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瓦斯事故
1、建立完善合理的矿井通风系统。各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严格按实际所需风量进行分配调节,做到风流稳定连续,确保能够有效冲散和带走瓦斯,防止瓦斯积聚。
2、建立健全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和瓦斯检查制度
1)每旬进行一次全面测风,必要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测风。通防科应根据测风结果及时采取措施,调整风量。
2)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CO2,有可能积聚及变化异常的地点,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设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对于本班没有安排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2次。
3)井下必须设置瓦斯检查员交接班硐室,并有瓦斯检查员交接班记录。
4)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日报表。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表、手册和瓦斯检查地点的瓦检牌板上,并通知现场人员。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并撤离到安全地点。
5)瓦斯检查必须做到“四对口”,即井下记录牌板、瓦斯检查员手册、瓦斯班报表和瓦斯日报表必须对口。
6)通风部门的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表,掌握井下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班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若出现瓦斯异常情况,应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进行处理。
7)通风瓦斯日报表,必须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后送交有关科室人员。
8)通防处的技术人员及瓦斯检查人员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斯、氧气检测仪器,对井下停风地点进行氧气检查,发现氧气浓度小于20%,必须设置警标,不准人员入内,在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恢复通风过程中,也应同时检查瓦斯和氧气浓度。
9)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或CO2浓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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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煤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1)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订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3、地面主要扇风机房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不得随意停风。主井井口要封闭严密,保证井下有足够的风量。主要扇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制定停风送风措施;因主扇风机停风受到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4、机电处负责组织每月检查1次主要扇风机及反风装置,保证主要通风设施完好且正常运转。
5、严格实行分区通风,每一采区都必须采用独立通风,严禁串联通风。在特殊情况下必须串联通风时,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6、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设瓦斯监测自动报警断电装置的规定如下: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所规定的采掘工作面之间的串联通风,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
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
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局部扇风机压入式通风或矿井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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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压通风,局部扇风机和启动装置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风筒距掘进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6m。局部扇风机与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有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局扇必须有专人管理,正常运转,不准无计划停风,尽量减少漏风,保证工作面有足够的风量,严禁喝循环风。
8、对巷道中局部冒高点及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积聚的瓦斯,要根据其具体情况,采用分支导风筒通风法或导风板引风法,充填隔离法或其它有效方法进行排除。
9、巷道贯通及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当瓦斯浓度超过1%时,必须专门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逐渐通风排放,使排出的风流在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局扇及开关附近10m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
10、坚决杜绝井下可能引燃瓦斯的一切火源,包括明火、爆破、机电设备产生火花等,加强火区隔离和电气设备、火药的管理。
11、为防止瓦斯爆炸引起煤尘爆炸,在运输大巷、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溜子道和材料道及其它有爆炸危险的巷道内,分别设置隔爆水棚等。
12、加强井下通风设施的管理,包括风门、风窗、风墙、风障、风筒等,每月必须至少检查三次,责任到人。
第三节 顶板事故的预防措施
1、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2、采煤工作面支护必须按采面作业规程要求进行支护。 3、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4、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5、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6、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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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7、在我矿后期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8、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9、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10、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2、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
13、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四节 机电事故的预防措施
1、采用分列供电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3、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
4、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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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维修保养。
6、每班使用前,必须由维修人员检查后方可开启操作。 7、电气设备必须保持清洁,每班对防爆性能进行检查一遍。
8、电气设备不合格或磨损的必须及时更换零部件。 9、减速箱必须定期注油,机械设备严禁带病运行。
第五节 运输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 绞车事故的预防措施
1、材料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2、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必须至少每年进行1次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试验。
3、在斜巷运输要安设“一坡三档”设施。
4、做好行车行人的管理制度,行车或行人时必须有信号指示装置。避免事故的发生。
5、在皮带巷过人地点安设过桥,严禁跨越皮带。
6、运输电机设备时,要制定安全措施,并要求专人组织实施。
二、 刮板运输机事故预防措施
1、严禁站在刮板机上和运输材料。
2、启动刮板机时必须先点动,防止烧毁电机。 3、维修刮叶时必须先关掉电源,方可进行操作。
4、安装刮板机时,机头和机尾必须打好压柱,防止飘链。
第六节 预防放炮事故
1、严格执行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处理办法,确保爆破材料的安全使用。
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有爆破人员合格证的专职人员担任。所谓爆破人员包括放炮、运送火药、装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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