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工程索赔和控制及其费用的确定 (1)(3)

2019-04-09 21:52

2.4索赔的处理原则

1.处理索赔总的原则

(1)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遇到索赔事件时,工程师必须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正当性。必须对合同条件、协议条款等有详细的了解,以合同为依据来公平处理合同双方的利益纠纷。由于合同文件的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合同协议、图纸、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以及许多来往函件和变更通知,有时会形成自相矛盾,或作不同解释,导致合同纠纷。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合同文件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①本合同协议书; ②中标通知书; ③投标书及其附件; ④本合同专用条款; ⑤本合同通用条款;

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⑦图纸; ⑧工程量清单; 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 (3)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

(4)加强索赔的前瞻性,有效避免过多索赔事件的发生。

第三章 索赔的分类

索赔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3.1按索赔发生的原因分类

如施工准备、进度控制、质量控制、费用控制及管理等原因引起的索赔,这种分类能明确指出每一项索赔的根源所在,使业主和工程师便于审核分析。

3.2 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1.工期索赔就是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时间,使原规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从而避免了违约罚金的发生。

2.费用索赔就是要求业主补偿费用损失,进而调整合同价款。

3.3按索赔的依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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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为合同规定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以及道义索赔(额外支付)。 1.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业主或承包商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

2.非合同规定的索赔是指索赔涉及的内容在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某些条款的含义,推论出有一定索赔权。

3.道义索赔是指通情达理的业主感到承包商为完成某项困难的施工,承受了额外费用损失,甚至承受重大亏损,出于善良意愿给承包商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因在合同条款中没有此项索赔的规定,所以也称为“额外支付”,这往往是合同双方友好信任的表现,但较为罕见。

3.4按索赔的有关当事人分类

1.承包商同业主之间的索赔; 2.总承包商同分包商之间的索赔; 3.承包商同供货商之间的索赔; 4.承包商向保险公司运输公司索赔等。

3.5按索赔的对象分类

可分为索赔和反索赔

1.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索赔; 2.反索赔主要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

3.6按索赔的业务性质分类

可分为工程索赔和商务索赔。

1.工程索赔是指涉及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

2.一般发生频率高,索赔费用大,这是本节论述的重点。

3.商务索赔是指实施工程项目过程中的物资采购、运输、保管等方面活动引起的索赔事项。由于供货商、运输公司等在物资数量上短缺、质量上不符合要求,运输损坏或不能按期交货等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向供货商、运输商等提出索赔要求;反之,当承包商不按合同规定付款时,则供货商或运输公司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等。

3.7 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

可分为单项索赔和总索赔。

1.单项索赔就是采取一事一索赔的方式,即在每一件索赔事项发生后,报送索赔通知书,编报索赔报告,要求单项解决支付,不与其他的索赔事项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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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总索赔,又称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即对整个工程(或某项工程)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

第四章 索赔的基本程序和相关规定

4.1 索赔的基本程序

在工程项目施工阶段,每出现一个索赔事件,都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际惯例和工程项目合同条件的规定,认真及时地协商解决,一般索赔程序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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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索赔程序框图

4.2我国有关索赔程序和时限的规定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规定中对索赔的程序和时间要求有明确而严格的限定,主要包括:

1.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

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造成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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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同(3)、(4)规定相同。

2.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损失,发包方也按以上各条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章 索赔证据和索赔文件

5.1索赔证据

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具有证据,因为索赔的进行主要是靠证据说话。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这正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规定的,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1.对索赔证据的要求。

(1)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实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住推敲。

(2)全面性。所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索赔报告中涉及的索赔理由、事件过程、影响、索赔值等都应有相应证据,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3)关联性。索赔的证据应当能够互相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互相矛盾。

(4)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出应当及时。

(5)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关记录、协议、纪要必须是双方签署的;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的记录、统计必须由工程师签证认可。

2.索赔证据的种类。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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