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风险识别的结果。风险识别之后要把结果整理出来,写成书面报告,为风险分析、风险控制和处理做准备。风险识别的结果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风险来源、风险的分类或分组、风险特征、对项目管理的要求。
在对风险的识别技术方面,主要有德尔菲法又叫专家意见法、专家会议法(和前一种统称集体经验法)、故障树法和筛选一监测一诊断法等方法。
2、风险分析
EPC工程承包中对于风险分析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政治。考察工程所在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研究其与邻近国家的,考察潜在的战争危险,研究其国内政治派别,民族,宗教纠纷的历史与,分析国内政治斗争的发生及后果。
(2)经济。考察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经济形势,国家预算,建设规模以及能力,研究其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考察其外汇管理体制,以及对外资的与管理办法等
(3)市场。考 察工程项目所在国家主要生产和生活物资近几年的价格浮动趋势,研究其通货膨胀情况,研究其建筑市场发展状况,国际承包公司和本国工程公司已承包工程的价格水平和支付条件等。
(4)业主。调查拟投标项目业主的情况(政府或私人的),了解其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了解统一业主的其他项目的管理与支付的情况,研究业主的监理工程能力以及其对质量;进度,标准的要求。
(5)合同。研究招标文件的一般合同条件和特殊条件,并将这些条件同国际通用的合同条件进行对比研究,分析其差异,重点研究合同条件中的支付条款,税收,外汇,价格调整等条款,分析其有关各种限制性说明等等。
(6)自然条件。调查拟投标项目的向现场条件,包括外部条件(如道路,供水,供电,通讯及交通运输等),地形,地质,水文,地震,气象以及周围的环境条件,特别要考察建设地区的自然灾害历史,如洪水、沙暴、干早等等。
通过以上各个方面调查研究,分析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对风险做出客观的综合评价,为制定和采取减轻和转移风险的措施提供依据。 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 在EPC工程总承包项目风险分析方法方面,各企业主要采用经验估计法、概率分析法、敏感分析法等万法来衡量不同的风险及对风险采取不同的对策。
3、风险控制和处理
风险控制和处理的基本方法主要有风险预防、风险转移、风险分散和风险自担。 (1)风险预防是指事先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的发生,它是处理风险的一种主要方
法。
(2)风险转移是指企业以某种方式将风险转嫁给他人承担。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途径:一是将风险转移给客户,比如承包商利用分包合同或采购合同转移自身承担的风险。
二是将风险转移给担保人,比如卖方信贷项目要求业主提供银行保函。三是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一旦发生损失则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风险。
(3)风险分散分为外部分散和内部分散两种,外部分散是指企业通过同外部企业合作,将风险分散到外部去,从而减少其风险损失额。如联合体投标,就是将项目的整体风险,分散给多个主体承担,而降低单个主体承担的风险。
风险内部分散是指企业通过调整内部资金结构,将有些项目风险损失分摊到另外一些项目上去,从整体上调整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损失率。
(4)风险自担是指企业以自身的财力来负担未来可能产生的风险损失。 风险自担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承担风险,二是自保风险。承担风险和自保风险都是由承包商自身的财力来补偿风险损失,其区别主要在于自保风险需要建立一套正式的实施计划和一笔特定的基金。当损失发生时,直接将损失摊入经营成本。有些风险虽然也会带来损失,但由于损失规模较小,对企业经营活动影响不大,因而企业可以采用直接承担风险的办法加以处理。
自保风险是指企业处理那些损失较大,无法直接摊入经营成本的风险的一种手段,即每年从企业的盈利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基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以应付意外的风险损失,提取风险基金,并没有减少企业的风险,而是增强了企业承担风险的能力。
第四章 注意的问题
一、正确理解EPC总价固定的含义
很多人认为EPC项目是固定总价的合同,也就是价格不变的合同,所以要么在投标报价时风险估计过大导致投标报价高而无法中标,要么在签约时简单认为是固定总价而放弃了合同变更的权力。
其实所谓固定总价只是相对而言,一般国际EPC项目的土建工程价是基于业主给出的模拟工作量与单价的乘积,实际是固定单价,总价随着实际工程量的改变而改变;采购价格则是基于实现功能性描述承包商应提供的货物价值,当业主对功能要求发生改变、增加工作范围或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提出特殊要求时,合同价格同样会发生变化。另外,EPC项目一般工
期较长,因而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较大,导致项目执行成本存在较大变化的可能。 所以,不能简单认为EPC合同是总价合同,就放弃价格变更条款,应充分考虑业主要求的改变、业主提供基础资料的偏差及涨价因素引起的价格变更等,并通过合同价格变更条款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总包合同中随机备件等的确定
由于EPC项目包含了设计、采购,也就是说在签订EPC合同时,尚未开始设计,业主只能给出项目功能性描述,而对于采购的具体范围、规格等并不能在合同中清晰反映出来,这就给未来项目执行埋下争议的隐患。
作为总包方,如何在不确定条件下保护好自己,关键在于合同条款是否能准确地描述出承包商应尽的义务。
这里最容易忽视也最易产生争议的是随机备品备件供货范围问题。因为在签订合同时尚未确定设备规格、型号及厂家,因而也就无法准确确定随机配件的名称、图号,于是一些业主就按照自己已有或参考项目提出了配件清单和数量,并以此作为合同供货范围。但总包商在签订EPC合同后会发现,通过设备招标确定的设备、备件与EPC总合同内容有较大出入,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业主要求的备件在实际选用的设备中是不适用的; 其二,设备中必须要带的备件在合同中没有列出;
其三,合同中所列备件数量或多或少与实际需要有较大出入。
更有总包商在尚未与业主确定随机备件品种、数量情况下,就签订总包合同,自以为应该提供的随机备件数量得不到业主的认可,而业主要求的数量自己又实在难以承受,于是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牵扯很大的精力与业主协商备件问题,而业主往往采取拖延战术,使得总包商在项目执行期提心吊胆,无奈被业主牵着鼻子往前走,始终要让着业主无法硬气起来,最后本来有利可图的项目变为无利可图甚至亏损。
大型EPC项目不仅备件问题较为复杂,专用工具、易耗品等的范围、数量同样必须考虑。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弄清楚就盲目签约,势必带来潜在的项目风险。
当然,作为EPC项目,签约时确实很难准确、科学地确定备件、专用工具及易耗品的名
称、数量。但如何保证项目正常运营情况下双方的利益,是业主和总包商都要面对的问题。 本人认为,在无法准确确定以上问题的情况下,总包商最简单的解决办法就是在签约时仅注明保证质保期内免费提供正常使用所需备品备件、保证在XX期间内免费提供易耗品及保证业主正常检修维护所需的专业工具的提供(也可包括大修需要,由双方签约时确定),但在EPC合同中不列出具体清单、数量。
以上这种方法可能难以令业主满意,因为有的业主希望通过EPC合同使自己获得更多的备件以将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而减少今后运营的成本;或有的业主认为通过设备招标确定的备件价格有利于业主,希望以此价格多订备件;或有的业主欺负总包商的商务经验匮乏,在已确定合同总价后,再抛给承包商一个不容臵疑的大的备件清单,备件清单采购成本甚至可能高达设备采购成本的30%,以此变相压低承包商价格
应该说,只有保护总包商和业主双方利益的合同才是最佳的合同,也才能执行好。这就要求总包商不能仅关注项目建设阶段,也应为业主考虑未来项目运营成本。为此,作为总包方在设备招标阶段,要充分考虑备件价格,可以把备件价格作为评标的一个主要因素,以避免设备投标方采取压低设备价格、抬高备件价格的不平衡报价,而使业主在以后采购备件时支付过高的费用。当然,如果签订设备分包合同时,业主愿意多采购备件,还可以通过供货范围变化而变更总承包合同或以业主与设备分包商另签备件合同方式予以解决。 同时,对于业主备件采购价格的保护可以通过设备分包招标文件和分包合同予以明确。
三、总分包合同的支付及其衔接
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较为复杂,按时间划分,分为预付、中间付款、临时验收、质保期结束等阶段,每一个阶段付款又要满足该阶段付款的条件。特别是中间付款,涉及土建、设备供货、安装、培训等内容,相对更为复杂。因不同内容的支付受到不同支付条件的约束。同时,除预付款外的每次支付还涉及工作量的变更、工作范围的改变、价格的调节及罚款等引起的付款额的改变。故,除要求总包商在签约时准确理解支付条款的涵义,在合同额中充分考虑支付风险和垫付利息外,还要具备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按工期编制支付预算及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并计算变更的能力。否则,即使完成或超额完成合同义务,总包商也未必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部付款。
另外,总包商如何根据业主付款条件和现金流统筹测算对分包商付款也须认真研究。有的总包商即使早已得到业主付款,但不愿付款给分包商,自以为晚付款对自己较为安全且可以获得一定利息收入,殊不知分包商早把晚付款的高额利息和可能的支付风险通过提高价格全部转嫁给了总包方,从而大大增加了分包造价。所以,总包商须清醒地认识到对自己的过度保护是需要付出成本代价的。只有合理地编制资金使用计划,使业主付款和给分包付款有机结合,尽可能减少自己的垫付资金,通过对比各方案测算结果,来确定对自己最有利的支付条款,并将其在分包招标支付条款中明确,才是最佳的支付选择。
四、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及临时验收起点问题
EPC总包合同对履约保函的有效期有不同的要求,一般把收到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当然如果业主担心总包方因合同价格过低或工程成本面临大增而放弃合同,也可能
业主要求合同签字即生效,而放弃履约保函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但无论是签约即一次提供履约保函还是分阶段提供履约保函,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截至临时验收通过,也有直接至质保期结束。本人认为无论哪种方式,保函对业主的保护没有区别,但履约保函至临时验收,总包商在质保期开始时再出具质量保证保函替换履约保函对总包商来说相对更为有利。
而如何合理确定EPC总包商与分包商的履约保函有效期,更值得总包商研究。因为EPC项目涉及了设计、土建、设备、安装等不同工作内容,仅设备一项又分为静态、动态,可能分不同阶段向业主移交。故,若总包商在EPC合同中与业主只笼统地描述履约保函至项目临时验收的话,我们必然会问一个问题,项目是指整个工程吗?整个EPC项目由若干分项目组成,有些项目,如总工程包含的水厂、静态设备等在总工程还处于施工阶段就已提前移交给了业主, 业主也完成了临时验收,如果总包方要求已移交给业主使用的项目分包商的履约保函至整个工程临时验收通过或保质期结束的话,显然分包商是不会答应的,因为不仅有质量保证过长问题,还牵扯付款节点问题。即便答应,分项目成本也将大大提高,不利于总包商。另外,大型EPC项目的设备交货期是按照安装进度的要求决定的,不同设备分包商的交货和设备安装进度会相差很大,有些甚至2-3年时间。设备的临时验收如何确定,是以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还是以总工程临时验收完成,同样还涉及付款时间的问题。作为设备分包当然希望以设备安装调试作为临时验收点,而总包方或业主希望把设备临时验收放在总工程临时验收点,以减轻总工程质保期总包商的风险,以使其完全由设备分包商来承担,否则,在总工程质保期内,分项目质保期早已结束,谁来解决和承担质保期的问题,分项目质保期还有何意义。于是出现了两种情形,或者设备分包商不接受,或者即便设备分包商接受,总包方也将因此承担过高的分包成本。
以上情形,若站在各自的立场,无论总包方还是业主都是正确的。但如何合理解决以上问题,需要总包方在签订EPC总包合同及签订分包合同时整体考虑。
本人认为,在签订EPC总包合同时应予明确,提前移交业主使用的分项目,将移交日定为临时验收点,质保期以此开始计算,分包合同即可按此解决;在签订设备分包合同时,总包方也可明确分项目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作为分项目临时验收起点,但质保期应截至总工程质量保质期结束,即相对延长质量保证期,但临时验收点的付款分包商可以接受,并且如可能总包商在此临时验收点完成全部付款,质保期以分包商再提供质量保函的方式以减少分包商对未回收付款风险及占用利息的计算,降低成本。
五、国内实行EPC项目的问题和对策
当然,对总包商来说,EPC项目中还存在一些其他需要总包商重视的问题。但本人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