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塌陷地点进行填塞,填塞工作必须有安全措施,防止人员陷入塌陷坑内。
(六)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有无裂缝、老窑陷落和岩溶塌陷等现象。发现漏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3)严禁将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
4)防止地面生活用水渗透到井下。 2、 井下防治水
1)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必须留防水煤柱。严禁在各种防隔水煤柱中采掘。
3)每次降大到暴雨时和降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4)对井底水仓主仓进行清理,确保其有效容积。 3、 探放水措施
1)11702采面回采时可能受到豫贵煤矿及原老采空区水的威胁,2014年回采和掘进工作中要做好探放水工作。
2)在掘进过程中,当遇到以下问题时不能掘进 (1)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时。
(2)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 (3)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体时。 (4)接近露头附近开采时。
(5)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 4、 安全规定
1)探放老空、老巷水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最低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积水外缘无把握时,外推40m作为积水老空、老巷区的警戒线。掘进工作面进入积水警戒线前,必须超前探放水,解除威胁后,经过总工程师、地测、技术、安监等部门验收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2)探放断层水时,井巷通过导水或可能导水断层前,必须超前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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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防探钻孔水:掘进工作面距经分析有导水可能的封孔不良钻孔20m前,采取超前探水。
4)探放承压含水层:掘进工作面在施工过程中,受承压含水层威胁的,采取超前探水。
5)探放水钻孔布置的原则:
探放老空、老巷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上成扇形。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钻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开孔位置布置在易于泄水巷道内,终孔位置布设在老空积水区的最低或较低处。
探放断层水: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探放钻孔水:先根据钻孔测斜资料,确定钻孔的准确位置,然后以钻孔位置为中心,扇形布置钻孔。
探放承压含水层:在工作面前方下方及两侧布置钻孔。 探放水钻孔超前距离及止水套管长度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或断层水时,具体见下表: 水 压 钻孔超前距离(m) 止水套管长度(Mpa) (m) 水平 垂直 < 1 10 8 5 1~2 15 12 10 2~3 20 15 15 >3 >20 >15 >15 7)探放水应注意的事项:
(1)探放水孔必须严格按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持操作证的钻工施工,如因现场条件需更改设计时,必须经地测科同意。
(2)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必须严格按设计下好孔口管,经注浆固定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的压力不小于水压的1.5倍,持续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不合格者必须重封。孔口管必须上好抗压能力大于水压1.5倍的水门。
(3)施工水压大于1.5Mpa的钻孔时,要有防喷及反压措施,应使用防喷帽及钻杆卡持器。透水时或特殊钻孔施工时,区队干部要盯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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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在下山探放水,必须有排出预计最大涌水量的排水能力,并安排专人看泵,若钻孔突然涌水,排水能力小于涌水量或泄水条件不好时,必须关闭水门。
(5)初次揭露的含水层进行疏干放水时,水压必须降到0.2Mpa以下方准揭露。
(6)井下已施工的各种钻孔必须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水门损坏要及时更换。
8) 探放水设计编制的内容. 设计(措施)说明书内容:
探放水地区的积水范围、积水量和水压,并规定探水线。 探放水地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
探放水巷道的布置、断面规格、支护形式,坡度和施工顺序以及巷道内的水沟断面。
说明探水孔的超前距。
说明探水钻孔布置原则,孔数、方位、倾角、深度和结构。 探水设备。
安全措施,应包括: 排水设备的维护制度。 水沟、水仓的清理制度。 流水路线。 巷道维护制度。 安全躲避峒。
通风方法和瓦斯检查制度。 通讯方法和工具。 避灾路线。
钻孔放水措施(包括孔口装置、套管深度和固定方法)。 钻机运输安装和钻探操作的安全措施。 工程图要有:
积水区范围图包括探放水巷道布置,并注明探水线。 探放水钻孔布置图(包括平、剖面图)。 探放水钻孔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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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灾路线图。
9)当掘进工作面接近水淹的井巷、老空时;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并有出水征兆时;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时;接近封孔不良或有怀疑的钻孔,有出水危险时;接近其它可能出水(突水)的地点时。除按上述规定进行钻探外,施工中特别要注意掘进工作面附近的变化情况,如: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林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
10)以上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时,必须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节 火灾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 防外因火灾事故
1、生产和技改建矿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3、技改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制定防火措施。
4、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矿井开采下部水平时,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5、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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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7、主平硐、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 防火灾事故
1、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2、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4、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5、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6、建立完善的井下消防管道系统,地面水塔要保持足够的水量。消防管路在皮带巷中每隔50m设一个支管和阀门。
7、井下爆破作业和使用的器材、炸药及雷管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章第三节的具体规定。爆破时风流必须充足,有害气体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
8、井下主要硐室不准存放汽油、变压器油和带油的棉纱等。 9、井下主要大巷和机电设备硐室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支护。
第五章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 “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1、 突出危险性预测
根据每项实测指标和单项临界指标分别加以比较,如有一项大于单项临界指标,则认为有突出危险性,反之无突出危险性;预测孔应尽量布置在软分层中,且不允许在老眼中打预测孔;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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