焊接作业等与工程质量密切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或无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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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对存在上述问题的架子队队长部视情节给予500-1000元处罚。
第十四章 质量事故
第七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质量一般事故、质量大事故、质量重大事故、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下,为质量一般事故。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为质量大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质量重大事故。
(四)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为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第七十六条 质量事故报告:
(一)架子队队长在得到质量事故的报告后,立即向工区安质部进行报告,同时要采取救援应急预案,防止人身、机械设备和财产损失。
(二)工区安质部在接到架子队队长报告后,立即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同时向本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工区安质部在接到架子队队长的报告后要立即向中铁九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进行报告。
(三)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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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十七条 质量一般事故整改要求:
(一)架子队队长部发生质量一般事故的由工区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
(二)整改方案由发生事故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由工区安质部负责监督整改。
第七十八条 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事故整改要求: (一)由九局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中铁九局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研究和制定整改方案。
(二)九局工程管理部负责整改方案的具体实施。 (三)九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监督整改。 第七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
(一)质量大事故及以上级别的事故由九局负责调查。 (二)质量一般事故根据管辖权限由工区安质部负责调查。 (三)事故调查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和尊重科学的原则。
(四)事故调查的目的: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八十条 质量事故处理
(一)由中铁九局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九局质量管理委员会,九局质量管理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二)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九局质量管理委员会按照事故报告的处理建议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三)九局质量监督管理处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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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上报九局质量管理委员会。
(四)工区安质部负责组织质量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上报
分子工区质量管理委员会,并上报九局质量监督管理处备案。
第八十一条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和架子队队长部的处罚 (一)质量事故发生后按工区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二)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隐瞒事故者,经查证属实,对架子队队长、事故责任单位及其领导人要加重处罚。
(四)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架子队队长,取消架子队队长任职资格。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二)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价事故等级者。 (五)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 原则处理者。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铁九局二安?2009?13号同时废止,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区安质监察部。 第八十四条 形成文件和记录 纠正措施审批实施表(略) 信息收集台账(略)
( )年度监视和测量装臵检定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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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和测量装臵台账(略)
监视和测量装臵周期检定记录(略)
监视和测量装臵偏离校准状态评定记录(略) 监视和测量装臵月报表(略) 紧急(例外)放行批准记录(略) 月份项目工程质量报表 季度项目工程质量报表 试验(试件)统计台账(略)
不合格品让步接收及其返修情况记录(略) 不合格品通知、评审及处臵单(略)
工程质量终身制人员登记表 (工质表-01) 质量检查证申请表 (工质表-02) 质量检查证台帐( 年) (工质表-03) 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 (工质表-04) 质量管理先进单位评分表 (工质表-05) 年度质量检查计划表 (工质表-06) 质量事故报告表 (工质表-07) 检定记录
施工测量复核制度 施工图现场检查制度 施工技术交底制度 开工报告制度 劳务用工管理制度
材料、设备、构配件进场检查验收及储存管理制度 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检查、申报、签认制度 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检查签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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