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绝对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拥有其50%以上不足100%的股份; (3)相对控股子公司。
母公司拥有的股份低于50%,但其表决权已经足以对子公司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其他股份可能比较分散。
法人地位 独立财产 独立意志 独立责任 子公司 √ √ √ √ 分公司 × × × × (五)以公司股权的转让自由性和股份发行的公开性为标准 这是英美法上的特有分类。
封闭性公司(private company,closed company)
相当于我国的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即发起设立与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开放性公司(public company)
相当于我国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即公开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在内。
(六)跨国公司
除了在本国设立总公司、母公司外,又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形成一种国际化的垄断组织。跨国公司也称为多国公司。
197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决定,成立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和跨国公司委员会,负责协调和研究跨国公司的活动,以便把它们的活动纳入对国际社会负责、为世界发展服务的轨道上来。
五、我国公司立法上的几类公司
依照《公司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从组织形式来看,我国只有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类公司。
(一)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是我国仅有的公司类型。 两类公司的相同点: 就是股东均负有限责任。 不同点在于:
1.有限公司的资本构成通常称为出资而不称为股份。
2.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后,由成立后的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其性质为证权证书;股份有限公司则向股东签发股票,其性质为证权证券。
3.股份公司具有公众性,而有限公司具有封闭性。 4.与股份公司相比,有限公司的人数特征在于:
(1)在上限上,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最高限即不得超出50人,股份公司无此限制;
(2)在下限上,有限公司可以为1人,即一人公司与国有独资公司,当然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也须在2人以上;股份公司的最低股东人数为2人(第79条)。
(二)股份公司
依照第78条的规定,我国的股份公司依其设立方式以及股票是否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可以再分为: 1.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这类公司的股东人数底限在2人,高限为200人,不具有公众性,属于英美法上的封闭性公司。 2.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
私募与公募的人数区别界点在200人(《证券法》第10条)。
私募股份公司的公众性不强,仍然属于英美法上的封闭性公司;但公募股份公司就是公众性公司了,其最典型者就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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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最少股东 最多股东 发行股份 股份上市 商号结尾之称谓 董事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 2 × √ √ 股份有限公司 5-19 有限责任公司 1 50 × × 有限责任公司 3-13 (三)一人公司 1.定义
一人公司属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
依照第58条,一人公司仅指一人有限公司,不能设立一人股份公司,其设立人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就是设立全资子公司)。
2.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
股东行使相对于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会的权力。 (2)公司章程也由股东一人制定。(第61条) 3.特别规制措施
以下措施专门适用于一人公司,并不适用于普通有限公司。
(1)出资: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被提升到10万元,且不能分期缴纳(第59条)。 (2)公示:在公司登记和营业执照中应当载明自然人或法人独资的信息(第60条)。
(3)财务监督: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3条)。 (4)揭破法人面纱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与举证责任倒置: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即发生财产混同的,即适用揭破法人面纱原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64条)。
(5)“计生”原则: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独生子女”政策),且该一人公司不得再设立一人公司(“绝育手术”)。但此举不适用法人及其设立的一人公司。
(四)国有独资公司 1.定义
属于有限公司的特殊类型,但国有独资公司并不是一人公司。
其特殊性以及与一人公司的区别在于:投资人只能是国家,且只能为单独出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是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
2.组织机构的特别规范 (1)股东权的分享制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主要由国资委来行使,但公司董事会也可被授权行使部分职权,故称分享制。
具体而言:
①公司章程由国资委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委批准;
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共计6大事项,必须由国资委决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共四大事项,应当由国资委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 ①董、监事的委派制与选举制: 董、监事由国资委委派(不是选举);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②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职工监事不少于1/3。 ③董事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 (3)高管兼职的限制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7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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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三巨头”
①董事长:由国资委在董事中指定而非选举产生。
②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经国资委同意的,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 ③监事会主席:也由国资委在监事中指定而非选举产生。
我国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之比较 股东人数 股东 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资本 董事会 执行董事 监事会 监事 最低注册资本 分期出资 自然人 法人 国家 有限责任公司 至少2人 √ √ √ √ √ √ √ √ 3万 √(2年内) 一人公司 1人 √ √ × × √ √ √ √ 10万 × 国有独资公司 1人 × × √ × √ × √ × 3万 √(2年内) (五)上市公司
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公司,是最具公众性的公司。 (六)外商投资公司
采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就被称为外商投资公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律采用有限公司形式;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可以选择有限公司形式。 此外,我国也允许外商投资中国的股份公司。
关于外商投资公司的法律适用,第128条作了规定,即外商投资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案例分析】
1.甲、乙两股东投资成立了A公司,从事生产活动。甲、乙两股东又投资成立了B公司,从事商品批发与零售。A公司的部分生产原料也由B公司负责供应,某年,A公司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需要大量原材料,该批原材料由B公司向C银行借款购入,然后转手供应给A公司,B公司供应给A公司的该批原材料价格不但低于购入价格,而且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导致B公司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处于破产境地,C银行的债权到期后B公司无法偿还。问:如果出现上述情况,C银行可否要求甲、乙两股东承担责任?
(提示: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A公司是从事日用百货经营的有限公司,甲是A公司的董事长,甲在担任A公司的董事长期间,又与他人投资成立另一家从事日用百货经营的有限公司B公司,并担任B公司的董事,甲利用A公司的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又将A公司长期使用并有良好信用的商标授权给B公司使用。A公司的股东乙认为甲的行为违法,侵犯公司与股东利益,并以自己的身份向法院起诉了甲。问:甲董事长的行为有何违法之处?股东乙的诉讼性质是什么?
(提示:当公司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董事和管理人员的侵害,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手段来维护公司的利益时,法律允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之比较 诉权归属 目的 8 / 24
代表诉讼 公司 公司利益 直接诉讼 股东 自己利益 内部 侵害来源 外部 先诉请求 胜诉 结果归属 败诉 √ √ √ 公司 起诉的股东 √ × × 自己 自己 股东代表诉讼之原告 持股量 连续持股时间 有限公司 1股(单独股东权) × 股份公司 1% 180日
题 目:公司法(二):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模式
1.日本模式 2.德国模式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负责 负责 负责
监事会
负责 监督
董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3.美国模式
股东大会
负责 董事会
监督
聘任 审计人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监事会 股东大会 董事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双层委员会 单层委员会 中国:平行双层委员会董事会 英美的资本雇佣劳动模式
德国、奥地利、荷兰、葡萄牙等资本与劳动共同治理模式
二、我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般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9 / 24
股东(大会) √ × × √ 董事会 √(小型除外) √(小型除外) √ √ 经理 可设 可设 √ √ 监事会 √(小型除外) √(小型除外) √ √
三、我国公司机构设置区别 股东人数 股东会 董事会 董事会 执行董事 监事会 监事会 监事 最终注册资本 资本 分期出资 √(2年内) × √(2年内) √ 3万 √ 10万 × 3万 √ √ √ √ × √ 一般有限公司 至少2人 √ √ 一人公司 1人 × √ 国有独资公司 1人 × √
四、我国公司职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设 ≥1/3 股份公司 职工董事 职工监事 可设 应设 可设
五、公司章程的制定 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制定 或董事会制订 发起人制订,创立大会通过(募集设立) 股份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制定
六、我国各种公司的权力机构
有限公司 一般公司 权力机构 股东会 一人公司 股东 国有独资 国资委 中外合资 董事会 中外合作 董事会 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
七、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52、54-56条、58条
董事会的主要专门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10 /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