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影响的分析(3)

2019-04-09 15:47

(4)有利于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激励创新

科技人员在自己的技术束之高阁的情况下,不可能实现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一人公司的知识产权可以作为投资入股等规定,主要是鼓励有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知识分子创业。在一人公司里面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是匹配的责、权、利相统一,其技术创新不存在“搭便车”现象,新产品的开发和企业的业绩就是投资者和经营者集于一身的科技人员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

2.一人公司的积极影响在经济上的表现 (1)一人公司资产规模扩大,增长势头强劲

一人公司在我国蓬勃发展,自新《公司法》正式规定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以后,更是如雨后春笋般增长起来,数量和规模都在逐渐扩大。新《公司法》实施后,注册资金最低限额较大幅度下调。一人公司在经历了一两个月的观望后,终于爆发,全国在半年内新设公司49.6万,其中一人公司就有8万多户

[10]

。2006年1月1日,在浙江温州就诞生了我国首家一人公司,到三月中旬,

浙江一人有限公司达到1888家,其中杭州市注册一人公司数量最多,达566家

[11]

。从2006 年1 月1 日到6 月中旬,天津市注册成立的一人公司已达1068

户,占同期全部注册公司总数的14%,注册资金超过亿元,对利用个人资金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12]。

(2)市场占有份额扩大,产销两旺

2006年1―9月份,全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增长33.9%,比上年同期提高0.9个百分点。新《公司法》的颁布以及各地方的经济政策加速了一人公司的发展,一人公司的规模扩大,经营范围广,收入在逐年提高,为国家的税收以及经济建设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3)一人公司成为主体,效益看好

由于一人公司自身的特殊性与灵活性,其发展速度非常快,在私营经济中已经占据主体的位置,无论从数目还是生产效益注册资本上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均独占鳌头[13]。下面列举了大连市和连云港市在2006年上半年一人公司的发展状况。从中可以看出一人公司发展速度还是很快的,不论从数目上还是注册资本上都表现出一人公司强劲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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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连云港市2006年上半年 数 量 项 目 自然人投资 法人独资

一人公司(总计)

资料来源:江苏经济报 2006年9月

户 数(家) 注册资本(亿元) 544 12 556

4.86 1.2 6.1

表3-2 大连市2006年上半年

数 量 项 目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一人公司(总计) 资料来源:东北新闻网 2006年10月

户 数(家) 注册资本(亿元) 58 394 452 0.4 4.12 4.52 (4)一人公司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

一人公司在39个工业行业大类中涉及到的行业有33个,一人公司占私营企业增加值比重居前10位的行业依次为:农副食品加工业(17.3%)、石油加工、炼焦加工业(12.0%)、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7.0%)、煤炭开采和洗选业(6.6%)、非金属矿物制品业(6.0%)、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5.5%)、食品制造业(5.2%)、纺织业(5.1%)、医药制造业(5.0%)、饮料制造业(4.9%)。

(5)一人公司吸纳社会劳动力的作用不断增强

在国有、集体经济逐步从市场竞争性行业退出,职工人数下降的情况下,快速发展的私营企业成为吸纳下岗职工以及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新渠道。当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条款的出台就鼓励人们积极地创业,而不是消极地找单位就业,相反还需要雇用其他人员来工作,也就可以帮助解决工作岗位问题。我国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每年都有大批的下岗人员和大学毕业生没有工作,一人公司的出现正好可以缓解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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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人公司产生的消极影响

1.消极影响产生的制度原因

新《公司法》对于一人公司的控制措施很严格,尤其是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对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更为严格。对于这一严格规定,股东当然会寻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而从《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来看,这一规定是轻易可以规避的,只要再找一个其他人做挂名股东即可成为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而不再受严格的规制。换言之,只要一个实质股东再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挂名股东便可规避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因此,新《公司法》有关一人公司的规定,并不能为解决“实质一人公司”这个问题带来多大的帮助,它只是增添了一种新的公司形式供投资人选择。要想真正发挥一人公司的积极作用,解决一人公司的规避问题,只有确认无论形式还是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都要承担类似的法律责任,统一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这样才有可能解决实质一人公司的问题。

2.一人公司的消极影响

一人公司是一把双刃剑,除了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该正视其有可能产生的消极社会影响。一人公司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公司法理和规则所要求的安全制度保障,由于其股东的单一性,特别是自然人一人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大多是不分的,这样使得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公司内部不同机构的相互制约不复存在,一人公司股东有可能滥用权利,复数股东之共同意思形成如同虚设。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将公司财产挪作私用,同公司进行自我交易,以公司的名义为自己担保或者是借贷,甚至从事欺诈以逃避法定义务、契约义务、或者是侵权责任等。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人制度平衡体系的破坏,对有限责任制度的合理性构成了威胁,并有可能严重背离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14]。其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有限责任与投资者有限理性的矛盾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只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说法是“契约人”而不是“理性人”,存在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会采取欺诈的行为骗取贷款,以有限责任为借口,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一人公司大部分为中小企业,管理不完善,普遍存在财务制度不规范,诚信观念淡薄,甚至还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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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互相欺诈等问题发生。在这个诚信经营的环境下,如果没有诚信就很难在社会中生存,一人公司也是如此,这样的公司很快就会被市场所淘汰,不会有太大的发展。而我国需要的是能够做大做强的公司,我国制定的新《公司法》以及各地方法律法规来促进一人公司的发展,所以希望一人公司的企业家能够树立长远发展、做大做强的理想信念,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在政府扶持政策的引导下,经过几年的磨练,争取从传统产业向高新技术产业转化,从本地向外地扩张,从家族化管理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迈进,从农民企业家向知识型、高素质的职业企业家换位。

(2)企业法人与投资者自然人的矛盾

一人公司与业主制的独资企业的共同点是,投资者只有一个且为自然人;不同点是,一人公司的主体是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业主制企业的主体是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因为我国目前还不存在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对家庭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而对公司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因此,怎样真正区分开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一人公司合法运营的关键。如果不把两者分开,就可能出现如此的困境:投资者因只承担有限责任就可能把公司的一部分财产转化为个人财产,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能因为家庭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突破法律对公司有限责任的规定。另外,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有多个股东,不随自然人的消亡而消亡。自然人组建的一人公司在自然人消亡时因继承或转让问题往往影响公司的存续性。

(3)筹资功能不足

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而投资者的惟一性使一人公司缺乏筹资功能,只能依靠自身的投入和积累。在目前情况下,包括家族企业在内的中小民营企业很难从银行筹措到足够的资金。私营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受到总额度的限制而且手续繁琐、贷款额度低、归还期短、借款利息率高。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限制得更死。国家有关法规禁止私人资本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不允许私营企业通过银行发行企业债券。尽管《证券法》没有明确针对非国有企业公开上市作出歧视性规定,但对配额制和对企业规模较高的要求限制了私营企业进入股票市场的数量。

(4)缺乏科学的决策机制

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置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它们之间相互制衡、协调运作,从而保证了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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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一人公司中所有者与经营者集于一身,不可能设立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虽然新《公司法》可设监事会,但是由于单一股东的存在,监事会也很难发挥作用。这样,投资者有绝对的权威,在公司内部不存在对其行为的有效约束,一人股东全部控制公司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公司在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不履行必要的程序或必要的记录。这样不科学的管理方法最终是要被淘汰的,这样低效率或无效率的运营模式根本不适合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还有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决策能力不强,一些业主缺乏现代企业管理知识,不善于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运作,没有规划,一人公司成了一个人决策的公司,这样的管理在现代竞争激烈的条件下,很难发展壮大。

(5)部分一人公司不能做大做强

大多的一人公司安于现状,小富即安,不思发展,在这种状态下,即使政府一些产业准入限制取消,这些公司也难以拓展其经营领域和做大企业规模。由于一人公司大部分是有一些个体户所成立,所以,有些业主只想着维持生计就行,不想着去扩大经营,继续发展,这样的小公司承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一些动荡就会面临倒闭的危险。所以一人公司每年会成立许多,但也会有部分倒闭的企业。

(6)容易导致滥设公司

一人公司现已合法化,自然人可以设立一人公司,承担有限责任,那么就会有许多一人公司在不成熟的时机下被建立起来,在市场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时,一人公司发展良莠不齐可能会造成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

四、对于一人公司治理的建议

既然一人公司的股东可以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自然会有人通过滥用公司的形式来逃避责任,在一人公司合法化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忽视一人公司存在的弊端 [15]。为防止一人公司可能产生的弊端,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建立公司储备金制度,使公司不至于因一人股东谋取非法利益导致公司资不抵债而破产,进而导致公司人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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