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

2019-04-13 22:28

78761.1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82.23%,其中耕地68814.1亩,园地387.7亩,林地572.4亩,牧草地43.0亩,其他农用地8943.9亩(详见成果表十一)。

第二十三条 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1996年10月31日建设用地16344.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7.06%,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2317.9亩,交通用地980.2亩,独立工矿用地157.5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规划到2005年建设用地16037.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74%,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1881.9亩,交通用地1153.2亩,独立工矿用地113.5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规划到2010年建设用地15564.1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6.25%,其中城镇村居民点用地11466.0亩,交通用地1157.2亩,独立工矿用地51.9亩,特殊用地93.0亩,水利设施用地2796.0亩(详见成果表十一)。

第二十四条 未利用地结构调整

1996年10月31日未利用地1856.6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94%;规划到2005年未利用地1522.9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9%;规划到2010年未利用地1461.9亩,占全镇土地总面积的1.53%(详见成果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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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用途分区

第二十五条 土地用途分区的原则

在体现本镇土地资源特征的基础上,按照“用途分区为主,地域分区为辅”的原则,按各区的管制规则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分区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

第二十六条 土地用途分区类型

依据本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上一级规划土地用途分区的要求,可划分出以下五种土地用途区:

1.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耕地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66461.6亩。

2.一般农地区: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为农业生产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一般农地区面积11684.1亩。

3.城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城镇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1082.3亩。

4.村镇建设用地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5381.6亩。

5.村镇建设控制区:是指为农村居民点控制发展需要而划定的土地用途区。全镇村镇建设控制区面积5002.1亩。

土地用途分区具体情况详见成果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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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土地用途分区管制规则 1.基本农田保护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等除外)。

(5)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以调整为其他农用地,并依照相同管制规划进行保护和管理。

2.一般农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作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

(2)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复垦或调整为一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3)不得破坏、污染和荒芜区内土地。 (4)严禁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 3.城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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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城镇建设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4.村镇建设用地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庄建设。 (2)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村庄规划。

(3)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4)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5.村镇建设控制区管制规则

(1)区内土地为将逐步拆并的村镇建设用地。

(2)区内建筑物在拆迁前只能维持现状,不得改建和扩建;需要更新时,应集中到村镇建设用地区内建设。

(3)区内建设用地应当整理复垦为农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和复垦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第六章 基本农田保护

第二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范围

1.依据耕地地力水平将下列土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1) 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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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棉、油、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2) 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农业用地,正在改造或者已列入改造计划的中、低产田。 (3) 农业科研、教学实验田。

(4) 为基本农田和生态建设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和其他农业设施以及农田之间的零星土地。

(5) 本次规划调整从其他一般农田中划入的部分耕地。 2.已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河)耕地,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已列入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的土地不再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3.规划期间确定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全部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依据 1.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2.《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江苏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工作的通知》; 5.江苏省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技术规程。

第三十条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原则 1.保护优质耕地;

2.与城镇建设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与镇域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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