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一起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1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年度内同一口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撤职处分。
地面单位:
(1)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3个月,给予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发生一起轻伤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离岗培训半年,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撤职处分,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过处分。
(2)发生一起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半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半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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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生一起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待岗一年处分,事故单位负有责任的班(队)长、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待岗1年;给予有关管理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给予安监处负有责任的负责人降职处分。
5. 集团公司专业化队伍和非集团公司队伍发生轻伤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按上述规定进行安全责任追究,对受处理的管理人员进行撤换或取消其在矿的工作资格。
二、安全奖罚
(一)实行3:3:3:1结构工资制,具体按《结构工资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二)安全事故奖罚 基层单位:
1. 发生一起轻伤1人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2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20%。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季度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15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2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的50%。
2.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或累计2人及以上重伤事故,给予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0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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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
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的,给予事故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负有责任的班(队)长罚款2600元,分管副职及现场负有责任的副职、主要负责人(督导员)各罚款3000元,同时扣除上述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和本季度安全奖励。
机关职能部门:
1. 发生一起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连续三个月内同一单位累计发生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轻伤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性责任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20%;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2. 发生一起重伤2人及以上或累计2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重伤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的50%。
3. 发生生产性责任死亡事故,给予分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5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安监部门负有责任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同时扣除当月效益工资。
(三)实行重大非死亡事故及瓦斯超限事故经济处罚制度。发生重大非死亡事故及高值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死亡事故执行;瓦斯超限事故(<3%)经济处罚,比照重伤事故执行。
(四)实行安全奖励制度,具体实施细则见附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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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内轻伤采取分口指标考核。机电口、一通三防口、二水平项目部轻伤指标分别为1人,采修一、二口、掘运一、二口轻伤指标分别为3人,其它口轻伤指标为0,各口口内轻伤每超1人,给予分管领导罚款1500元,分管副总罚款1200元;年度内全矿轻伤超过15人以上给予安监处长罚款1500元,安监处主任工程师罚款1200元。
年度内每发生1起重伤或重大非死亡事故,副总及以上领导按集团公司《关于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集安?2011?1号)规定处罚,给予分管领导罚1万元,分管副总罚5000元。
(六)实现安全年,对全矿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 (七)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与处罚以集团公司及矿规定的最高标准执行,不再重复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罚。
(八)安全奖罚资金的兑现,由安监处、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科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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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重大非死亡事故系指: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有可能或险些造成重大伤亡、重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的事故。
二、重大非死亡事故的界定。 (一)突出危险区域误揭突出煤层。
(二)瓦斯异常涌出(瓦斯从煤、岩体内突然向采掘作业空间或巷道大量涌出的现象。不包括打钻喷孔)造成超限事故,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5分钟。
(三)井下发生着火事故。
(四)瓦斯、炮烟熏人,放炮崩人。
(五)因管理责任造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中心系统信号中断超过10分钟。
(六)因管理责任造成全矿井无计划停电超过10分钟或矿井主扇风机无计划停风超过10分钟。
(七)立井井筒提升设备过卷进入楔型罐道。
(八)立井井筒提升设备断绳坠落,立井罐(桶)提人时卡罐2小时以上的。
(九)斜巷放大滑。斜巷因断绳、脱销造成跑车的;带绳运行车辆以非控制速度下行距离超过20米的。
(十)因管理责任造成冒顶堵人、埋人。
(十一)因管理责任误透老巷(硐)突发溃水5立方米以上;水灾造成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或溃水堵人。
(十二)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非死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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