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铁路客运部门规定:严禁旅客携带汽油、酒精、雷管、鞭炮、硫酸、剧毒农药等等物品上车,并将“物品”概括为“危险品”。这样概括能使人认识到上述“物品”都共同具有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及行车安全的特征。
从表达的角度看,对外延失之过窄的概念进行概括,有助于准确表达思想。 例如,一份法制宣传材料中说:“结婚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严禁破坏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显得过窄,因为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都受法律保护。破坏结婚自由和破坏离婚自由的行为都为我国法律所禁止。因此,应当将“结婚自由”概括为“婚姻自由”这样表达才准确。
二、概念的限制
概念的限制就是通过增加概念的内涵以缩小概念的外延,从而由一个属概念过渡到种概念的逻辑方法。
例如,在概念“案件”的内涵中,增加“涉及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些规定性,便得到一个处延较小的种概念“民事案件”,这就是对概念“案件”所作的限制。
限制是一个与概括相反的思维过程。
三、概念的概括和限制在法律工作中的应用
首先,在刑事侦查中,运用概念限制法,有助于缩小侦查范围,确定工作重心,以利于尽早破案。
如多年前在北京发生的一起强奸杀人案,侦查人员根据被害人身上有39处伤口,尸体发现地并非第一现场,案犯转移尸体需要用交通工具等情况,初步推断案犯可能是在汽车里实施犯罪行为的。可是,北京市的汽车数以万计,需要缩小范围,即限定涉案“汽车”的外延。根据概念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缩小概念外延的途径是增加内涵,在这里就是掌握涉案车辆更多的特征。侦查人员据此,最后据案发当天曾路过尸体发现地的一位司机提供的线索——当时他看见一辆小轿车,横排尾灯很亮,拐进附近的僻静处,情况十分可疑;于是侦查人员把检查重点放在横排尾灯很亮的小轿车上,使案情的侦查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由“汽车”到“小轿车”再到“横排尾灯很亮的小轿车”,从思维进程看,就是一个概念的限制过程。
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需要对概念进行概括和限制。
审理案件要弄清案情,确认案件事实,然后要从法理的角度考虑对这一案件适用什么法律。案件的事实是具体的,而法律规范总是抽象的、一般的,把某一件案件事实归入一般法律规范中,实质上就是一个概括过程。一旦确定了案件的适用法律,为了作出正确裁决,审判人员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和程度进行定性和量刑。 例如,要是已经确定某一行为属侵犯财产罪,那么还要进而限定它是属于侵犯财产罪中的哪一种,是抢劫罪、抢夺罪还是诈骗罪?如确定该行为属抢夺罪,则进一步还要限定它的严重程度,属于情节一般,情节严重还是特别严重,因为情节严重程度不同,量刑也就不一样。根据一般的法律规范对一具体案件作出判决,就是一个概念限制的过程。
可见,审判员的思维过程一般是先概括,后限制,只有经过一个概括和限制相结合的思维过程,才能对案件作出最终的裁决。
第六节 概念的划分 一、划分的概念及特征
划分:就是按照一定标准,把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分成若干个小类列出,也就是把一个属概
念分成若干个种概念,以揭示概念外延的逻辑方法。
例如,将“民事诉讼证据”划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类,通过这一划分,了解到“民事诉讼证据”这一概念的外延。 划分由划分的母项、划分的子项、划分标准三部分组成。 划分母项:是被划分的概念即外延需要加以明确的概念。 划分的子项:是划分后所得到的种概念。 划分根据:是划分所依据的属性叫划分标准。 例如,“人”可分为“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和婴儿”。 划分母项是“人” ;
划分的子项是“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和婴儿” ; 划分标准是年龄。 划分与分解的区别:
划分是将属概念按一定的标准分为若干种概念,划分后的子项和母项是种属关系。分解是将整体分为部分,分解后的部分与整体之间不再具有种属关系,不具有整体的属性。 例如,树木分为阔叶林、针叶林等。 (划分)
树木分为树干、树茎、树根等。 (分解)
二、划分的种类
根据划分后的子项数量不同,划分分为二分法划分和多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
二分法划分是将划分母项根据有无某属性分为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子项的划分方法。(子项都是互为矛盾的概念)
例如,将“子女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行为分成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 2.多分法划分
多分法划分是将划分母项根据某一属性,分为三个或三个以上子项的划分方法。 例如,刑罚中的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二)根据划分所包括的母项和子项层次数量的不同,划分可分为一次划分和连续划分 一次划分
一次划分是指包括母项和子项两个层次的划分,是指对母项划分一次,不对所得的子项再进行划分。
例如,将刑罚划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不再对“主刑”和“附加刑”作进一步划分,这就是一次划分。
2.连续划分
连续划分是在一次划分的基础上,把一次划分后得到的子项当做母项再进行划分,如果连续进行直到满足实践需要为止的划分方法。
例如,将概念间的关系分成相容关系和不相容关系。相容关系再进一步分为同一关系、种属关系、交叉关系;不相容关系又进一步分成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
三、划分的规则
(一)划分必须相应对称
划分相应相称是指划分以后诸子项外延的总和必须等于母项的外延。 如果划分不相称,子项外延总和就会小于母项外延或者大于母项外延,因而不能完成明确概念外延的任务。违反这一规则,就会出现“划分过宽”(“子项多出”)或“划分过窄”(“子
项不全”)的错误。
所谓“划分过宽”(“子项多出”)是指划分出的子项外延之和大于母项外延。 所谓“划分过窄”(“子项不全”)是指划分出的子项外延之和小于母项外延。 例如:
将“文学分成小说、诗歌、戏剧、散文、乐曲”就犯了“划分过宽”的逻辑错误“乐曲”不包括在文学的外延之中;
将“近亲属划分夫妻、父母、子女”就犯“划分过窄”(“子项不全”)的逻辑错误,这个划分遗漏了一个“同胞兄弟姐妹”的子项。
(二)划分必须依照同一标准进行
在同一划分过程中,划分的根据应当始终不变。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我们称为“多标准划分”的错误,或者叫“标准不一”的逻辑错误. 例如:
我们说“法律有国内法、国外法和程序法之分”就犯了“多标准划分”的错误。
因为“国内法”和“国外法”是依照法律的适用范围而分,而“程序法”是相对实体法而言、依照法律的具体内容而分。在一次划分中同时采用了两个根据,导致划分结果的混乱。 (三)子项的外延必须互相排斥
划分出的子项间应当具有不相容关系即相互排斥。如果划分出的子项之间产生了属种或交叉关系,就会造成子项的重叠,引起错误。 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叫“子项相容”。 例如,将“人分为老年人、女性老年人、中年人、青年人、少年、儿童等”,就犯了子项相容的错误,因为“老年人”和“女性老年人”是属种关系。 (四)划分的层次必须清楚
l 每次划分所得的子项应当是同一层次的。如果划分后所得的子项不是同层次的,或越过中间层次,直接划分出下一层子项就违反了这条规则。违反这条规则的逻辑错误是“层次不清”,或“越级划分”。 例如,“我国刑罚包括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个划分就是把“主刑”和“附加刑”的不同层的几个种概念并列,属于“层次不清”。
所谓“越级划分”是指不经过中间层次的划分,子项不是母项的邻近种概念,造成划分错误。 例如,“我国刑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这一划分没有主次,这就是越级划分,少了中间层次“主刑”和“附加刑”的划分。
第七节 概念的定义
定义是明确概念内涵的一种逻辑方法。
定义是由三部分构成:被定义项、定义项和定义联项。 被定义就是其内涵需要加以明确的概念。
定义项就是用以揭示被定义项内涵的概念,它通常是一个复合概念。 定义联项就是把定义项和被定义项联系起来的概念。常用的有“是”、“就是”“所谓??就是指??”等。
如果以Ds表示被定义项,以Dp表示定义项,用\就是\表示\定义联项,那么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定义结构:
Ds就是Dp.
例如:
我国《刑法》第14条和第24条分别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被定义项:“故意犯罪”;“犯罪中止”。 定义项:“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定义联项:“是”。 Dp是Ds。
二、定义的方法 1.属加种差定义法 用公式表示为:
被定义项:种差+属概念 步骤:
第一步,找出被定义项的属概念。这一属概念是通过对被定义项进行概括而获得,它能够表明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真包含于哪一个类。 第二步,找出种差。所谓种差就是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在该属概念中与其他种概念所反映对象之间的根本差别。找出种差,实际上也就是找出定义项所指的对象的特有属性。 第三步,将种差与属概念结合构成定义项,进而使用定义联项把被定义项与定义项联结成为完整的定义。
l 例如,给“刑事诉讼法”下定义: l 首先,找出它的属概念“法律”;
l 其次,找出种差,即找出刑事诉讼法不同于其他法律的那些属性——“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
l 最后,组成完整定义,即:“刑事诉讼法就是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 l 2.外延定义法
l 所谓外延定义法就是通过指明定义概念的外延给概念下定义的方法。 l 例如:
l 我国《刑法》第94条规定: “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l 这条法律规定作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定义,其种差说明的是概念所指出的几类具体对象,而没有从对象的本质特征方面给出概念的内涵。因此,这种定义方法只是作为一种附带说明而使用的。 l 3.语词定义法
语词定义法就是说明或规定一语词之含义的定义方法,常见的语词定义有两种,即说明性的语词定义和规定性的语词定义。
所谓说明性的语词定义,就是对某一语词有的含义加以解释或说明。
“所谓‘但书’就是指法律条文中‘但’字以下的部分,指出本条文的例外。”这就是一个说明性的语词定义。
所谓规定性的语词定义就是对某个语词人为地规定某种特定的含义。 如我国《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对这三个词的含
义作出明确规定,以免理解或解释时产生歧义。 三、定义的规则
1.定义项的外延必须与被定义项的外延相等。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犯“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定义过宽”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它把本来不属于被定义项所指的对象也包括在定义项之中,使定义项真包含被定义项。 “定义过窄”则是指定义项的外延小于被定义项,它把被定义项所指的部分对象排斥在定义项之外,使定义项真包含于被定义项。 例如:
①“刑法学就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②“企业就是直接从事工业生产活动并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 例①犯了“定义过宽”的逻辑错误。因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既包括刑法学,又包括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等等,这使得定义项的外延大于被定义项的外延; 例②中定义项的外延则小于被定义项的外延,因为,只有一部分企业是“从事工业生产活动”,还有的企业则从事交通运输、商品流通等活动。 2.定义项中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包含被定义项
违反这条规则,就会导致“同语反复”或“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所谓“同语反复”是指定义项中直接引用被定义项。通常表现为定义项与被定义项并不是具有全同关系的两个概念,而是用于表达同一个概念的两个不同语词。
“循环定义”则是指定义项间接引用被定义项,即定义项要依靠被定义项来解释。 例如:
①“法学家就是被人称为法学家的人。”
②“近亲属就是比远亲属要更近的亲属,而远亲属则是比近亲属还要远的亲属。” 以上两例实质定义,例①中因定义项直接引用被定义项,因而犯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例②中因定义项依赖于被定义项来解释,所以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3.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 例如:
①“合法行为就是不违反法律的行为。”
②“物质的运动状态就是物质的非静止状态。”
以上两例均为实质定义,其被定义项都是肯定概念,而定义项中均含有否定概念,因而都违反了“定义项一般不能用否定概念”的规则。
如果被定义项本身就是否定概念,那么其定义项也可以是否定概念。 例如:
①“无罪证据就是能证明刑事被告人犯罪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②“非婚生子女就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由于否定概念所反映的对象,都是以缺乏某种属性为其特征的一类对象,因而揭示其内涵时,也可采用否定概念以表明它所缺乏的属性,因此,用否定概念作定义项来说明否定概念,并不违反定义规则。
4.定义项必须明确完整,不能用比喻 例如:
①“生命就是内在关系对外在关系的不断适应。” ②“犯罪是寄生在阶级社会身上的毒瘤。” 在上例①定义项中出现了“内在关系”、“外在关系”这样的含混概念,例②则是在产生根源方面对“犯罪”所作出的一种比喻性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