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记录;
(9)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0)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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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12)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3)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4)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5)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6)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7)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5.2索赔文件
索赔文件是承包商向业主家赔的正式书面材料,也是业主审议承包商索赔请
求的主要依据。索赔文件通常包括三个部分:
1.索赔信。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说明索赔事件; (2)列举索赔理由;
(3)提出索赔金额与工期; (4)附件说明。
整个索赔信是提纲挈领的材料,它把其他材料贯通起来。
2.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其结构一般包含三个主要部分。首先是报告的标题,应言简意赅地概括索赔的核心内容;其次是事实与理由,这部分应该叙述客观事实,合理引用合同规定,建立事实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的合理合法性;最后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这部分只须列举各项明细数字及汇总数据即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索赔报告的表述方式对索赔的解决有重大影响。一般要注意如下几方面:
(1)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索赔针对的事件必须实事求是,有确凿的证据,令对方无可推卸和辩驳。对事件叙述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2)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索赔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3)责任分析要清楚。一船索赔所针对的事件都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而引起的,因此,在索赔报告中必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而不可用含糊的语言。这样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使索赔失败。
(4)在索赔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轻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5)明确阐述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干扰,并为此增加了支出,拖延了工期,表明干扰事件与索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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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索赔报告书写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客气的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的影响。 3.附件。
(1)索赔报告中所列举事实、理由、影响等的证明文件和证据;
(2)详细计算书,这是为了证实索赔金额的真实性而设置的,为了简明可以大量运用图表。
4.施工索赔的内容和特点
在国内外工程索赔实践中,通常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为了取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
的要 求,称为“施工索赔”;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的责任或违约而导致业主经济损失的补偿要求,称为“反索赔”。这一划分已被国内外工程承包界普遍应用。
施工索赔的主要特点在于,这类索赔往往是由于业主或其他非承包商方面原因,致使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途径和程序,运用谈判、仲裁或诉讼等手段,要求业主偿付其在施工中的费用损失或延长工期。
第六章 业主反索赔的概念与内容
业主反索赔是指业主向承包商所提出的索赔,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的义务,或是由于承包商的行为使业主受到损失时,业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在国际上,业主反索赔可以包括两方面:第一,就(承包商)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拖延工期,业主可以对承包商提出反要求,这就是业主通常向承包商提出的反索赔。第二,业主也可以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进行批评,即按照双方认可的生产率和会计原则等事项,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对承包商履约中的违约责任进行索赔。它包括以下内容: 1.工期延误反索赔。
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业主可要求支付延期竣工违约金,确定违约金的费率时可考虑的因素有:业主盈利损失;由于工程延误引起的贷款利息的增加;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用及租用其他建筑物时的租赁费。施工缺陷反索赔。如工程存在缺陷,承包商在保修期满前(或规定的时限内)未完成负责的修补工程,业主可据此向承包商索赔,并有权雇用他人来完成工作,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承担。对超额利润的索赔。如工程量增加很多(超过有效合同价的15%),使承包商在不增加任何固定成本的情况下预期收入增大,或由于法规的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降低,业主可向承包商索赔,收回部分超额利润。业主合理终止合同或承包商不正当放弃合同的索赔。此时业主有权从承包商手中收回由新承包商完成工程所需的工程款与原合同未付部分的差额。由于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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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业主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索赔,及承包商运送建材、施工机械设备时损坏公路、桥梁或隧道时,道桥管理部门提出的索赔等。 2.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索赔。
在承包商未能提供已向指定分包商付款的合理证明时,业主可据监理工程师的证明书将承包商未付给指定分包商的所有款项(扣除保留金)付给该分包商,并从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3.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与修正。
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及索赔论证是否符合逻辑。索赔事件的发生是(考试吧)否为承包商的责任,是否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据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4.承包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为发生索赔事件后的28天内)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报送索赔意向通知。认真核定索赔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可靠准确。
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商的反索赔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审和修正,否定其不合理的要求,接受其合理的要求;其二是对承包商在履约中的其他缺陷责任。
第七章 索赔费用的组成和计算方法
7.1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价的组成部分相似。由于我国关于施工承包合同价的构成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尽一致,所以在索赔费用的组成内容上也有所差异。按照我国现行规定,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一般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而国际上的惯例是将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价分为直接费、间接费、利润三部分,从原则上说,凡是承包商有索赔权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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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成本增加,都可以列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可索赔费用的具体内容则有所不同。
根据国际惯例,索赔费用中主要包括的项目如下:
1.人工费。人工费是工程成本直接费中主要项目之一,它包括生产工人基本工资、工资性质的津贴、加班费、奖金等。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来说,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
(1)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2)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3)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
(4)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储存费用的上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 (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2)非承包商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3)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机械台班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全部合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工地管理费。索赔款中的工地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延误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交通费等。在确定分析索赔款时,有时把工地管理费具体又分为可变部分和固定部分(见表8.2.3)。所谓可变部分是指在延期过程中可以调到其他工程部位(或其他工程项目)上去的那部分人员和设施;所谓固定部分是指施工期间不易调动的那部分人员或设施。
5.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
(1)业主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给承包商造成较严重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因而提出拖付款的利息索赔;
(2)由于工程变更和工期延误增加投资的利息; (3)施工过程中业主错误扣款的利息。 至于这些利息的具体利率应是多少, ①按当时银行贷款利率; ②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 ③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
6.总部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误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一般包括总部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用、财务管理费用、通讯费用等。这项索赔款的计算,目前没有统一的方法。在国际工程施工索赔中,常用的总部管理费的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1)按照投标书中总部管理费的比例(3%一8%)计算:
总部管理费=合同中总部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2)按照公司总部统一规定的管理费比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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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管理费=公司管理费比率(%)×(直接费索赔款额十工地管理费索赔款额等)
(3)以工程延期的总天数为基础,计算总部管理费的索赔额,计算步骤如下: ①对某一工程提取的管理费=同期内公司的总管理费×
②该项目的每日管理费=
7.分包费用。索赔款中的分包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一般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分包商的索赔款额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8.利润。对于不同性质的索赔,取得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的。一般地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承包商是可以列入利润的,由于业主的原因终止或放弃合同,承包商也有权获得已完成的工程款以外,还应得到原定比例的利润。而对于工程延误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是包括在每项实施的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的,而延误工期并影响削减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监理工程师很难同意在延误的费用索赔中加进利润损失。
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即在索赔款直接费的基础上,乘以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率,即作为该项索赔款中的利润额。
国际工程施工索赔实践中,承包商也会列入一项“机会利润损失”,要求业主予以补偿。这种机会利润损失是由于非承包商责任致使工程延误,承包商不得不继续在本项工程中保留相当数量的人员、设备和流动资金,而不能按原计划把这些资源转到另一个工程项目上去,因而使该承包商失去了一个创造利润的机会。这种利润损失索赔,往往由于缺乏有力而切实的证明,比较难以成功。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施工索赔中以下几项费用是不允许索赔的: 1.承包商对索赔事项的发生原因负有责任的有关费用;
2.承包商对索赔事项未采取减轻措施,因而扩大的损失费用; 3.承包商进行索赔工作的准备费用; 4.索赔款在索赔处理期间的利息; 5.工程有关的保险费用。
7.2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1.分项法。该方法是按每个索赔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的一种方法。这一方法是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将需索赔的费用分项列出,并提供相应的工程记录、收据、发票等证据资料,这样可以在较短时间内给以分析、核实,确定索赔费用顺利解决索赔事宜。在实际中,绝大多数工程的索赔都采用分项法计算。
分项法计算通常分三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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