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B 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
B.0.1 灯具防触电保护应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Ⅰ类灯具:灯具的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还包括附加的安全措施,即将易触及的导电部件连接到设施固定线路中的保护接地导线上,使易触及的导电部件在基本绝缘失效时不致导电。 2 Ⅱ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具有附加的安全措施,例如,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但没有保护接地的措施或依赖安装条件。
3 Ⅲ类灯具:防触电保护依靠电源电压是安全的特低电压,并且其中不会产生高于SELV(安全特低电压)的灯具。
附录C 室外水池照明安全要求
C.0.1 嬉水池防电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嬉水池区域划分可按《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GB16895.19-2002执行。
2 在0区内必须采用12V及以下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其安全电源应在0区、1区和2区以外。
3 电气设备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0区内为IPX8;1区、2区内为IPX5。
4 电气线路应采用非金属护套或非金属套管的双重绝缘线路,在0区及1区内不得安装接线盒。
5 在0区、1区、2区内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 C.0.2 喷水池防电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喷水池区域划分按《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 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GB16895.19-2002执行。
2 喷水池在电源未切断前禁止人体进入喷水池内(包括涉水),否则应按照嬉水池的要求处理。
3 当采用50V及以下的安全特低电压(SELV)供电时,其隔离变压器应设置在0区和1区以外。
4 当采用220V供电时,应采用隔离变压器或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此时每一隔离电源(一台隔离变压器或一个二次绕组)只供给一台电气设备,如向多台设备供电,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用与相线相同材质和截面的导线连通。
5 水下电缆应远离水池边缘,在水池内应以最短捷的路径接至设备。在1区内电缆应穿绝缘管保护。在喷水时内可使用接线盒,但应与电缆套管做丝扣连接,并应采取密封防水措施。
6 喷水池应做局部等电位连接。
附录D 防护等级IP代码说明
D.0.1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2008的规定,该分类系统应包括下列防护形式:
1 防止人触及或接近外壳内部的带电部件和触及运动部件(光滑的旋转轴和类似部件除外);防止固体异物进入外壳内部。 2 防止水进入外壳内部达到有害程度。
表示防护等级的代号通常由特征字母IP跟着两个数字(特征数字)组成,“特征数字”的含义分别见表D.0.1-1、表D.0.1-2和表D.0.1-3。第一位特征数字指第1款中所述防护等级,第二位特征数字指第2款中所述防护等级。 表D.0.1-1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对接近危险部件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 特征数字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防止手背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手指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工具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防止金属线接近危险部件 简要描述 防 护 等 级 含 义 —— 直径50.0mm球形试具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 直径12.0mm,长80.0mm的铰形试具指应与危险部件有足够的间隙 直径2.5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试具不得进入壳内 表D.0.1-2 第一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止固体异物进入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 特征数字 0 1 2 3 4 5 6 无防护 防止直径不小于50.0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12.5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2.5mm的固体异物 防止直径不小于1.0mm的固体异物 防尘 尘密 简要描述 防 护 等 级 含 义 — 直径50.0mm的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直径12.5mm的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直径2.5mm的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直径1.0mm的球形物体试具不得完全进入壳内 不能完全防止尘埃进入,但进入量不得影响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影响安全 无尘埃进入
表D.0.1-3 第二位特征数字所代表的防护等级 第一位 特征数字 0 1 2 3 4 5 6 7 8 无防护 防垂直方向滴水 防止当外壳在15°范围内倾斜时,垂直方向滴水 防淋水 防溅水 防喷水 防强烈喷水 防短时间浸水影响 防持续潜水影响 简要描述 防 护 等 级 外壳提供的防护类型的说明 — 垂直方向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当外壳的各垂直在15°范围内倾斜时,垂直滴水应无有害影响 与垂直面在60°范围以内的淋水应无有害影响 向外壳各方向溅水应无有害影响 向外壳各方向喷水应无有害影响 向外壳各方向强烈喷水应无有害影响 浸入规定压力的水中在规定时间后,外壳进入的水不应达到有害的量 按生产厂和用户双方同意的条件(应比特征数字为7时严酷)持续潜水后外壳进水量不致达到有害程度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禁用”;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
表明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符合??要求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