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求:通过本意的学习,弄清楚以下问题: (1)什么是概念?
(2)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反变关系。
(3)概念外延各种逻辑关系,掌握概念外延关系的实践意义。 (4)各种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
本章重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及其反变关系,概念外延间各种逻辑关系,划分的规则及易犯的逻辑错误。
教学方法: 讲授与讨论相结合
第一节 概念的特征 一、概念 l 概念:通过反映客观对象的特有属性来指称对象的思维形式,其表现形式相当于语言中的词或词组。 l 如:“罪犯”,有一定的年龄、性别、职业、性格、所犯罪行、受到刑罚处罚等,这都是罪犯的属性。
l 属性包括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
l 本质属性: 就是决定事物之所以形成为该事物并有别于其他事物的属性。 l 例如:犯有罪行,受到刑罚处罚这些属性是所有罪犯具有的,同时也是非罪犯不具有的。 l 非本质属性: 就是对该事物不具有决定意义的属性。 l 如罪犯年龄的大小、个子的高矮等。 l 例如:“人”的概念,人的属性 l 具有两足直立行走 l 具有没有羽毛
l 有语言、能思维、能制造和使用工具 l 哪些是本质属性,哪些是非本质属性? l 人对思维对象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深化的过程。不同历史时期的人对同一思维对象本质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一时期被人们当做本质的那些思维对象的属性,随着人们认识的发展,也许会发现那些属性其实并非事物的真实本质。 l 我们认为,只要反映了思维对象某一方面的特性,通过它足以使人把该对象与其他对象区别开来,即使并未揭示该思维对象的本质属性,仍不失为一个有价值的概念。
l 一方面这样的概念反映了某一特定时期人们对该对象的认识水平,为当时的人同时使用,另一方面也为概念的进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l 例如 :“死亡”的概念,人们过去都认为它内涵方面的构成性质就是“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然而20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几起事例,使医学界不得不怀疑它的正确性: 其一,在西班牙的一次交通事故中,被撞者经医生检查,被确认“心脏停止跳动、停止呼吸”,医生出具了死亡证明。将“死者”入棺时,由于棺材略短,殓尸者勉强将其装入,用锤轻敲其脚跟,“死者”竟醒,后经医院抢救复活。
其二,60年代在越南战死的美军士兵,被装入棺材运回美国。亲人启棺看尸时,发现不少死者已改变了入棺时的姿势,可见,他们入棺时并未真死,而是后来被闷死的。
其三,70年代末,在美国阿拉斯加的一次雪崩中,有39人心脏停止跳动,被宣布死亡并准备掩埋,后经一医学教授抢救大多数人居然复活。
这些事例表明,人们过去对“死亡”内涵构成性质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现在有人提出了新的死亡“标准”: “脑电图成光滑水平线,无波折,24小时无变化。”死亡的“概念”随着人们对死亡现象认识的深化而发生变化。
二、概念和语词
? 概念是语词的思想内容,语词是概念的表达形式。概念和语词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但法律逻辑学在研究概念与语词的关系时,特别注意两者间的差异。因为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准确、规范地表达法律概念有着重要意义。
? 概念反映客观事物的思想内容,是认识的结果。语词则是表达事物或表达概念的声音、笔划或符号,它能被人们直接感知。
? (2)概念没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人们对于同一对象及基本属性都作了如实的反映他们的概念是相同的,而语词则有民族差异,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带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 (3)概念和语词并非一一对应。 同一语词可以表达不同的概念。概念以词形作为其语音形式或文字形式,以词义表现其具体内容。在自然语言中存在着多词一义、一词多义等现象,这表明词形与词义之间既有联系,又相对独立。因此,内容不同的概念可以具有相同的语言形式或文字形式,同一个语词在表达中的词义不同,它所表达的概念也就不同。 例如:
①国家机器主要指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等。
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个人民法庭。 ③法庭的检察人员发现审判活动有违法情况,有权向法庭提出纠正意见。 ④法院公开审判案件,允许群众进入法庭旁听。 上面的例①中,“法庭”一词指的是国家审判机关,与“法院”同义,因而它表达的概念就是“法院”。例②中的“法庭”是指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派出庭。例③中,“法庭”一词表示法院为审理诉讼案件而组成的合议庭。例④中的“法庭”一词则是表示审判诉讼案件的场地。由此可见,“法庭”一词可以分别表示出几种不同的概念。 不同的语词可以表达同一个概念。 例如,人们认识到死亡这种现象的特有属性是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从而形成了死亡的概念。而对“死亡”这一概念进行表述,可以使用多个不同的语词。如英语中的“die”,古代汉语中的“卒”、“殁”、“故”,现代汉语中的“去世”、“身亡”、“死了”、“丧命”,等等。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可以用不同的语词表达同一概念,但在法律领域中,却必须使用法定用语来表达法律概念。因为,许多用于表达法律概念的语词都由法律给予了明确规定,一个法律概念通常只能用特定的语词来表达,一般不允许用其他语词来代替。 例如:
民法中的因故意或过失而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违法行为,只能用“过错”一词表达,而不能用 “错误”、“失误”、“粗心大意”等语词取而代之。
在法律文件中,某个语词究竟表达什么样的概念,并不都是那么清楚的。尽管法律、法规的制定者总是力求表达概念时用词的准确性,但语词的多义性问题总难避免,而这又直接关系到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正是为了弥补这一缺陷,所以有关机构对法律条文中某些语词表达的概念作出解释,就十分必要。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条文中的“动物”,就不是指生物学上的“动物”(如单细胞动物等),而是指家畜、家禽和豢养的野兽、宠物,也包括人所饲养的其他动物,如鸟、兽、蜂、蝎子、蜈蚣、蛇等等。 注意:
司法实践中,由于不同的办案人员,对法律条文中某个语词表达的概念理解不同,因而对即使相同的案件事实能否适用于该项法律条文的认定,以及由此而决定的对案件的处理,也就
免不了会出现极大的差异,从而影响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例如:
广州市一女孩小美,5年前当其17岁时,父母离异,她随母生活,其父则每月支付350元抚养费直至小美成人。到1999年1月,其父因她已成年,停付抚养费。也就在这一年,小美被某音乐学院录取,其母要承担她一切费用很困难。于是,小美要求其父承担她包括购买电脑、钢琴在内的一切费用,并将其告上法庭。
广州市某区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规定,即:尚未独立生活的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支付给小美400元。小美认为判得太少,上诉到广州中院。中院认为小美每年的学杂费确实太高,于是终审判决其父除每月支付400元外,还需支付学杂费的一半。 又如:
上海市一个叫小欢的小孩,也是因父母离异,从小随母生活。后小欢考入大学,要求其父增加生活费和教育费,其父则表示这笔较大的费用无力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小欢胜诉,其父不服上诉后,上海市一中院改判小欢败诉。之所以作此改判,是因为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人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显然,小欢已不符合这种情形。两起类似的案件,判决结果却如此不同。
他们依据的法律条款并不相悖,原因就在于法官对“尚未独立的在校就读的子女”的理解不同。 注意:
有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的制定者,对表达概念用词的准确性注意不够,在条文中采用了本身就含混的用语。 例如:
2002年11月24日,四川成都武侯区某医院宣布正式执行医护人员礼仪制度。该制度规定中有一条就是,“袜子有难闻的气味,罚款50元。 ”究竟什么是“难闻的气味’’?怎么鉴别?按照什么标准来鉴别?在一项严肃的规定中使用这样的语词来表达概念,让人难以真正施行。 又如:
1997年1月3—4日,北京连降大雪。4日中午,刘某偕同家人到某酒家午餐;不慎在酒家门前滑倒摔伤后住院治疗。为此,刘某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扫雪铲雪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昼间降雪,随时清扫”为据,认为酒家在自己责任区内没有按规定履行义务,造成自己滑倒摔伤的后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酒家赔偿损失。而酒家辩称:在下雪过程中,店方及时派人清扫了责任区内的积雪,刘某摔倒,责任应自负。
这里,该如何理解“随时清扫”的含义,显然就成了解决此案的关键。对此,北京市环卫局有关人员解释说:“随时清扫是指雪停后应及时清扫,并不是指在降雪过程中扫雪,也不是指不停地扫雪。”
三、法律概念
? 法律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中出现的、用以指称那些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事件或行为的概念,亦称“法律专门术语”,简称“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的主要特点: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
(1)法律概念作为一种思维形式,其内容都具有客观性,都是对客观对象直接或间接的反映。
(2)法律概念又具有规定性。
例如“盗窃”这一语词表达的概念,当其被摄入法律体系而成为法律概念时,它指称的那类行为及其特征,就有别于普通思维领域的“盗窃”所指;至于达到何种程度的盗窃行为才构成“盗窃罪”,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法律,完全可以有不同的规定。 法律概念是客观性与规定性的统一,因此,运用法律概念时也就应当注意:
第一,理解或陈述法律文件中语词表达的概念,在内容方面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不能凭自己的理解做任意解释。 例如,“不可抗力”这一概念,尽管在学术界对之也还有不同解释,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之规定,就只能将其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又如“船舶”这一语词,在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是“指一切机动船只和非机动船只”,在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又“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我们在理解“船舶”一词所表达的概念时,要根据场合的不同,体现出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运用语词表达法律概念时,也必须体现它的法律规定性。
例如:表达因重婚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的概念,就只能用“重婚罪”这一法定用语,而不能用诸如“非法同居罪”、 “非法结婚罪”等来代替念;
又如:表达关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的概念,也只能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这一法定用语,而不得用诸如“暴力干涉结婚罪”、“强行阻挠他人结婚罪”等等之类的语词表达。
第二节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的含义
概念的内涵就是这个概念所反映的事物的本质属性。 概念的外延就是概念所指的事物对象的总和。 例如:“法律”这个概念的内涵,就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特有属性是“法律”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本质属性。 “法律”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是指宪法、刑法、民法、经济法??古今中外一切法律。“法院”这个概念(涵,就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这个概念的外延,在我国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各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各;人民法院。概念的内涵是概念质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什么样的;概念的外延是概念量的方面,它表明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有哪些。
由于不同客观事物的分子数量不同,各种不同概念的外延分子有多和少之分。 有的概念外延只有一个分子,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49年10月1日” 。 有的概念的外延有若干个分子,如“法院”、“法律”等。
在可以比较的两个概念之间,内涵和外延存在着反变关系。即: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多,则外延越小;一个概念的内涵越少,则外延越大。 例如: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并不都是犯罪行为,还有除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行为等。
因此,犯罪行为的内涵除了具有违法行为的内涵外,还包括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当受到刑法
处罚的内涵。犯罪行为的内涵多于违法行为的内涵。犯罪行为的外延则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一切犯罪行为,但违法行为的外延除了涵盖犯罪行为的外延外,还包括诸如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程序违法行为等一切违法行为。因此,违法行为的外延大于犯罪行为的外延。 这说明概念内涵的多少与外延的大小之间变化方向相反。这种反变关系原理是准确使用概念的逻辑基础。
二、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对法律工作的意义
1、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衡量概念是否明确的尺度。 2、法律概念内涵和外延的明确,是对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逻辑要求。 3、明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有助于我们有效地展开论辩。
案例:被告人在18岁生日那天在一家饭馆宴请几位同学、朋友。席间他们因与邻桌争两把椅子而与对方吃饭的三人大打出手,被告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当场将一名青年刺死。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这名被告人已满18周岁,应依法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中,对被告人是否已满18周岁,能否适用死刑产生争议。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的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被告杀人那天正好过18岁生日,应认为已满18周岁,可以适用死刑。
有的认为正好18岁不等于已满18周岁。因为在我国《刑法》中是以日作为诉讼期限和时间的计算单位,被告人在18岁以前什么时间生的法律并不考虑,他可以是18年前这一天的零点过1分出生,也可以是在18年前的这一天的24点0分前出生。如果是后种情况,已满18周岁就应当是指第二天的零点1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8月20日所做的有关答复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规定的已满14岁,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4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例如,被告人1968年7月26日生,至1982年7月27日即认为已满14岁。对已满16岁、已满18岁年龄的计算,亦与此相同。并且一律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按照这个规定,上述案件中的被告人依法就不能判处死刑,否则,即使差一天,也属于错判。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在本案中被告人能否适用死刑关键看其是否符合“已满18周岁”。
“已满18周岁”的内涵是指实足年龄,应以日计算,即过了18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是已满18周岁。
“已满18周岁”的外延就是所有经过了18周岁生日的人。
本案被告人是在18周岁生日这一天作案的,不在“已满18周岁”的外延之内,所以不适用死刑。
例如,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盗窃罪的案件,其盗窃的公私财物要达到一定的数额,于是就提出盗窃者故意破坏受害人的物品是否应该计人盗窃数额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对作案人行为的定性和量刑。
一种观点认为应该计入,理由是:这是受害人因盗窃而遭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应该计入,理由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而破坏物品并不是出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如计入就扩大了法律规定的“盗窃数额”这一概念的外延。
第三节 概念的种类 一、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根据概念外延反映的对象数量的不同,概念可分为单独概念和普遍概念。
单独概念就是其外延只有一个对象的概念,即只适用于指称某个特定对象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