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一人公司以其独有的特点满足了各种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因而在现实商业社会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确认及相关制度的规定是一大亮点,是我国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顺应世界公司发展潮流的体现,新《公司法》的修改有助于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本文从对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入手,阐述了一人公司的经济学涵义和产生原因,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数据主要分析了一人公司在新《公司法》颁布前后在我国的发展以及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对现在一人公司仍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分析,并且提出自己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一人公司 有限责任 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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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One-person Company meets the needs of various investors for its special feature. Thus it has large development space and vitality. The affirmance of One-person Company and relative regulations in our company law revised in 2006 is really a bright spot,and it shows that China is seeking foreign advanced legislative experience,and following global trend in company’s development. Revised company law is helpful for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Based on introducing the concept and features of One-person Company,this thesis explores economic meaning of one-person Company. With specific data,it analyzes the impact of One-person Company to our economic development before and after Company law revised. And then point out some weakness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One-person Company,as well as some personal ideas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Keywords:One-person Company Limited liability Corporate governance
II
目 录
前 言.............................................................. 1 一、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以及产生的经济原因............................ 1
(一)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 1 (二)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 2 (三)一人公司的经济学诠释...................................... 2 (四)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原因.................................... 3 二、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及原因...................... 5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承认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诱因............ 5 (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内在动力.............. 6 (三)个人资本积聚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物质基础.................. 6 三、《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6
(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6 (二) 一人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7 (三)一人公司产生的消极影响................................... 10 四、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的建议......................................... 12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12 (二)建立体系完备的财务会计制度............................... 13 (三)建立一人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3 (四)规范公司与一人股东之间的交易行为......................... 13 (五)规定股东个人责任......................................... 13 (六)建立一人公司的债务担保制度............................... 13 (七)对一人公司的权利能力进行限制............................. 14 (八)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 14 结束语............................................................. 15 参考文献........................................................... 16 致 谢............................................................. 17
III
前 言
建国初期,我国虽不允许一人设立公司,但对存在中的一人公司未作禁止。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允许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对成立后的一人外资有限责任公司未作禁止性规定。对于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存续过程中演变为一人公司的,法律未加禁止。1993年《公司法》颁布以来,进一步明确了一人公司范围,事实表明,法律允许实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中国现今实践中的一人公司可归纳为国有独资公司和外商独资公司两类。而对于自然人一人投资设立公司,法律却一直加以禁止。
一人公司以其独有的特点满足了各种投资者的投资需要,因而在现实商业社会中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和生命力。但是,一人公司本身的特点给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正因如此,一人公司并不是在其产生之初就为《公司法》所承认。世界各国的公司立法对于一人公司都经历了一个由禁止到承认的发展过程,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也是如此,在新《公司法》颁布以前,法律是没有明确一人公司这个概念的,一人公司是以实质一人公司存在,即一个真正股东和几个挂名股东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最突出的亮点就是给予了一人公司法律地位,那么,一人公司又将如何发展?又会对我国的经济造成如何的影响呢?
一、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以及产生的经济原因
(一)一人公司的基本概念
一人公司(One-person Company),是指由一名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者所有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而言,一人公司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一人公司在世界各国已经广泛存在。我国从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出发,在《公司法》第20 条第1款和第75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为5人以上。这表明我国原有《公司法》原则上不承认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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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但是有例外,如国有独资公司)。而实际上,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一人公司,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上的有限公司、实质上的一人公司[2]。
(二)一人公司的基本特征
一人公司有三个突出特征:一是股东的惟一性。不论是一人发起设立的一人公司, 还是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的股份全部转归一人持有的一人公司,在其成立或存续期间,公司股东仅为一人。这里的一人包括自然人或法人。二是责任的有限性。一人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独立承担责任。三是一人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化,所有权和经营权大多都不分,所以在一人公司当中,一个股东通常身兼多职,履行多种职能[3]。
(三)一人公司的经济学诠释
虽然一人公司已经成为诸多国家的一种主要公司形态,但是我国学者对于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律规范体系之中仍然持慎重态度,对于是否明文承认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公司形态分歧仍然存在。导致以上局面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人们对于一人公司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使得一人公司成为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难题。本文认为通过对一人公司的经济学分析有助于走出这一困境,有助于设计合理可行的一人公司法律制度。
正如公司这一组织结构成为社会投资者理想的经营实体一样,一人公司逐渐受到社会大众的青睐,原因就在于它除了具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传统公司形态的一般优势以外,更具有区别于传统公司形态的其他比较优势。一人公司作为公司范畴的重要部分,充分吸收了传统公司组织所具有的市场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能够防范人们行为的机会主义、统一协调市场行为、保证市场的有序进行,通过公司“权威”的应用有效化解“囚徒困境”,“公共牧地”等个人博弈引发的利益冲突危机。但是,公司的合约性质决定了公司内部结构具有不稳定的特性,比如多年来困扰公司立法和实践的公司治理难题便是其突出体现,公司的合约性质所诱发的公司委托人和管理阶层代理成本的攀升同样成为公司立法和实践中的一大困惑,进而破坏社会大众对于公司的投资热情,影响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一人公司的出现可以说是对传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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