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报至项目部调度和安质部,由项目部按程序逐级上报。事故单位应配合项目部安质部,尽快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最迟不得超过30天,同时根据本制度以上的规定,提出对有关责任者和有关责任领导人的处罚建议,报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审核。
(14)、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凡在工作、作业过程中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伤亡事故报表,由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翌月翌年一日前报项目部汇总,再由项目部报上级安质部门。
(15)、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项目部安质部要认真纠正。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严厉查处。
(16)、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一公司组织调查组,按照 “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调查处理,并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 (17)、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由项目部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质部,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或者委托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主持,会同同级工会和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调查组,或与事故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18)、对重大伤亡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调查结论、事故性质、责任认定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的建议,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尽快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在不超过180天内报总公司批复结案。
(19)、对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责任者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仅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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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消防组织机构
消防工作是安全管理的重点之一,其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均从属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全项目部消防工作。 组 长:吕保良
副组长:李光耀、杨晓春、屠立山、李伟、伍全林、王仁明、侯铁刚、陈 祥、潘爱民、陈祥
组 员:刘 江、饶永强、黄志强、何其平 、李国松 、姜定才 、杜传泽、张平智 、蒙玉斌 、李永扬、程喜明、彭世林、韦 炼、刘洪成、陈宗仪
(2)、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1、作业队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2、定期普遍教育:重点防火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利用会议、公告等多种形式向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3、针对性的教育:平时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上级机关通报的火灾案例及时进行教育。
4、重点教育:对重点部位的员工,结合岗位特点进行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教育;对保卫和巡逻人员进行提高专业素质教育。
5、个别教育:对消防意识淡薄的员工, 要进行单独的个别教育, 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疏忽而泱及他人. (3)、防火巡查、检查
1、项目部和作业队每周安全检查, 都要重视消防安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限期督促整改.
2、对火工品库、油库、材料库、森林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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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明显的防火标志;春防、夏防、冬防要开展重点部位大检查,首先从重点部位消除火灾隐患。
3、发生突发事件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值班人员报告。 发现火灾事故及时报警,报警电话:119 ;扑救火灾的办法:一会报火警;二会使用灭火器材;三会扑救初期火灾。
4、各作业队和项目部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局指挥部和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适时开展各类专项检查。 5、防火安全检查范围: ①贯彻落实防火安全情况。 ②火源、电源、水源使用管理情况。
③危险化学品、易燃物品、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的管理情况 ④消防器材、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到位情况。 ⑤生产设备及要害部位的防火落实情况。 ⑥火险隐患整改情况。 ⑦其它有关情况。
6、 防火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险隐患,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进行整改,对火险隐患,依照“三定”原则,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整改,不准拖延扯皮。 (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专职安全员负责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本单位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5)、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用电防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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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②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③每个员工在下班前,将该关闭的电源予以关闭。 ④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①凡在材料库区进行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应在专职安全员或工班安全员的监督下进行.
②明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20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 在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量的相应消防器材.
③明火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动火设备、工具应安全完好,相应的附属设备、工具应安全、灵敏、有效,发生异常情况动火人必须立即停止动火作业,实施救助措施。
④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⑤大风天(4 级风以上)室外禁止明火作业。 (6)、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1、保护现场:
①扑救火灾过程中,应注意发现和保护起火地点,尽可能保护燃烧后的状态。
②扑救后立即划出警戒区域,限制无关人员进入。
③在现场勘察后,经公安消防部门或保卫部同意,方可清理火场。 2、调查:由综合部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开展事故调查。 3、处理: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7)、消防安全奖惩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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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①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②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③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④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⑤谎报火警;
⑥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⑦对安全领导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⑧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①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②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③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④强迫其它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⑤发现火警,未及处理和报警的;
⑥对安全领导小组检查指出的隐患,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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