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泛光照明设计计算
6.3.1 用单位容量法估算所需的光源功率应按式6.3.1计算。
P=m2Eav (6.3.1) 式中:P——单位面积功率(W/m2); Eav——整个被照面平均照度(lx); m——不同光源的修正系数(W/lm)。
6.3.2 均匀漫透射表面,被照物表面亮度L与表面照度E关系应按式6.3.2计算。
E=πL/ρ (6.3.2) 式中:E——被照物表面照度值(lx); ρ——被照物表面反射系数;
L——被照物表面所需亮度值(cd/m2)。
6.3.3 泛光照明系统灯具数量应按式6.3.3计算。
N=EavA/(UΦK) (6.3.3) 式中:N——灯具数量(只);
A——被照面的总面积(m2);
Φ——选用灯具光源的光通量(lm);
U——投光灯的利用系数,为投射到被照面上的光通量与光源的光通量之比;
K——照明系统的维护系数。较清洁、出光面向下和照明器1年擦洗1次且维护较好的场所,取0.6~0.7。污染严重的场所取0.5~0.6。
6.3.4 当照亮的目标物与视点的距离大于100m时,所需的光源功率应乘以表6.3.4中所规定的修正系数n。
表6.3.4 目标物与视点距离的修正系数n值 距离(m) n值 100 1.06 300 1.2 500 1.35 800 1.61 1100 1.82 2000 3.3
7 环境照明节能评价
7.0.1 环境照明节能采用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作为评价指标。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应符合表7.0.1的规定。 表7.0.1 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 低亮度背景 反射比 照度 (lx) 0.70~0.85 0.45~0.70 0.20~0.45 30 50 100 照明功率密度 (W/m2) 2 3 5 照度 (lx) 75 150 300 中亮度背景 照明功率密度 (W/m2) 4 7 14 照度 (lx) 200 300 — 高亮度背景 照明功率密度 (W/m2) 9 14 — 注:1 城市照明规划或亮灯工程许可的特殊地区与时段不受此表限制; 2 表中照明功率密度为现行值。 7.0.2 本规范规定建(构)筑物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的指标为推荐的控制值,根据不同城市、不同环境可根据照度标准值按高一档或低一档修正。 7.0.3 其他环境景观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指标宜符合表7.0.3的规定。 表7.0.3 其他环境景观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指标 区 域 照明功率密度(W/m2) 公共停车场 2.52 公用车道、人行道 2.09 花园、公园和风景区 1.43
8 环境照明配电、控制和设施安全
8.1 供电电压和负荷计算
8.1.1 供电电压宜为400/230V,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50m。特殊情况下(负荷小且就地取得低压电源很困难时)可适当延长,但不应大于500m,并应验算供电线路的电压降。
8.1.2 室外景观照明负荷应在最大使用功率的控制方式下进行计算,并且不考虑需要系数。
8.1.3 室外景观照明负荷计算应以最大相负荷的3倍计算。
8.2 供配电系统要求
8.2.1 一般室外景观照明负荷属于三级负荷,特殊情况下负荷等级可根据建设标准和建设方的要求进行考虑。
8.2.2 室外景观照明的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宜采用TN-S方式供电。当由市政电源直接供电时,也可采用TN-C-S或TT系统。当由路灯电网供电时,应与路灯系统的制式一致,允许采用IT系统。
8.2.3 室外景观照明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
2 灯具宜自带补偿装置,以提高功率因数。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气体放电灯的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并应采用能效等级高的产品。 3 应降低系统阻抗,以减少电压损失。
8.2.4 根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景观照明供电的电源点布局应根据供电区域划分。长配电馈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要求,校验被保护线路预期最小单相短路时低压断路器的灵敏度。
8.2.5 由TT或IT系统供电的景观照明配电线路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8.2.6 应按供电的线制选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相220V电源供电,应优先选用二极二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应选用三极三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3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或三相与单相设备共用的线路应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四线式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8.2.7 景观照明的电子控制装置以及图象摄制和远传终端宜采用具有防雷电干扰性能的隔离变压器,隔离后以IT系统供电。
8.2.8 当由市政电源直接供电时,应在进户处装设带隔离功能的总保护开关。 8.2.9 景观照明的电源供电线路,宜在进线开关电源侧安装电度表。
8.2.10 室外景观照明供点系统中,为降低供电系统中的高次谐波对电力系统的影响,选用的变压器,其接线方式应为D,yn11型。
8.2.11 水下灯宜采用IT系统供电。安装在水中的末端供电线路和设备,应
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8.3 导线选择与线路敷设
8.3.1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系统中,中性线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分支供电回路,宜采用单相供电。分支导线截面不宜大于6mm2。
8.3.2 室外景观照明供电线路设计,应符合规划要求,并留有余地;导线应采用铜芯电力电缆。
8.3.3 在选择导线时,必须考虑气体放电灯的功率因数值和启动电流启动时间值,以及各相零序谐波电流迭加流过中性线的因素。
8.3.4 室外电缆线路以TN-S系统供电时,三相供电回路应选用五芯等截面电力电缆。单相供电回路应选用三芯等截面电力电缆。
8.3.5 暴露在建筑物外的(防雷LPZOA、LPZOB区)电气线路及照明装置、配电装置、控制装置相连接的电气线路应穿厚壁金属管敷设,或采用具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电缆。
8.3.6 室外电缆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的要求。
8.4 照明控制和节能
8.4.1 室外景观照明控制可采用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方式、其控制设备应安装于控制室、值班室内,或其他不易遭受机械损伤和非专业人员误操作的场所。在检修室外景观照明时,控制设备应有明显电源断开点及标志。 8.4.2 室外景观照明自动控制可采用下列低压接口控制方式: 1 采用微处理器或可编程序控制器;
2 通过光传感器和时间开关,由光、时调控设备分别或共同控制; 3 通过时间开关,由定时控制设备控制; 4 控制中心经遥控终端控制。 8.4.3 调光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运用调光器对单个或成组的照明光源进行明暗或颜色变换的控制,满足场景变化的需求。
2 根据不同光源,选用改变电压的方式进行调光或改变频率的方式进行调光等。气体放电灯可根据要求选用成套控制设备。 3 应考虑启闭集中控制的可能性。
8.4.4 宜采用计算机技术对环境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控制。
8.5 接地与防雷
8.5.1 下列电力装置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及装置外可导电部分,应保护接地。 1 室外照明及其配电装置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钢筋混凝土构架的钢筋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等。
2 电缆的金属外皮及电力电缆金属接线盒、终端盒等。
8.5.2 灯具的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装置或供电线路PE线连接。并与可伸臂范围内金属管道构件以及防雷引下线做辅助等电位连接。
8.5.3 在低压系统中,终端景观照明配电箱和电子控制装置以及图象摄制、远传终端的隔离变压器一次侧应加装避雷器,避雷器接地线应同变压器二次侧电子装置的逻辑地或其机柜的接地外壳相连接。电涌保护器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执行。 8.5.4 接地系统接地电阻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压系统中性点接地电阻在任何季节不宜大于4Ω。重复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Ω,在易燃易爆区宜不大于30Ω; 2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应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若与防雷接地系统公用接地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Ω;
3 电子设备接地电阻,当采用共用接地系统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当采用单独接地体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8.5.5 水下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除应用PE线连至接地装置外,尚应同水池壁及其周围地面钢筋做等电位连接。 8.5.6 所有进入建筑物的外来导电体均应在PLZOA或PLZOB区与PLZ1区的界面处做等电位连接。安装在PLZ1区的配电和控制装置,应设电涌保护器。
8.6 照明设施的安全
8.6.1 一般场所照明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灯具安全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7的规定,参见本规范附录B。灯具应根据应用场所选用防触电保护为Ⅰ类、Ⅱ类或Ⅲ类灯具;观礼台、桥梁等可触及的防护栏(墙)上宜选用Ⅲ类灯具,若选用非Ⅲ类灯具则应有防意外触电的保护措施;
2 灯具应可靠的固定,在桥梁等振动场所使用的灯具应具有防震措施;需固定投射方向的灯具应具有调整、锁定装置;
3 室外安装的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在有遮挡的棚或檐下灯具防护等级可选用IP54;埋地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水中使用的灯具防护等级应为IP68;
4 照明设备所有带电部分应采用绝缘、遮拦或外护物保护;室外照明配电箱、控制箱等的防护等级不得低于IP55;
5 可触及的照明设备表面温度高于60℃时应采取隔离保护措施;
6 霓虹灯的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