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环境照明设计
5.1 居住区环境照明设计
5.1.1 环境照明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创造安全、幽雅、舒适的生活环境。
5.1.2 当需要进行景观艺术性灯光设计时,居住建筑的主体部分不应采用建筑立面泛光照明。
5.1.3 灯具、光源、电气设备及控制设备应保证其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和耐久性。
5.1.4 居住小区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半柱面照度和推荐的最佳半柱面照度应符合表5.1.4-1的要求。
表5.1.4-1 居住小区内的最小和最佳半柱面照度(lx) 项 目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 最佳半柱面照度Escb(lx) 指标(lx) 1 3~10 2 居住小区内人行道、公园小径平均照度宜符合表5.1.4-2的规定。 表5.1.4-2 人行道、公园小径的照度要求(lx) 平均水平照度Ehav(lx) 7.5 最小水平照度Ehmin(lx) 1.5 最小半柱面照度Escmin(lx) 1.5 3 居住小区内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度宜符合表5.1.4-3的规定。 表5.1.4-3 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度要求(lx) 区 域 居住小区的人行交叉通道 平均水平照度 Eav(lx) 10.0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 3.0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2 4 环境照明灯光不得射入室内或给居住者造成光污染。住宅的居室等窗户上的最大垂直照度以及从室内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最大光强不应大于表5.1.4-4的规定值。
表5.1.4-4 住宅的居室窗户上的光干扰控制 低亮度区 23时前 窗户上的垂直照度(lx) 直接看到的发光体的发光 强度(cd) <5 23时后 <1 中亮度区 23时前 <10 23时后 <2 高亮度区 23时前 <25 23时后 <5 <7500 <500 <10000 <1000 <25000 <2500 5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 5.1.5 居住区内文化商业服务区环境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文化设施和商店应在所在区域规划设计的基础上,不破坏整体和谐,突出自身特点及艺术个性。
2 文化商业服务区环境照明应避免对周边居民形成干扰,应严格控制大、中型广告照明开启关闭时间。
3 文化商业服务区环境照明应以建筑标识照明、店头照明、商店立面照明、橱窗展示照明和店名广告照明为重点,优先选用节能型光源。
4 文化商业服务区的道路路面平均亮度不宜过大。店头照明的亮度宜为环境亮度的3倍。
5 文化商业服务区内各种广告照明不得干扰城市中的公共设施的识别,如公共汽车站、电话亭、书报亭、时钟、导引指示牌、区街地图等。 6 各种广告灯箱的光色设计,应保持视觉上的连续性和统一性。
5.2 公共活动区环境照明设计
5.2.1 公共活动区的照度要求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表5.2.1 公共活动区的照度要求 区 域 人行道、自行车道 草地 庭园、平台 儿童游戏场地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 2 2 5 10 照度均匀度U (Emin/Emax) 1:4 1:4 1:6 1:6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2 2 3 4 5.2.2 光源应有良好的显色性,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65,对艺术效果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5.2.3 乔木、灌木和花卉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植物的照明设计应以植物自身的特征为依据,采用不同的光来表现植物的杆茎纹理、枝叶色彩或整体形态、质感与色彩。 2 灯光的设置应不影响植物生长。
3 除装饰性灯具外,其余灯具一般应尽量隐蔽在观赏视线之外,投射光应避开观赏者的视线,防止产生眩光。 4 所有灯具应具有防眩光措施。
5 花卉照明需要良好显色性的光源,其一般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 5.2.4 雕塑和小品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雕塑和小品作为环境中的景观亮点,其亮度应高于周边环境亮度。 2 雕塑和小品应通过光影关系突出立体感。
3 应根据被照目标的位置与周围环境设置灯具,并应避免产生眩光。 5.2.5 水体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静止水面可利用周围被照亮的建(构)筑物、雕塑、树、桥等倒影效果,不宜另设照明灯光。
2 动态水体如喷泉,可利用其设置水下灯,灯位应在喷泉水的落点处。又高又细的水柱宜采用窄光束水下射灯,喷涌的泉水宜采用中、宽光束水下射灯。 3 水体照明宜采用低压灯具。照明设施必须保证其安全可靠性,较大较
深水域的滨水区域应设有警示照明。
4 水体照明应避免对水中动植物和生态体系造成不利影响。
5.3 商业中心区环境照明设计
5.3.1 商业中心和区内广场公共区的照明要求应符合表5.3.1的规定。 表5.3.1 商业中心和区内广场公共区的照明要求 最小水平 区 域 照 度 Ehmin(lx) 商业中心及广场 行政办公区 ≥20 ≥5 照 度 均匀度UE (Emin/Eav) 0.2~0.4 0.2~0.4 最小(半)柱面 照 度 Escmin(lx) >16 >5 (半)柱面照度 均匀度 Usce(Emin/Eav) ≥0.2 ≥0.2 平均(最大) 亮 度 Lav(Lmax)(cd/m2) 1.5~2.0 — 5.3.2 商业中心区内的照明设备应选用光效高、显色性好、寿命长的光源和灯具,显色指数Ra不应小于80,色温宜在3000K至5500K之间。 5.3.3 灯具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必须能同时为垂直面和水平面提供照明。
2 商业中心区内所有照明装置的总体外观,包括尺寸、材料、颜色、式样等,在一个区内应协调。
5.3.4 室外广告和标志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户外广告和标志照明应与街区整体环境协调一致,并成为丰富街景的构成要素。
2 户外广告和标志应防止光污染,注意节约能源。光源宜选用LED、T5荧光灯、光纤、导光管、大屏幕显示屏等形式。
3 灯光不宜采用外投光的照明方式,宜采用内透光或自发光。
4 商业中心区内的广告照明(不包括霓虹灯)的最大允许亮度应符合表5.3.4的规定。
表5.3.4 商业中心区内广告照明的最大允许亮度 区 域 商业中心区广告 及招牌面积(m2) 商业中心区广告及招牌面积(m2) 0.5 2.0 10.0 >10.0 最大亮度Lmax(cd/m2) ≤1000 ≤800 ≤600 ≤400 注:行政办公区广告及招牌的最大允许亮度为以上指标乘以0.4。 5 室外广告照明不得影响城市功能性导引功能。 5.3.5 交通广场的照度应符合表5.3.5的规定。 表5.3.5 交通广场的照明要求 区 域 交通广场的地面 交通广场出、入口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 ≥10 ≥20 平均水平照度 Eav(lx) 20 40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8 ≥16 5.3.6 人行道的照明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小径和步行街的照明不应破坏景观,光线应柔和,应设计台阶、障碍物及道路方向变化的照明。
2 照明灯具不应破坏白昼景观,光源光色、照明灯具、光分布及照度水平应与人行道所在的环境相一致。
3 商业中心区人行道平均照度宜符合表5.1.4-2的要求。 4 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度宜符合表5.3.6-1的要求。 表5.3.6-1 人行道路交叉口的照度要求 区 域 城市商业区的人行交叉通道 商 业 区 夜间人行交通量大 夜间人行交通量中 夜间人行交通量小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 15.0 7.5 5.0 3.0 平均水平照度 Eav(lx) 30.0 20.0 15.0 10.0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 4.0 3.0 2.0 5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照度宜符合表5.3.6-2的要求。 表5.3.6-2 人行地下通道与自行车地下通道的照度要求 时 间 白天 晚上 平均水平照度 Ehav(lx) 100 30 最小水平照度 Ehmin(lx) 50 15 最小半柱面照度 Escmin(lx) 30 10 6 人行道及人行地下通道所用光源的显色指数Ra应不小于65。 7 在休息区和台阶、告示牌或公用电话等处应另设加强照明。
8 人行道上的照明设备,必须用坚固耐用的材料制造,灯具的造型应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
6 建筑物立面照明
6.1 建筑物立面照明基本要求
6.1.1 照明设计应尊重建筑本身的功能、形态、结构和材料、采用光和影的变化为建筑塑造良好的夜间形象。
6.1.2 照明方式的选择应根据被照建筑物的特征和要求,强化建筑面和体块的构成关系,应防止简单地勾勒轮廓,令建筑维度退化,破坏建筑形态。
6.1.3 根据建筑物的材料颜色,选择色温合适的光源,应慎用感情色彩强烈的彩色灯光。
6.1.4 合理选择灯具功率,控制建筑灯光的照明功率密度;夜景照明应分级、分组控制。有条件时宜通过灯光控制系统节约能源。
6.1.5 控制灯光投射角度,不宜将光透入夜间有人居住或工作的室内场所,对周围建筑物造成光干扰。应合理选择设备安装位置,灯具设置宜做到“见光不见灯”。
6.1.6 夜景照明设备应安全可靠,且便于维护、维修。
6.2 建筑物主体夜景照明技术要求
6.2.1 建筑物主体夜景照明亮度要求,宜按表6.2.1取值。 表6.2.1 主体景观照明亮度值(cd/m2) 建筑物环境亮度类型 亮化级区域 控制级区域 限制级区域 低亮度背景 — 6~12 4~6 中亮度背景 30~75 12~30 6~12 高亮度背景 75~150 30~75 — 6.2.2 对尺度较大的建筑物立面采用投光照明时,光源色温宜采用黄、白色、慎用蓝、红、绿等彩色光。
6.2.3 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应采用主光突出重点部位,用辅助光照明一般部位,主光和辅助光亮度比例以3:1为宜。 6.2.4 建筑物立面的泛光照明的光束不宜垂直90°投向被照面,宜倾斜入射,应使不同面亮度有差别。被照面是平面时,入射角宜取60°~85°;较大凹凸时,入射角宜取0°~60°;显现细部特征时,入射角宜取80°~85°。
6.2.5 在建筑物附近安装投光灯时,投光灯和建筑物立面距离与被照高度之比以不小于1:1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