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源的光通量与光源消耗电功率的商,单位为lm/W。 2.0.15 谐波 harmonic
对周期性交流量进行傅立叶级数分解,得到频率为基波频率大于1整数倍的分量。
2.0.16 环境照明 environment lighting 环境照明是指按规划或活动内容,在涉及城市环境和景观的场所实施室外的景观性灯光和功能性(路灯)照明。
2.0.17 发光二极管 Light Emitting Diode 发光二极管简称LED,仅指发射可见光的那些半导体二极管。本规范中LED是指近年来开发用于照明的新型发光二极管,是很有潜力的照明新光源。
3 城市环境照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应由景观性照明和功能性(路灯)照明两部分构成。城市环境照明规划的深度应与城市景观规划的深度一致,宜分为总体规划和局部区域的规划。
3.1.2 局部区域的城市环境照明规划必须以城市环境照明总体规划为依据,根据单个区域或景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制定。规划深度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概念性方案设计。
3.2 规划与设计原则
3.2.1 环境照明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的规定。
3.2.2 环境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文化”。
3.2.3 环境照明规划应强调城市夜间空间形态和结构,应做到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
3.2.4 环境照明规划应保证居民夜晚出行、生活安全以及视觉的舒适性,同时应符合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护“黑天空”和节约资金的绿色照明要求。
3.3 城市环境照明分级体系
3.3.1 城市照明依据照明对象的功能、城市夜景观环境形象的作用与地位,按重要程度可划分为亮化级、控制级和限制级。城市照明的区域亦依次可划分为亮化级区域、控制级区域和限制级区域。
3.3.2 城市照明主体框架部分应属于亮化级或控制级照明对象。亮化级照明对象应包括商业区、文化娱乐区和重要景观节点;控制级照明对象应包括工业区、文教区等区域。
3.3.3 本规范城区的环境亮度划分参照CIE环境亮度区域划分,可分为下列三个区域:
1 CIE E2低亮度环境:低亮度背景的居住区、休闲区; 2 CIE E3中亮度环境:中亮度背景的一般公共区;
3 CIE E4高亮度环境:高亮度背景的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
3.3.4 建(构)筑物的照明等级宜划分为十级,一级表示亮度等级最高,亮度依次为150、100、75、50、30、20、12、6、4、2cd/m2。省内地级及以上市可取较高等级,县级及以下市可取较低等级,以控制城市的亮度。其中75、50、30、20、12、6cd/m2六个等级为推荐采用的亮度。
4 环境照明一般要求
4.1 环境照明总体要求
4.1.1 环境照明中的功能性照明应设置场所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在有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水体、桥梁等处应设置警示照明。
4.1.2 环境照明中的景观照明应作为景观素材进行设计,既应符合夜间使用功能,且应考虑白天的造景效果。
4.2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要求
4.2.1 环境照明的照(亮)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表面亮度应符合城市环境(背景)亮度区划的规定,见表4.2.1-1。
表4.2.1-1 城市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对应的区域 低亮度背景 居住区、休闲区 中亮度背景 一般公共区 高亮度背景 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 注:本表“对应的区域”划分参阅附录A。 2 位于不同环境亮度中的建(构)筑物立面照(亮)度设计建议值见表4.2.1-2。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或保护类建筑可不受表4.2.1-2中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相协调。
本规范规定的照(亮)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值。
表4.2.1-2 建(构)筑物立面照明设计推荐的照(亮)度值 背景亮度分类 环境亮度Ls范围(cd/m2) 推荐的设计亮度(Lo,cd/m2) 推荐的设计照度 (Ex)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70~0.85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45~0.70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20~0.45 低亮度背景 2以下 4~12 20~50 30~75 75~200 中亮度背景 2~6 20~50 75~200 150~300 300~500 高亮度背景 6~12 75~150 200~500 300~1000 不推荐设计 4.2.2 环境照明的照度均匀度U(Emin/Emax)不宜大于1:4~6。
4.2.3 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或散射光应避免形成不舒适眩光。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与A的关系,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h≤4.5 4.5h<h≤6.0 h>6.0 L与A的关系 LA0.5≤4000 LA0.5≤5500 LA0.5≤7000 注:1 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2 A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和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包括所有表面。 4.2.4 环境照明的色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
2 商业区、娱乐区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方式,其余区域及其建(构)筑物的夜景照明应慎用彩色光。
3 灯光色彩应符合城市安全需要,不得影响交通标识信号的识别,不得影响对建筑外观的识别。
4.2.5 环境照明的亮度对比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同一建(构)筑物的不同立面、不同部位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入口、徽标、广告等的亮度,其局部最大亮度不得大于该建(构)筑物平均亮度的10倍。
2 对于需重点突出的建(构)筑物,其设计亮度不宜高于周边建(构)筑物平均亮度的5倍。
4.3 环境照明生态和环保要求
4.3.1 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动植物生长的不利影响,并符合环保及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要求。 4.3.2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得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4.4 环境照明合适的光源
4.4.1 光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原则:
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2 光源的选择,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3 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寿命、光色、显色性、尺寸、形状、安装方便及对所在环境的适应能力。
4 在室外公共场地宜采用节能型灯具,提倡由新光源提供的绿色照明。 5 可有选择地运用光纤技术、导光管、激光、发光二极管、全息图技术、电脑技术等技术措施。
6 在桥梁等振动较大的部位应采用防振的光源。
7 霓虹灯、光纤、激光和LED等特种照明光源的要求可见本规范条文说明。
4.4.2 光源的应用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泛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氙灯等电光源中的几种或一种。
2 内透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荧光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
3 轮廓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紧凑型荧光灯、霓虹灯、发光二极管、光纤、镭射管、贴纸电灯、无极灯等。白炽灯应限制使用。
4.5 环境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的选择
4.5.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条件下,应选用高效率灯具。 4.5.2 环境照明灯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室外灯具防护等级可按本规范第8.6.1条执行。
2 灯具选择应考虑其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灯具效率等。 3 灯具金属外壳应有安装接地线的螺栓。 4 灯具应有调节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装置。 5 灯具应有散热装置。
6 宜选用体积小的灯具,灯具外型和颜色以与环境相协调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