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

2019-04-09 23:20

清代康熙年间两湖地区土地清丈与地籍编纂

杨国安

? 2012-08-06 17:03:53 来源:《中国史研究》2011年4期

内容提要: 清康熙年间,两湖不少州县出现了以清田均役为宗旨的土地清丈行动。这些清丈既有算手、弓手、图长、区正等专业组织,亦广泛动员了户长、湾长、地方生员等乡土资源。由于各自立场和观点不同,围绕着清丈活动,官府、地方豪绅和普通民众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纷争。因此,丈量与否,抑或是以何种方式丈量,更多地表现为不同地区、不同情形下的一种地方性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在清丈的州县,一般都进行了丈量册、鱼鳞册、归户册等地籍的编纂,这些赋役册籍构成基层赋税征收过程中实征册的主体,并与朝廷的赋役全书互为表里。

关 键 词:土地清丈 地籍编纂 湖南 湖北 康熙年间

作者简介:杨国安,1971年生,武汉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在农耕社会,土地不仅是农民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国家征派赋役的重要依据。官府总是期望通过全面土地丈量,掌控耕地之实情,以确保赋税收入。土地丈量中的技术手段固然重要,围绕土地丈量背后的利益纷争、地籍编纂和赋役调整更不容忽视。

作为明清时期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之一,两湖地区田赋税粮征收对于国家

财税意义重大。明末清初的战乱造成两湖地区鱼鳞图册等赋役册籍普遍散失;就赋税征收而论,其结果是国库损于上、人民怨于下。同时,在“江西填湖广”的移民浪潮中,两湖地区亦是移民流入最为集中的区域之一,移民的进入固然使明末以来荒芜的田地得以迅速垦辟,但也导致荒熟混淆的局面,更引发了土著与移民之间因田亩纳税不均所带来的矛盾与冲突等。①

清初两湖民众既苦于经界不清和田赋不均,则实行土地清丈势在必行。土地清丈往往伴随着地籍的重新编纂,进而确立新的田赋征收标准。本文拟以两湖地区为中心,对土地丈量的具体实施过程和背后的利益纷争,特别是清丈之后丈量册、归户册等实征地籍册的编纂等问题进行初步考察,以求教于方家。

一 两湖地区土地清丈的缘由与区域背景

清顺治元年(1644),户部下令各省清查地籍,由于当时战事未靖,各地是否切实推行颇多疑问。学界一般认为顺治一朝多是恢复万历旧制,康熙初年各地开始清丈土地。②也有学者认为清初各省并没有进行土地丈量,册籍编造都是抄袭明代旧册。③就中国疆域之广,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之不平衡,任何中央制度的实施都有一个“地方化”过程。而且由于各地面临的问题不尽相同,其政策执行过程难免出现偏差或变异。因此,对于清初土地清丈问题,不可以偏概全,必须分区域、分时段考察。

就两湖地区而论,清代顺治年间,大部分地区仍处于战火之中,清廷的统治秩序未能有效建立。鄂东以“蕲黄四十八寨”为代表的地方武装一直坚持到顺治六年(1649)才被清廷镇压。鄂西“夔东十三家”则在李自成余部李锦、刘体纯、李来亨等领导下,一直坚持抗清到康熙三年(1664)。随之是康熙十二年(1673)

至康熙二十年(1681),长达八年的吴三桂叛乱。当时清军以湖北荆州为中心,吴三桂以湖南常德为中心,双方大致以洞庭湖及长江沿线为锋面,陈兵两岸,两湖地区成为双方厮杀和争夺的主战场。

因此,在顺治至康熙初年,深陷“西山之役”与“三藩之乱”的两湖地区,其土地清丈工作实难全面展开,其赋役全书的编纂主要是以恢复万历旧制为主,即照抄明代原额。如同治《通城县志》卷八《田赋志》记载“顺治五年知县赵齐芳奉例清丈,田地塘粮税俱如前”。而据康熙《应山县志》、康熙《武昌县志》所载之清初田赋亩数亦直接抄录“原额”,连“奉例清丈”的官样套话亦省略不记。

两湖地区主要的清丈活动出现在平定三藩之乱后的康熙年间。比如潜江、监利、沔阳等州县皆在康熙年间开展了较为全面细致的土地清丈活动。其他如黄陂、京山、麻阳等则推行以清田均粮为主要内容的赋役整顿活动。这些土地清丈活动,除了有“奉行”朝廷旨意的因素外,其实更包含有各自复杂的区域性社会经济原因,其最核心的还是欲解决“经界不清”、“地粮分离”、“赋役不均”等问题。

在传统社会,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密不可分。一般而言,赋役不均多源自于土地占有不均。兹就两湖地区论之,清初造成土地占有不均,进而导致赋役分担不均的情况大体有以下三种。

其一,由于地理环境的变化,沧海桑田,土地的自然属性可能发生根本性改变,导致原有膏腴之地有可能被江河侵蚀和冲刷、甚至淹没成沼泽湖区,耕地根本荡然无存。与此相反,许多原本为湖区水面、岸滩、芦地,随着泥沙淤积而逐渐成为膏腴之地,进而被居民开垦成良田。前者造成了“地去粮存”的窘境,后

者则出现“有地无粮”的局面。

明清时期,江汉——洞庭湖平原在长江、汉江以及其他诸多河湖的水文、地质因素影响下,洪水泛滥,河流淤积,其地形地貌的变迁剧烈。原来之耕地有可能沦为“巨浸”,而先前低洼之地则可能演变为阡陌之区。由此造成田地和税粮严重脱节。据刘佐国记述雍正年间沔阳州情形为:

吾沔本称泽国,淤沉不一,沧桑屡更。有昔本上粮而今为湖野,有向称荒塌而近成膏腴,完无田之差者所在多有,享无粮之土者不一而足。田之赖于丈、民之欲其清也,急急矣。④

以上所言为沧海桑田给田地赋役造成的不清,非丈量不足以解决问题。故上谕亦云:“湖北沔阳州,地势低洼,为诸水汇归之地,以致田亩坍塌,淤涨靡常,小民苦乐不均,积有逋赋。迨雍正十二年,该督题请丈明,按实在地亩输纳,民累顿除”④。

长江沿岸州县,因堤岸崩溃所造成的田地废除现象亦为惊人。以濒临长江的石首县为例,顺治十年(1653),据该县乡官夏、生员刘元隆、刘志尚等通邑耆老里排具呈堤溃田崩情形称:

嗣经上委兴山县知县刘元祯踏勘崩溃处,所目击昔之堤即今之北岸,昔之田即今之中流。如罗童垸、藕池,其崩卸田地八百八十八顷九亩七分;陈公堤调弦,其崩卸田地九百六十三顷八亩八分;杨桃垸、港口等处,其崩卸田地一千四百一十一顷八十一亩五分。以上共崩沙米麦七千六百六十六石有零。⑥

据此统计,仅顺治十年(1653)前后,石首一县崩溃田地即达3254顷98亩之多,由此带来7666石米麦税粮无着。倘若不进行田地清丈,以均其赋役,则必将导致“上欠国税,下累百姓”之局面。

其二,由于田地科则轻重不一,或是由于胥吏、册书等在土地买卖过割中营私舞弊;或是清初战乱导致两湖册籍尽失,或者地籍管理、赋役征收十分混乱。凡此种种,人为导致民众赋役分摊不均,急需官府为之清田均粮。

两湖地区存在军田与民田,渔粮、芦课与田粮等不同田地类型和征税标准,这些为胥吏和权贵移花接木、移丘换段、上下其手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且在清初战乱之际,两湖赋役极其繁重,民众苦不堪言。⑦比如通城县在康熙年间,适逢三藩之乱,吴三桂盘踞岳州,距离通城仅一百六十里,受战乱冲击影响,赋役繁重,最终不得不进行丈田均粮:

其时(指三藩之乱期间——引者注)军需繁重,未及清查。奸猾册书任意飞寄,或将自己重税田秋换愚民轻税地麦。追呼之厉,日积月深,致民间有田亩一石,秋粮亦一石者。有司按册比征,不堪箠楚,往往挈家远逃。逃绝无征,遂摊派里甲花户,波累亲族赔纳。其时田地求人受管当差,即以粮折价,无庸买卖,尚不肯受。至康熙四十三年,士民控恳知县辛禹昆详准清丈,丈田清粮,丈地清麦。上不缺额,下不加税,而逃绝无征之害永除。⑧

除战乱影响导致赋役繁重外,更多情形则是由于豪强兼并,或胥吏、册书等基层赋役经手人等在田粮买卖过割中行诡寄、飞洒之弊,欺隐田粮,导致人地分离,里甲税粮众寡不均。如孝感县绅民在一份给官府的呈告中,对该县清康熙年间田赋弊端做如下描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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