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弊的某种修正,投资者之所以如此看中一人公司并将其作为经营投资工具,体现了投资者关于制度选择成熟的成本受益分析能力。公司作为社会经济领域不同社会主体通过契约一致所达成的经济组织体,为的是能够充分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进而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但是,随着公司股东与公司管理阶层的分立,股东逐渐失去了对公司经营事务的决策权,公司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成为公司的实际操作者。虽然公司股东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分工有利于公司决策效益的提高,但是由于董事、经理等公司管理阶层面对各种私人利益诱惑时,往往以牺牲公司利益为代价来获取个人的私利,违背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经营理念,损害股东的切身利益。为了保证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最终符合股东的利益要求,对董事、经理的经营行为给予监督,但是监督成本的极度高涨使得股东的监督行为并未产生多大的实效。一人公司的出现可以说能够克服传统公司贯有的代理成本、监督成本等公司制度成本,这一公司形态能够实现股东公司控制权的最大化,并使得公司的制度成本最小化,这是一人公司倍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欢迎的主要因素之一。借助经济学关于公司制度的分析框架,能够发现一人公司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等传统公司形态,其最大的优势就是:利于监督,能最大限度降低“代理成本”,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4]。
(四)一人公司产生的经济原因
从公司的最早形式—无限公司产生以来,商人逐利的本质驱使他们尽可能做到承受最小的风险而获得最大的利益回报,于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各种形式的公司都应运而生。在这其中,有一种特殊的形式,那就是一人公司。它以其特殊的形式和特点受到了很多投资者的青睐,而又因为其对传统《公司法》理论带来的冲击而在法律和理论上受到了很多争议。然而,无论从法律上是否给一人公司以一席之地,承认其合法地位,一人公司都以各种形式存在并且旺盛地发展着,以前的《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一人公司的发展形式主要是实质一人公司,实质一人公司是指公司股东在人数上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个人为真正股东,其余股东仅是为了满足法律上对公司最低人数的要求,或是为了真正股东的利益而在名义上持有一定股份的挂名股东[5]。实质一人公司是一人公司的最初形态。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坚持公司的社团性,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不允许一人公司的存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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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投资者为了追逐利润最大化,同时又不愿同他人为伍,分享投资收益,在法律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的背景之下,于是找到了一条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实现自己目的的途径,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法定最低股东数,成立有限公司(挂名股东往往是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成员)。这是一人公司的最初形态,这种家族式公司的股份或出资实际上完全由一个股东掌握,公司的经营、财产也完全由一个股东操纵。最典型的是1987年英国萨罗蒙一案,首次承认了实质一人公司,自此一人公司由事实存在走上了立法道路。一人公司的产生,是近代才有的现象,它是在独资企业和有限公司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出现的原因有以下五点:
1.实质上的一人公司无法避免
限制经营风险的有限责任对于经济活动的当事人具有极大的吸引力,但通过设立多个股东的公司而获取有限责任往往又使一些当事人感到不便,在法律禁止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的情况下,一些当事人往往通过迂回的方式实现其个人企业的法人化,即邀请挂名股东凑足公司的最低法定股东人数成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成员的退出、死亡或股份转让等情况也具有导致公司的股份或资产归一人所有的可能性。
2.个人经营者对有限责任利益的追求
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越来越复杂,从事市场经营的风险越来越大,当事人对有限责任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个人企业主为了避免营业外的个人财产免受企业经营不利的威胁,避免因一次经营的失利而倾家荡产,他们强烈要求披上法人的外衣,使其一人举办的企业具有独立人格,使其个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个人的财产与企业的财产相分离。
3.母子公司关系的普遍存在
母子公司关系中最为极端的形态就是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一人公司。由于母公司的资本力量远非个人能比,因此,不但中小企业,即使大型企业,母公司也有能力设立其全资子公司。
4.学者为承认一人公司制造理论
现实的需要也得到了学理上的支持和反应。例如,根据德国学者拉特那倡导的“企业本身论”,公司企业一旦成立,即脱离股东的支配而独立存在,成为国民经济的单位。这种现象并非强调企业所有与企业经营分离的股份有限公司所独有,作为人合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都可以做到所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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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的分离。因此,所有的公司都可适用企业本身论。同理,一人公司同样也可以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使其法人化和有限责任化。正是这种需要和可能,一人公司遂在1925年以后被有些国家的立法、判例所承认。
5.国有企业的发展,也为一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前景
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显得更为突出。在走向市场化的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市场化体系未能建立起来,谋求节税和追求交易上便利的普遍心理,也会对经营者在选择企业形态时产生一定影响。
二、新《公司法》颁布前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及原因
我国一人公司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从全面禁止设立、不允许存续一人公司,逐渐发展到修改《公司法》,一定程度承认存续中的一人公司,到最后进一步修改《公司法》,明确规定一人可以设立公司的历史发展轨迹[6]。
在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的情况下,一人公司不可避免,同时,一人公司的出现,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出资者为追求有限责任利益,将其独资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态的结果[7]。从社会经济发展史中不难看出一人公司广泛存在的客观性,但在新《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是不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但大量实质一人公司的发展却成为了必然:
(一)一人有限公司的有限承认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诱因
依照我国93年《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允许两种场合下设立一人公司:一是为适应国企改革的需要而承认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二是可以设立全部资本来自于国外的法人一人公司或自然人一人公司。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由市场根据供求关系合理配置,资本在生产和消费两大部门间自由流动以体现其最大价值。立法允许国有资本、国外资本自由投放市场,而限制部分自然人、法人的富余资本市场准入,有悖于市场经济资本运行规律,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国有资本、外来资本的所有者充分享受一人公司的好处时,自然人、法人就可能通过挂名方式设立实质一人公司以规避法律分享一人公司所带来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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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内在动力
在新《公司法》出台前,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单个自然人投资只能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主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随着现代市场经济和高科技的发展,人类从事经济活动的风险越来越大,轻则血本无归,重则倾家荡产,任何类型的投资者都希望定量的资本风险带来的无限的利润。于是一人公司的有限责任成为吸引投资者的最耀眼之处。
(三)个人资本积聚是实质一人公司出现的物质基础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允许部分人先富的政策,着实让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了。由于在政策执行过程存在偏差,贫富差距逐渐拉大。据有关专家分析,中国现在有两极分化趋势。这些先富者们本身就是时代的先锋,不甘贫困、勇于开拓创新,加上改革开放的洗礼具备了投资举办企业的能力,更有资本再生的愿望,为分散投资风险,也为减少复数股东之间的摩擦,在现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实质一人公司往往是它们实现多行业投资组合的最佳选择。另外,实质一人公司在新《公司法》中未有提及,根据法不禁止即允许之法理,实质一人公司必然存在。表面上股东人数为复数实则仅为一人,是实质一人公司的最大特点 [8]。
三、《公司法》修改后一人公司对我国经济的影响
(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定
1.从主体上看,一人公司只限于一个自然人或一个法人设立。
2.从注册资本看,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0 万元,并且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额。而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3万元,而且可以在两年内分期缴纳,对于投资公司还可以放宽到5 年内缴足。
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该公司不能设立新的一人公司。对于法人所设立的一人公司则不适用本规定,即一人法人可以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还可以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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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从立法目的讲,这主要是为了提醒交易人,使与之交易的第三人能够清楚地知道该公司为何种一人公司,由当事人判断是否与之交易,考虑其信用和风险,这样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5.要求一人公司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报告,并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这主要是从财务上对一人公司加以控制,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
6.确立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一人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由股东来证明其所设立的一人公司财产是独立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是互相独立的,则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9]。
(二) 一人公司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的积极影响
1.一人公司对经济产生积极影响的原因 (1)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拓宽就业门路
按照规定,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既可以是现金,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股权作价等,不过现金出资额要不低于30%,即不低于3万元。这既适应了市场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鼓励个人创业,开辟就业领域,特别是第三产业适宜中小企业的发展。
(2)承担有限责任,降低投资者的风险
一人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与业主制和合伙制不同,业主制的主体是自然人,而一人公司的主体是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就可以化解投资者的风险,使投资者与债权人共担风险,鼓励投资者投资于风险大而社会又需要的行业和部门中去。
(3)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
社会分工和生产的专业化为一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生存空间。一人公司组织结构简单,既不存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也不存在代理成本,更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目标函数的差异,决策迅速灵活,能够应付复杂多变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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