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013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 页 码 THYS—GLZD—013—2012 0 第 36 页 共1页 B 修改号 认证产品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保证批量产品与提交认证检验合格产品的一致性,以使申请认证的产品持续符合环境标志标准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和变更。 3.权责
3.1生产部负责变更认证产品的受控部件和材料时,符合产品认证标准。负责生产现场的管理。
3.2供应部负责采购产品的一致性和质量。 4.作业内容
4.1 加强管辖范围内产品的生产过程的控制,确保生产过程在规定的条件下进行。
4.2 加强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采购等技术文件管理,如何修改或变更都要经过行政部的批准。
4.3加强工艺纪律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不符合。
4.4加强员工的培训,确保按程序和相关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
4.5通过数据分析方法,对产品的符合情况的趋势进行分析,找到适合的预防措施,避免发生不符合。
4.6公司在变更企业机构、生产条件、管理体系等时,应对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的因素进行控制,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标准。
4.7公司在变更认证产品的受控部件和材料时,应组织评审、试验,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环境指标符合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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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014过程确认方法 文件编号 版次 页 码 THYS—GLZD—014—2012 0 第 37 页 共1页 B 修改号 过程确认方法
编号:THYS-GLZD-014-2012
一、确认目的
确保特殊过程符合策划的结果,保持预期的过程能力。 二、确认责任
由工程部及办公室两部门主持,管代批准。 三、确认时机
1、每年确认一次,一般放在年底实施; 2、当出现下列情况下增加确认频次; 1)设备出现重大故障排除后或大修后; 2)此过程更换新设备时; 3)此过程产品质量不稳定时; 4)此过程人员发生变化时;
5)确认的程序和方法发生变化时。 四、确认内容
1、工程部制定确认准则,形成确认规定文件;
2、工程部对需进行过程确认的工序的设备性能实施认可; 3、办公室对该工序人员胜任资格进行鉴定; 4、保留确认的记录及该工序的生产记录。 五、确认程序和方法
1、对设备认可采取对照设备说明书逐一将其性能对照的方式进行,“对照”要参加实际的生产、检验记录结果。
2、对人员资格的鉴定采用培训考试及现场操作考核的方式进行。
过程确认记录
确认时间 设备认可记设备原性能 参加人员 37 / 93
录 设备现性能 原要人员胜任情况 求 现能力 考试考核 理论分数 操作分数 业绩考核 结论 教 育 培 训 技 能 经 验 总确认结论 管代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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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有限责任公司 015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法 文件编号 版次 页 码 THYS—GLZD—015—2012 0 第 39 页 共1页 B 修改号 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工作,符合环境标志产品保障体系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工业企业卫生标准》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是指大气(工业废气),水(工业用水、生活用水)。工业卫生是指工作场所内空气中有害物质,生产性粉尘及工作噪声等。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公司环境监测和工业卫生的主管部门为行政部,职责为监督、检查环保和工业卫生法规实施情况;负责组织、监测环境质量及工作场所工业卫生状况;负责制定治理规划及治理工程的施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整个工程不予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条 购进生产设备,须同时购进相应的环保及工业卫生设施,因设备配置不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及工业卫生不符规程的,由设备购进部门(供应部设备科)和使用单位负责与设备制造商协商,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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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治理,达标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六条 使用化学品的生产部门,其工艺配方,应遵循用低毒材料代替高毒材料,用无毒材料代替有毒材料的原则。因技术原因无法采用低毒、无毒工艺配方时,必须配备防毒设施。
第七条 引进使用新化学物品时应当附毒性鉴定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部门,应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治理达标。,
第九条 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部门要正确使用和认真维护处理设施。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停用和拆除环保设备和工业卫生设施。 第十条 各级组织和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环境保护及工业卫生教育。教育职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爱护环境,保护环境。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一条 因无故停用或拆除环保和工业卫生设施发生污染受到环保主管部门罚款的,按罚款额的50%从责任部门扣发,按罚款额的1%—5%,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因管理不善造成超标排污被环保部门处罚的,按罚款额的20%从责任部门扣除,按罚款额的1%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 第十三条 对未提供毒性鉴定资料,擅自使用新化学物品的责任者,扣发当月50%的奖金。
第十四条 随意排放含制版废液、废油等国家规定的废液、废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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