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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相关法律与机构职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我国的所有特种设备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工作。
电梯的安全运行状态涉及各种社会群体,方方面面。为了提高电梯的安全运行记录,确保电梯的安全功能现状正常,减少电梯伤害事故,全国各地省市根据本地现状也都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规章,明确了电梯的直接安全管理部门,细化了各相关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职能,以确保使用电梯的公众的财产安全,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以下是北京市、连云港市、徐州市制定的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北京市现行的《北京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安全质量监察,是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区级人民政府对电梯的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责任。针对所管辖区域内的电梯安全,人民政府不仅要在电梯的安全管理工作中领导支持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还应加强对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社会公众团体组织宣传电梯安全工作,在学校举行电梯安全讲座宣传,鼓励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对电梯法规和安全知识进行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公众乘坐电梯时的安全意识和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乘梯人员具有一定的正确自救和救助他人的能力。并且人民政府应该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电梯安全事故救援预案,而且每半年演练一次,根据演练所反映的情况及时修正救援预案。设立24小时应急维保专线,接警后须立即前往排除故障,接到被困乘客的报警后,必须在30分钟内到达现场进行施救。电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负有电梯安全管理职责的相关管理部门,要重点监控人群易集聚的公共场所,人流量大的商场、体育馆、学校等地方的电梯安全运行状态,必须对这些场所以及有重大活动的区域的电梯进行专项备案监管。村居委有义务对本辖区内的电梯进行监管,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或者辖区内电梯制造、安装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应及时向当地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
连云港市印发的《连云港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中规定:连云港市的电梯安全监察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助、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鼓励利用现代科技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完善现有安全管理手段,提高事故预防能力,完善预防措施并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电梯业主、维保部门应积极参加电梯安全责任险。安监局、质监局等相关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积极的宣传电梯的安全知识,提倡文明乘梯,安全乘梯。特别是针对学校、游乐园等人员聚集的场所,新闻媒体、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开展电梯相关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倡导文明乘坐电梯,加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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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电梯有大施工(安装、改造、大修)作业时,应向当地监管部门报案,做出施工方案,到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作业,并且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徐州市颁布的《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负责,领导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要协调好各相关负有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并与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电梯应急预案,并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电梯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新建的易导致人员集聚或者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重点监督这些场所所使用的电梯,并且相关的电梯安全管理部门也要加强对该地区的电梯的维护保养监督检查工作。这些场所的电梯应具备现代高科技的信息收集技术,能够及时的将电梯运行状态实时传递给管理部门,便于管理,降低安全隐患。电梯的制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关资质,并且负责对电梯的安装、维修、保养等日常工作,或通过合同委托本地或异地电梯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安装、维保作业的,被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电梯安装维保资质。
2.2 电梯安全管理现状
2009年1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电梯提出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保障措施。部分措施如下:
(1)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在对电梯进行检验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本条例所要求的技术措施进行,并且对检验的结果所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按照本条例的技术要求严格要求作业人员,对电梯进行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各项工作。不管是电梯本身的制造单位,还是制造单位所委托的具有电梯维保、安装资质的管理单位,在对电梯进行安装、改造、维护等作业时,制造单位都应该对电梯的相关作业提供技术援助指导,并监督安全工作,对电梯作业完成后进行调试、校验等工作,确定电梯安全,并对检验、调试结果负法律责任。
(2) 电梯的日常维护,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取得相关资质的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电梯安装、改造、维护许可的第三方进行。电梯的清洁、润滑等基本维护工作的周期为15天,电梯的日常维护单位必须在每个周期内对电梯进行日常检查,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要求对电梯进行调试,确保电梯安全运行,安全部件的正常工作。并且对维护保养工作的作业现场安全负责,落实好现场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作业安全,避免受到伤害。接到救援通知或者电梯故障通知后,必须立即派遣技术人员赶到事故现场,实施救援。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
(3) 电梯制造单位要对自己单位制造的电梯负终身安全技术责任,要对本单位的电梯进行跟踪,并记录安全运行的参数,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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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所涉及到的电梯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问题的,要及时的告知使用、维护单位。并纠正不正当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并且提供所涉及到的安全技术援助,督促其改正。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是屡教不改的,需及时向电梯使用所在辖区的电梯安全管理部门及时上报。并且对所追踪到的电梯安全信息,应当保留存档。
在201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提供了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和法律手段。
(1) 电梯作为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之一,电梯的使用单位,必须对所使用的电梯安全运行负责,在人群流动大的场所,电梯运营单位必须为电梯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者独立的安全管理部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公园、游乐园等人员聚集、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的电梯做重点监察,实时监督。
(2) 在乘坐电梯时,乘梯人员应该按照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乘坐电梯,并且服从有关人员的指挥管理,特别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或者听从指挥,有序离场,不应胡乱走动或者采取危险方式自救。
(3) 电梯制造单位在生产活动中如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严格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整改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 所生产的电梯没有按照国家技术要求进行调试、校验的,或者是直接销售不合格电梯的;
② 在对本单位所生产的的电梯进行跟踪了解时,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报告或者为了公司形象利益等而隐瞒,没有及时或者没有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管理部门的。
同时,还制定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以保障电梯安全。如2004年1月1日实施的《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对电梯的制造、安装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及安全标准,其中有不少是强制性的,以防电梯运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乘梯人员的生命及财产损失。
电梯的检验验收工作是电梯投入使用的至关重要一个工作,而这个工作是对电梯质量的保证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负责。下表为现行的电梯检测标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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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电梯检测规范 序号 领域名称及代码 产品和/或参数 检测标准(方法)名称及标准号 S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en 81-1:1998;电梯技术条件:GB/T 10058-1997;无损检测(1105.5) 乘客电梯与载货电梯 电梯试验方法:GB/T 10059-1997;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10-2002;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 10060-93;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1~7025.3-1997,ISO/FDIS 4190-1:1999;杂物电梯:JG 135-2000 无损检测(1105.5) 自动扶梯和自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人行道 GB 16899-1997,en 115:1995 1 2 3 无损检测(1105.5) 液压电梯 液压电梯:JG 5071-1996;液压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2:1998 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GB 17907-1999;4 无损检测(1105.5) 机械式停车设备类别、型式与基本参数:JB/T 立体停车设备 8713-1998;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09-1999;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JB/T 8910-1999 5 无损检测(1105.5) 电梯曳引机 电梯曳引机:GB/T 13435-92;交流电梯电动机通用技术条件:GB/T 12974-91 电梯T型导轨:JG/T5072.1-1996;电梯T型导轨7 无损检测(1105.5) 电梯导轨 检验规则:JG/T 5072.2-1996;电梯对重用空心导轨:JG/T 5072.3-1996;乘客电梯和服务电梯--轿厢与对重用T型导轨:iso 7465(1997) 8 无损检测(1105.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1995,en 81-1:(门锁、安全钳、1998;热卷圆柱螺旋弹簧技术条件:GB 1239.4-89;限速器、缓冲器、电梯用钢丝绳:GB8903-88 绳头组合) 电梯安全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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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电梯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3.1 责任划分不清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电梯产权归全体业主,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电梯的使用者要对电梯负责。同时,物业公司对电梯负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少业主认为电梯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属于物业公司、维保单位、质监局等相关管理部门,与自己无关,消极对待甚至不履行相关义务[3]。
产权不清,造成了电梯管理责任难以明确落实。如同一些楼房还在建设当中,而电梯的所有者便将电梯外租,致使电梯责任划分不清多个单位同时拥有电梯。由于电梯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没有落实到位,质监部门在下达检验通知的时候,都不知道下给谁。虽然说物业公司要担负部分相关管理责任,但是电梯的使用单位也需要对电梯安全运行负责。产权不清,多个单位同时拥有电梯产权的同时,没有明确电梯管理责任主体,导致电梯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排除,也是造成电梯事故的一大原因。 2.3.2 安全意识淡薄
可以说现在安装在高楼大厦的电梯,属于智能电梯,是高科技产品。正因为如此,大多数人普遍认为电梯是安全的。但是这和我们身边的电子产品一样,如不珍惜爱护,就会时不时的闹“毛病”。手机等电子产品可能只是让你一时觉得不顺,电梯闹“毛病”,就会威胁到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
许多住宅在竣工时,很多住户都在装修自己的新家,却忽视了电梯安全的存在。电梯在这一时刻成为了搬运装修材料、家具的有效且有限的运输工具。一般的,载客电梯和载货电梯是分开的,但是很多小区都没有单独设立载货电梯,即使有,不少住户也会因为等待时间过长而选择用载客电梯。忽略了对同梯的其他乘梯人员以及自身造成的安全隐患,或者说是意识到了,但是存在侥幸,觉得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不仅如此,在住宅竣工初期,乘梯环境较差,在搬运家具、装修材料的时候,容易将泥土、小石子等带入电梯,对电梯的厅门开关造成影响、损伤,使得电梯门被卡住无法打开或关闭。以及随手丢弃的包装塑料等都会给电梯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和危险。 2.3.3 公众对电梯管理认识存在误区
很多人对电梯管理的认识普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
(1) 质监局、物业公司等是电梯的管理部门,电梯的安全管理是他们的事,而且电梯不是我的,所以与我无关。甚至说不缴纳电梯维护管理的相关费用,只享受电梯带来的便捷福利,而不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
(2) 电梯故障质监部门都可以解决。电梯出现安全问题,那么这就是质监部门的责任,理应由质监部门来维修电梯。作为电梯的管理机构,完全有能力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