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学宋(3)

2019-04-09 18:59

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黄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鲁迅”、“戊戌变法”、“世界最高峰”,等等。

普遍概念就是其外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乃至无穷多个对象的概念。 例如“故宫”这个概念,其外延就是沈阳的故宫和北京的故宫这两个对象;“高级人民法院”这个概念,其外延目前就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30多个对象; “商品”、“学生”、“法律”、“律师”,等等。 某个语词表达的究竟是单独概念还是普遍概念,不能脱离语境,否则便会导致对语词所表达的概念的误解。 例如:

①“国家不论大小、强弱、贫富,应当一律平等。” 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 例①中的“国家”,是指称目前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包括中国、美国、日本、文莱、俄罗斯、尼泊尔等许多个对象,是普遍概念。 例②中的“国家”,指称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个特定的对象,是单独概念。 注意:普遍对象指称的对象数量或范围的准确性。 例如:“张X X的手” 是一个普遍概念。

如果张X X并不是左手和右手都被砍断了,为表达准确,就应该说“张X X的左手(或右手)被砍断了”,以免引起别人误解。 二、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

根据概念外延的对象是否由若干个同类个体构成的集合体,概念可分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

外延指称的是集合体的概念,就是集合概念。 例如:“军队”、“森林”、“群岛”、“犯罪集团”,等等,都是集合概念。 “军队”所指称的对象,是由若干个体即军人组成的集合体。

“森林”所指称的对象,是由若干个体即一棵棵树木组成的集合体。 “群岛”指称的对象,是由一个个小岛组成的集合体。

“犯罪集团”指称的对象,则是由若干个成员组成的集合体。 这里所说的集合体,是思维把若干同类个体组成的整体。 凡指称各个个体对象的概念,都是非集合概念。 例如: “军人”、“树木”、“小岛”、“犯罪集团的成员”,等等,都是非集合概念。 集合概念与非集合概念的区别:

1、从外延方面看,在集合概念的外延中,每一个对象都是集合体,而不是组成该集合体的个体;在非集合概念外延中,每一个对象都是集合体中的个体。

2、从内涵方面看,集合概念内涵所反映的并不是组成集合体的个体的特有属性,而是整个集合体才具有的特有属性。非集合概念的内涵则反映它所指称的各个个体所具有的特有属性。 例如:

“工会组织既要维护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也应当维护职工个人的合法权益。”

上例中的“工人阶级”指的是由所有工人、干部、知识分子所组成的集合体。集合体中的个体并不具备该集合体的特有属性。

上例中的“职工”指的是一个个工人、干部、知识分子。这类对象的特有属性是在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这些属性为每一个职工所必然具有,是非集合概念。。

注意:有些语词由于它所处的语境不同,既可以用来表达集合概念,又可以用来表达非集合概念。因此,要准确地判定一个语词究竟表达集合概念,还是表达非集合概念,就需要分析该语词所处的特定语境。 例如:

①“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 ②“在我国,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和自由。”

例①中的“人民”指称的是由人构成的整体,即集合体,因而属集合概念。 例②中的“人民”指称的是我国的任何一个人,表达的是非集合概念。 区分一个概念是集合概念还是非集合概念,一种简便的方法就是“代人法”。即用个体来替代该概念,如果替代后的判断能够成立,则该概念为非集合概念,否则为集合概念。 三、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

? 根据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概念可分为肯定概念与否定概念。 ? 肯定概念又称为正概念,是反映对象具有某种属性的概念。

? 否定概念又称为负概念,是反映对象不具有某种属性的对象概念。 ? 否定概念一般有否定词。否定词通常有“非”、“不”、“无”、“未”等等。但是,带有这类字样的语词并不都表达否定概念,如:“非洲”、“不丹”等就不是否定概念。因为 “非”没有当做否定词来使用。 例如:

①非金属一般没有金属的光泽和延展性,具有易导电、传热等性质。 ②不成文法是成文法的对称,它指未经国家立法程序制定,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判例、法理等。 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在上述三例中,“金属”、“成文法”和“成年人”均为肯定概念,而“非金属“不成文法”和“未成年人”则都是否定概念。

第四节 概念外延间的关系

? 根据两个概念在外延上是否有相互重合之处,可把概念的关系分为相容和不相容的两大类。

? 相容关系

? 相容关系: 是其外延至少有一部分是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

1、同一关系

同一关系是指其外延完全重合的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全同关系。 例如:

概念“国家的根本大法”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法律”就是具有同一种关系的两个概念,它们所指的是同一个思维对象,即宪法。

概念“北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之间也存在着同一关系,它们指的是同一城市。

2、属种关系

属种关系是指一个对象的部分外延与另一个对象的全部外延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真包含关系。 例如:

“犯罪”与“贪污罪”就是具有属种关系的两个概念贪污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而犯罪除了贪污罪外还有许多其他形式。

概念“司法工作人员”与“审判员”之间也是一种属种关系,司法工作人员中包括审判员,而审判员则全部是司法工作人员。

3、种属关系

种属关系是指一个概念的全部外延与另一个概念的部分外延相重合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真包含于关系。

概念间的种属关系和属种关系的区分体现在两概念的排序上,即属概念排在前,种概念排在后的,叫属种关系;种概念排在前,属概念排在后的,叫种属关系。 比如:

概念“犯罪”与“贪污罪”之间是属种关系,相应的,概念“贪污罪”与“犯罪”之间是种属关系。

属种关系和种属关系可以统称为从属关系。在从属关系状态下,“犯罪”与“贪污罪”,“贪污罪”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均属从属关系(无先后排序之分)。但在通常情况下,具有从属关系的两个概念不能并列使用。

例如:概念“本市法律专家”和“全国法律专家” 是一对具有种属关系的概念,把它们并列在一起使用,容易使人误解为本市的法律专家不属于全国法律专家,全国法律专家也不包括本市法律专家。这种错误在逻辑上叫做“种属不当并列”。

4、交叉关系

交叉关系是指其外延只有部分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 例如:

“律师”和“教师”就是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因为有些律师是教师,有些律师不是教师,同样,也有些教师不是律师。

人们常常借助概念间的交叉关系构成一个新概念,不少法律概念也是这么形成的。

例如:

概念“少年”和“罪犯”间是一种交叉关系,由此而形成了“少年犯”这一新概念。 概念“执法者”和“犯法者”间存在着交叉关系,由此可构成“执法犯法者”这一概念。

二、不相容关系

? 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是指其外延没有任何部分相重合的这样两个概念间的关系,也叫全异关系。

具有不相容关系的概念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

一种是两个概念不仅外延没有重合之处,而且在内涵上也没有共同点。 例如,概念“律师”和“河流” 。

另一种情况是两个概念虽然外延不相重合,但在内涵上却有相同的属性,即它们所反映的对象具有相同的特性和本质。 例如:“男犯”和“女犯”

他们所指的对象虽然性别不同,互不相容,但他们有共同点,即都实施了危害社会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注意:法律逻辑学只研究后一种概念间的不相容关系。这类关系又可以分为两种,即矛盾关系和反对关系。 1.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不相互重合,且它们的外延之和等于其共同的属概念的全部外延这样一种关系。 如:“男犯”和“女犯” 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男犯”和“女犯”的外延不相重合,但它们加在一起正好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犯人”的外延。 又如:概念如“罪’’与“非罪”,“有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等都是具有矛盾关系的概念。

2.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是指两个概念的外延不相互重合,但它们的外延之和没有穷尽其属概念的外延这样一种关系。

例如:“已婚”和“未婚”就是一对反对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外延不相重合,且都真包含于一个共同的属概念“婚姻状”,但其外延相加要小于属概念“婚姻状况”的外延,因为“婚

姻状况”还包括“离婚”这种情况。 又如:概念“渎职罪”和“抢劫罪”,“自杀”和“他杀”,“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等都是反对关系的概念。

概念间的反对关系和矛盾关系的区别: 两个具有不相容关系的概念,它们的外延之和是否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的外延。两个概念的外延之和穷尽了其共同的属概念也就是等于其属概念的外延的为矛盾关系,否则为反对关系。

一份刑事判决书中写道:“本案被告人受贿所得的赃物有:高档家用电器、高级香烟、名酒、黄金饰品、录像机,等等。”

? “高档家用电器”真包含“录像机”,而这份判决书中却将其作为具有全异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这样就混淆了概念的从属关系与全异关系。 有记者在一则关于打击犯罪的报道中这样写道:“X X市破获一起专门倒卖汽车的犯罪团伙。首犯X X利用各种手段,将98名国家机关干部、75名共产党员拉下水??”

? 这样的报道难免给人造成错觉,以为被罪犯拉下水的共有173人,其实总共98人,只不过其中有75名是共产党员。之所以造成这样的误解,是把“国家干部”和“共产党员”这两个具有交叉关系的概念当做全异关系的概念并列使用导致的结果。

一名女青年从山崖上坠落摔死,办案者根据死者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自杀的因素,认定死者不属于自杀,并由此推出“死者死于他杀”的结论。 据此结论展开调查,最终证实这名女青年是在天黑路滑的情况下不慎摔下山崖,属于意外致死。是由于“死者不属于自杀”错误地推导出“死者死于他杀”的结论造成的。在“非正常死亡”这一属概念中,“自杀”与“他杀”之间是反对关系,办案人员将其误认为矛盾关系,从而导致错误。

第五节 概念的概括和限制 一、概念的概括

概念的概括是指通过减少概念的内涵以扩大概念的外延,从而由一个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的逻辑方法。

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间的反变关系表明,一个概念的内涵缩小,则它们外延就会相应扩大,即由一个种概念过渡到属概念。 例如,在概念“过失犯罪”的内涵中,减去“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些内容,就可以过渡至“犯罪”这一属概念;在概念“犯罪”的内涵中,再减去“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法处罚”这些内容,则可得到一外延更大的属概念“行为”,这就是对概念的概括。

对概念进行概括,能够把某个具体问题提到原则的高度来认识,以便于人们认识事物的共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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