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61-1(2)采煤作业规程(4)

2019-04-09 16:45

⑧、只有工作面沿倾向全部冒落高度,普遍达到采高的1.5倍以上时,才可认为初采完毕。 二、放炮管理:

1、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放出班炮的管理制度,启炮地点设在付井底口-125m南大巷处。

2、放出班炮前,南异所有人员撤出至地面,并由安监员做好出班人员的清点工作。

3、放出班炮时,放炮人员必须征得矿调度室的同意后方可启爆,否则严禁启爆。

4、雷管、炸药必须分箱分人领取,放炮员与协管员同时担当放炮任务。

4、放炮工作必须由持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携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放炮管理制度。

5、如工作面顶板破碎而未及时支护、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煤壁片邦严重,瓦斯涌出量异常或瓦斯超限,有突出预兆,穿水预兆时严禁打眼放炮。

6、严禁用雷管脚线代替放炮母线,不允许放炮母线有明接头或裸线,严禁用放炮器在井下作放炮母线导通试验,严禁放炮母线与动力电缆挂在一起,每次放炮以后要把放炮母线扭结在一起。

7、所有炮眼装药后外面都要用炮泥填满,且封泥长度不少于0.5m,严禁放糊炮。

8、工作面如出现瞎炮或残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3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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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处理。

①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②在距瞎炮眼0.3米外另打与瞎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③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卷中拉出电雷管,无论有无残余炸药,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④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的煤,将残留的电雷管收集,交炸药库处理。

⑤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瞎炮处理无关的工作。

9、所有炮眼必须采用正向装药,严禁反向装药。

10、雷管、炸药必须进行检查,严禁将变质的雷管炸药带入井下,毫秒雷管只能使用前五段。

11、炮眼布置时,应避免眼底对着支柱,以防止放炮崩倒支柱。 三、通风、瓦斯管理:

1、通风技术员要经常对工作面的风量进行测定,检查通风设施是否完好,以确保该工作面的风量满足生产需要。

2、监测维修工应经常对瓦斯监测分站进行检查和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3、防突人员应该按有关规定到工作面进行瓦斯预测预报工作,有突出危险时,必须停止工作面回采,采取必要的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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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分层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检员应经常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应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向调度站汇报,听候处理,瓦斯检查要做到三对口。

5、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5%时,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放炮,电动机或开关附近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运转,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四、坑代管理:

1、工作面要加强背顶,防止顶板矸石冒落。

2、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并要编号,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的支柱必须升井进行检修。

3、工作面的单体支柱、兀梁、U型钢支架等必须由矿专职坑代管理员进行管理,坑代员要经常到工作面清点坑代品使用情况,对于丢失的坑代品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五、避灾路线:

1、工作面发生瓦斯事故,全部作业人员都必须撤出避灾,确定撤出路线的原则是人员必须迎着进风流方向沿最短的路线撤退至地面,具体撤人路线为:工作面?336-155石门?336二轨上山?-250m南大巷?暗付井?地面。

2、工作面发生水灾事故时,撤人路线的原则是人员必须尽快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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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出至地面,具体撤人路线为:工作面?236二轨-125m石门?236二轨绕道?-125南大巷?副井?地面。

3、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工作面人员应最大限度的利用现有条件及时进行抢救,并立即派人向调度站汇报。

第八章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

一、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一分层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按《防治煤与瓦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进行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执行“先抽后采”、“不抽不采”、“应抽尽抽”的原则;本工作面采用《规定》第45条中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方式的区域性防突措施。

2、3362-1(2)工作面区域防突措施为顺层钻孔预抽回采区域煤层瓦斯,在其溜子道、风巷沿采面每隔3m向煤层均匀布置了煤层倾向方向的瓦斯预抽钻孔,进行瓦斯预抽,钻孔控制了整个开采块段的煤层,符合《规定》第49条,第3款。(抽采成果图与钻孔成果参数表附后)

3、抽采期间按《规定》第50条要求:预抽瓦斯钻孔封孔必须严密;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小于8米;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测定;钻孔孔口负压不得小于13kPa。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措施,以提高封孔质量。

4、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采用《规定》中第52条中预抽区域煤层残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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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压力的实际测定值或煤层残余瓦斯含量间接计算值进行效果检验。

①、根据预抽前的瓦斯含量及抽、排瓦斯量、风排瓦斯量等参数间接计算残余瓦斯含量为(487711-19443-165888-135800)÷29244=5.7m3/t。

②、在工作面沿采面推进方向每隔30-50m,施工一个瓦斯压力测定孔,依据实际测定值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效果,实际测定瓦斯压力值在测定中。当瓦斯压力值<0.74MPa时,则措施有效,为无突出危险区。

③、检验期间,在煤层中进行钻孔等作业时,未发现喷孔、顶钻及其它明显突出预兆等瓦斯动力现象。

④、预抽后煤层的吨煤瓦斯含量降到8立方米以下,预抽率大于30%,符合《规定》第53条,措施检验有效,详见瓦斯预抽效果评估报告单。

5、区域验证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沿采面推采方向每隔6m,进行区域验证,沿煤壁每隔10-15m布置一个区域措施效果验证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当效检指标K1max<0.5时或△h2 max<20mm水柱,且Smax<6kg/m时,则下达允采距离并填写允采通知单。否则必须进行局部防突措施。允采通知单必须由防突技术员填写清楚,交矿总工、安全副矿长、采煤技术员签字后,发给采煤队;井下预测预报人员在溜子道及风巷标上允采点号,并在允采牌板上填写清楚。允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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