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墟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

2019-04-13 22:28

第八章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

第三十九条 城镇规划区的范围

依据新集镇城镇发展的目标和新集镇镇区规划,确定新集镇城镇规划区范围东起蔡桥村,西至联盟村,北至花园村,南至天安村。

第四十条 镇区土地利用现状

1996年10月31日镇区土地面积817.4亩,其中农业用地面积248.2亩,建设用地面积569.2亩。

第四十一条 镇区供地规模

1996年10月31日镇区建设用地面积569.2亩,规划到2005年镇区建设用地规模948.9亩,到2010年镇区建设用地规模1082.3亩,具体见表五。

表五 镇区建设用地规划表

1996年 项 目 城 镇 农 村 合 计 2010年 人口(万人) 面积(亩) 人均(㎡) 人口(万人) 面积(亩) 人均(㎡) 0.3 4.2 4.5 569.2 11748.7 145.3 185.0 182.7 1.0 4.2 5.2 1082 10384 11466 72.9 165.3 147.6 12317.9 [注]:2010年城镇人口包括引进劳动力人口0.12万人

第四十二条 村庄建设用地供地规模

1996年10月31日全镇村庄建设用地面积11748.7亩,规划到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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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10933.0亩,到2010年村庄建设用地规模10383.7亩,具体见表六。

表六 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期 间村庄名称 凌东村 长春村 茶果村 方桥村 联盟村 八桥村 蔡桥村 光明村 花园村 新集村 天安村 毛桥村 李云村 王云村 勤丰村 华丰村 国庆村 江宁村 庙山村 合计 1996年 面积 823.6 958.7 393.2 817.0 823.2 367.3 444.9 481.3 445.1 997.5 410.0 332.5 718.5 471.1 424.6 638.5 919.5 679.4 602.8 11748.7 ㎡/人 212.4 222.6 129.0 200.7 211.5 157.2 127.5 155.8 190.0 175.1 142.9 101.7 197.3 167.3 153.3 167.3 248.4 283.8 292.1 185.0 1997-2005年 面积 766.4 892.1 365.9 760.3 766.0 341.8 414.0 447.9 414.2 928.2 381.5 309.4 668.6 438.4 395.1 594.2 855.7 632.2 560.9 10933.0 ㎡/人 199.1 208.7 120.9 188.1 198.3 147.3 119.5 146.0 178.1 164.1 133.9 95.3 184.9 156.9 143.7 156.8 232.8 266.0 273.8 173.5 2006-2010年 面积 727.9 847.3 347.5 722.1 727.6 324.6 393.2 425.4 393.4 881.6 362.4 293.9 635.0 416.4 375.3 564.3 812.7 600.5 532.8 10383.7 ㎡/人 189.7 198.8 115.2 179.2 188.9 140.4 113.9 139.1 169.7 156.4 127.6 90.8 176.2 149.4 136.9 149.4 221.8 253.5 260.9 165.3

第四十三条 城镇建设规划用地指标

1996年10月31日新集镇城镇建设用地569.2亩。2010年新集镇城镇建设用地1082.3亩,增加面积513.1亩。

第四十四条 城镇规划区土地利用原则

1.节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存量土地,注重内涵挖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控制增量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建设用地、闲置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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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废弃地,对新增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定额。

2.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合理布局城镇各功能区,完善城镇整体功能。

3.用途管制原则。对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应严格实行用途管制,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对区内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用途管制要求。

4.旧区改造和新区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集中建设、分期实施,开发一片,建成一片,配套完善一片。

5.注重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相结合,保证城镇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九章 近期规划(2005年)

第四十五条 近期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597.7亩以内。

第四十六条 近期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量控制在391.0亩以内。

第四十七条 近期规划补充耕地3057.1亩,其中开发补充耕地135.5亩,土地整理补充耕地2257.2亩,建设用地复垦补充耕地664.4亩。

第四十八条 近期规划净增耕地2666.1亩,到2005年全镇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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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67221.8亩。

第十章 规划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九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为依据,编制新集镇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通过土地利用计划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各项用地指标。

第五十条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采取行政管理和经济管理手段相结合的办法,保证土地资源得到有效的利用。

第五十二条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要性的宣传,增强各用地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的意识。

第五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及时有效地检查其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十四条 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动态管理和信息适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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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新集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规划文本、规划说明和规划图件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件具有同等效力;规划说明是对规划文本、规划图件的具体解释和阐述。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划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规划由新集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由新集镇国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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