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五局贵广铁路第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

2019-04-13 19:00

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1.2各作业队的领工员、安技员,班组安全员应经常检查施工作业环境和机具设备运转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及时汇报;应督促和指导现场施工人员按章操作,现场制止违章,保障施工安全。 1.1.3特殊工种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施工中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自检和互检,应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1.1.4班组作业必须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兼职安全员必须由责任心强、有经验、有技术的工人兼任,主要职责是:检查本班次机具、人员、设备的安全情况,监督施工过程,保证工程质量,发现并组织排除工作险情,联系爆破及其它工作。 1.2、定期检查

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作业队的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也应当场处理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对无法当场处理的,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并对整改验证作好记录。 1.3、专项检查

项目部对一些专业性的设备、设施,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安检人员和实际操作维修的作业人员在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进行专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1.4、节前节后和季节性检查

节假日前后项目部领导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施工队和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重大节假日、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必须组织检查,防止员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 1.5、开工、复工前的检查

单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组织安全人员对开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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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例行检查,检查所需安全设施是否到位,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开工。 停工超过15天的工程项目在复工前必须报请项目部组织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具备安全条件的方可复工。 2、检查的依据:

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企业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作业指导书等。 3、检查的方法:

3.1、组织领导:各种安全检查都应针对检查项目配备检查人员,并进行合理分工。

3.2、目的明确:各种安全检查都应明确检查的目的和检查项目、内容及标准。

3.3、检查记录:检查记录要认真、详细,特别对隐患的记录要具体。隐患部位、危险程度及处理意见等要记录清楚。

3.4、整改:安全检查的整改工作包括对隐患和问题的登记、实施整改、过程监控。对有即发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要责令停工,被检查单位要立即整改。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应当场纠正。安全负责人对整改的部分要进行复查。

3.5、验证:对隐患和问题,经过整改以后,由专职安检人员现场验证整改结果并作好记录,对整个处理进行关闭。

(三)、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1)、为了严肃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处理,规范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我项目部各施工单位和全体员工,对安全事故负有刑事责任者,不适用本制度。

(3)、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系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责任事故。 (4)、事故分类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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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事故按其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为:轻伤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其它事故。 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调查处理、报告。

2、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注: a、中铁五局授权局指挥部配合由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检察院、公安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报告。

b、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1人因工责任死亡事故,在局

授权或委托下,根据地方政府的处理决定,指挥部认真调查处理,并报局备案;2人死亡事故,报局批复。一次1~5人重伤事故由指挥部处理;一次6~9人重伤事故,由局授权或委托,指挥部处理并报局核备。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它事故:

铁路行车事故:接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执行;

道路交通事故:属本企业责任的,按本办法执行。

火灾事故:依照《消防法》,由公安消防管理机构负责载决,属本企业责任的,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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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由集团公司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各单位行政第一管理者为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管理和领导责任。发生安全事故,应追究行政第一管理者的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

(6)、项目部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不包含地方政府、建设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经济处罚。

发生伤亡事故,重大事故及其它事故,视其情节轻重、责任大小,项目部将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建议上级对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 一般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警告处分,经济赔偿2000 元; ③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济赔偿2000-5000元;

④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行政处罚和经济赔偿,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重大事故;

①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10000元;

②给予事故间接责任者行政记大过处分,经济赔偿5000元; ③给予事故单位有关责任领导人行政记大过处分或撤职,经济赔偿3000-5000元;

④对项目部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理,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处理。

(7)、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其它事故对事故单位进行如下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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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事故单位罚款1万元;协作劳务队伍发生因工责任死亡事故,每死亡一人对管理方罚款1万元;一次发生3人及以上的因工责任伤亡事故,每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罚款3万元,重伤一人罚款5000元,;事故受省级以上媒体通报,另罚款1万元。

②发生铁路行车;重大机械、交通、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按现行规定处理;如有人员伤亡,比照前款执行。 ③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每件罚款2-5万元。

④其它事故,按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单位、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的处理,比照伤亡事故和重大事故进行处理。 (8)、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要在第六条的基础上,加重进行处罚:

①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②在三个月内连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③有意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处理超过国家规定时限的; ④无论事故大小,凡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并直接影响到生产经营及生存发展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视其影响程度,对有关责任人、责任领导人加重处罚。

(9)、对到任不满三个月,在事故中仅负间接事故责任,认识深刻的管理者,可酌情从轻或免予处分。

(10)、对造成员工因工死亡责任事故,由司机关查处而免予刑事处罚的责任领导人,本着内部严格管理和要求,应追补其行政处罚。 (11)、对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报请上级纪委、行政监察部门查处。

(12)、各作业队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必须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第75号令)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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