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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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研究
中共遵义市委组织部课题组
[摘要]新形势下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提高
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是社会发展进步赋予基层党组织新的重要使命,是新形势下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内在要求,关系到能否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是基层党建工作面临的一个重大创新课题。
一、新形势下建立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的重大意义
探索建立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不断提升基层党组织应急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深化基层党组织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涵,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一)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甚至阻碍经济发展,危害社会和谐。基层党组织处臵不好突发事件,就会影响干部群众对党的信任,动摇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应对和处臵突发事件,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员是最熟悉情况、最直接、最迅速的骨干力量。建立基层党组织应急反应机制,就是要巩固教育和凝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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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的第一阵地,开拓组织和统筹应急力量的第一战场,打造掌握舆情和应急处臵的第一平台,发挥基层党组织预防、预警、化解危机的作用,牢牢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党的执政使命。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是践行创先争优活动的生动实践。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是加强基层党建工作的总抓手。能不能在关键时候挺身而出,能不能在重大突发事件面前沉着应对、妥善处臵,是检验基层党组织是否先进,基层党员是否模范的重要标准。近年来,在抗击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西南大旱等重大灾害的战斗中,各级党组织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在短时间内动员组织党员骨干力量,奋战在抗洪抢险、灾后安臵和维护稳定的第一线,党员公开亮明身份,为群众排忧解难,赢得了灾区群众的普遍赞扬。实践证明,建立完善高效的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促进党组织和党员应对突发事件日常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可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急、难、险、重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把应对突发事件作为创先争优的第一线,以实际行动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是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有效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是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与维稳机制的重大举措,有助于落实党加强社会管理的各项措施,有助于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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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反应、一线处臵方面的作用,将基层党组织具有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转化为基层的管理优势,从而不断激活与整合现有的优势资源,不断规范基层化解矛盾的步骤和程序,有力、有序、有效应对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切实提高基层为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能力。 (四)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是推动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已经进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科学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处在“稳中求进”的重要阶段,预防和妥善处臵好突发事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至关重要。近年来,虽然全社会总体态势平稳,但洪水、凝冻、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比较频繁,基层抗击重大自然灾害的能力仍较薄弱,加之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给安全生产带来的较大压力,社会转型过程中群体性事件诱因复杂且大量存在,公共突发事件总量上增多,危害性加剧,不可忽视。加强基层党组织应急机制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关键时刻的号召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才能夯实基层党建工作基础,强化推动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的组织保障。
二、基层突发性事件的特点、规律及趋势
预防和妥善处臵各类突发性事件,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突发性事件产生的基本特点和发展趋势。突发性事件作为极端复杂的自然和社会现象,最显著的特点是复杂性,在萌芽阶段主要表现为发展趋势的不确定性和可转化性,在酝酿阶段主要表现为事件发展过程的隐蔽性、组织性和预谋性,在激化和爆发阶段主要表现为群体活动的规范性和危害性。总的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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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突发事件贯穿着纷繁复杂的矛盾冲突,蕴含矛盾对立的多个方面,最本质的特点是矛盾性。具体来说:
从表现形式上看,爆发的骤然性和形成的可测性并存。突发性事件是一个地区的矛盾冲突激化或是自然力量长期作用的产物,其最鲜明的特征是表现形式的突然性,往往骤然脱离原本正常的运行状态和规律,瞬间释放巨大破坏力,并且发生的具体时间、实际规模、具体态势和影响深度难以预测。但另一方面,突发性事件分为萌芽、酝酿、激化、爆发四个阶段,在萌芽、酝酿的阶段可测、可控,可以从细节征兆上进行预判。如一个地区在重大群体性事件爆发前,往往表现为干群矛盾突出、犯罪案件增多、群众反复上访等现象;在自然灾害爆发前,也往往出现不同寻常的自然现象。
从群体行为上看,诉求的利益性和对抗的过激性并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了新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矛盾凸显期的大背景下,新旧体制全面转轨,旧有物质利益格局受到冲击,一部分群体的合法利益受损,为维护自身利益,通过集中行动表达利益诉求,诱发了一批以利益冲突为核心问题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同时,一些地区的群众利益维护机制还不健全、利益诉求渠道不够畅通,黑恶势力猖獗,少数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工作作风粗暴,导致群众的合法诉求难以实现,一小部分人进而采用极端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催生大规模械斗、大规模集体上访、冲击党政机关等恶性事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动荡,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从组织特征上看,高度的组织性和普遍的盲从性并存。当前,突发性事件往往集中表现为,由极少数为首分子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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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策动,蛊惑一定规模的群众,共同实施违反社会规范或法律法规的群体行为。在全国各类突发性群体事件中,往往由为首分子发动参与对象、决定行动目标、确定具体时间、选定对抗地点、扩大事态影响,其行为具备高度的预谋性、组织性。但在绝大多数群体事件中,除少数为首者外,相当一部分群众是被胁迫或不明真相盲目参与的,他们有的是畏惧家族、宗族、宗教、村规或居住地当时形势等,如不参与就担心自己会被孤立或抛弃,甚至受到处罚。也有的是听谣信谣,道听途说,盲目跟从的。
从思想根源上看,法制的淡漠性和认识的错误性并存。一部分群众法制观念不强,不懂法,不守法,遇到利益摩擦和纠纷,往往采用围攻、罢工、示威等非正常的手段,造成人民内部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增多。而有的党员干部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把群体性事件一律作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压,变“燃点”为“爆点”,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同时,由于体制机制不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思想教育不到位,相当一部分群众养成了“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错误观念,遇事不通过正常途径,动辄把“集体上访、越级上访、进京上访”作为基层党员干部的“紧箍咒”,通过聚众闹事等形式向当地政府施压。还有的听信“黑幕说”,对干部产生逆反心理,加以非议,公开对抗。
从影响深度上看,危机的连锁性和问题的反复性并存。突发性事件是矛盾冲突白热化的具体表现,成因复杂,涉及面广,表现形式激烈,产生极强的“涟漪效应”,往往表现为内部问题社会化、经济问题扩大化、相关问题连锁化,由单一事件引发复合问题,由自然灾害引发社会危机,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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