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需补充说明事项 (包括受奖励或处罚、经营资格变动等情况) 1、保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章; 无 申 请 人 声 明 2、保证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 3、服从主管部门对进出口食品行业的管理,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要求,维护行业经营秩序; 4、按要求认真填写、及时提交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5、不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本备案资质及其他文件。 以上如有违反,将自愿承担一切责任。 法人签字: (申请单位盖章) 日 期: 收货人工商注册所在地直属局填写 审核意见: 初审人员签字: 日 期: 审核意见: 审核人员签字: 日 期: (直属局盖章)
进口肉类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保证进口肉类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控制进口肉类产品质量,防止出现不合格产品。
2. 适用范围:用于我司肉类产品进口、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的质量
控制。
3. 部门职责:质检部负责运输、检验、贮存等各环节的产品质量检验,
冷藏部负责产品出入库管理,产品质量随时抽检、不合格品标识、隔离、退货。 4. 工作流程
4.1 将进口肉类产品贮存在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进口肉类备案储存冷库中。
4.2 进境肉类产品必须按进出口食品安全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按规定报检。未经口岸或指定检验检疫机构依法施检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不得调出指定备案存放冷库。
4.3 进口产品外包装要求清洁、坚固、干燥、无毒、无霉、无异味,外包装上须有明显的中英文标识,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工厂注册号和目的地等内容,目的地必须注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封口处应当加施一次性检验检疫标识;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无毒、无害,符合食品用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纸箱不得使用铁钉和铁卡。内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全新材料,并标明品名、注册厂号等。
按规定随机抽取进口肉类产品数件,打开包装检查货物是否腐败变质,是否有毛污、血污、粪污。有无出现淤血、淤血面积大小及其所占抽样的比例。是否夹带有禁止进境物,是否有其他动物尸体、寄生虫、生活害虫、异物及其他异常情况。
4.4 检验品种规格是否与合同等单证或标准相符,包装外标记是否与内容物一致。须实验室检测的,按规定抽样送检。
根据现场检验检疫的情况,对进境肉类产品分别作如下处理: 1)货证不相符或不符合我国国家标准规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腐败变质或受有害杂质污染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疑似受病原体污染的,应当立即采样送检,并作封存处理。 4.5 存储冷库管理
1)确保冷库密封,防虫、防鼠、防霉设施良好。 2)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昼夜温差不超过1℃。 3)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 4.6 进库管理
1)指定存储冷库对入库的进境肉类产品需要查验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第一联正本,并保留其复印件。
2)凡有下列情况,一律不许进库,并及时通知有关检验检疫机构:
1. 货证不符、散装、拼装或者中性包装,以及包装不符合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
2. 腐败变质、有异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